丝路列国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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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状况

(一)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波兰是中东欧地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到2012年年底,波兰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为2306亿美元;到2011年年底,波兰共有外资企业24910家,雇员超过156万。按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2013~2015年世界投资前景调查》,在吸收外资最有潜质的国家中,波兰名列第14位。2011年,波兰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国为卢森堡、西班牙、德国、瑞典、法国、比利时等。当年外资主要投向:金融中介、管理咨询、建筑、电气业、蒸汽供应、批发零售业和机动车修理、制造业等。

(二)投资环境

1.投资政策

(1)投资主管部门

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是外商投资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和外资促进机构,负责为外国投资人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目的地,以及申请获得大额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

(2)投资行业规定

目前,从事下列经济活动须获得特许权:广播、航空、能源、武器、矿业和私人保安服务等相关领域。政府颁发的特许一般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50年。

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申请从事下列经济活动:开设银行、保险公司、旅行社,投资基金及养老金、国内或国际货运,从事博彩业等。

受波兰政府鼓励的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项目、国有企业私有化项目、新兴行业和技术创新项目、环保产业和对贫困地区和高失业地区投资。

(3)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主要有如下4种:不动产入股、跨国并购、股票收购、收购上市。

(4)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经欧盟同意,波兰根据本国特殊情况实施了一些较其他欧盟国家更为优惠的投资政策:2004年波兰将公司所得税率下调至19%,成为欧洲法人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对在境内投资超过1000万欧元或雇佣100名以上员工并维持5年以上的投资者,提供最高为投资额25%的投资资助,及每个新职位最高4000欧元的就业资助。

外商可以将利润、股息和投资资本汇出,可以购买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波兰会计法、银行法、竞争保护法、公司税法、消费者保障法、关税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已与欧盟法律实现对接。

根据波兰法律,在波兰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优惠政策方面享受完全的国民待遇,即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在波兰企业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公共资助”上。

波兰于1994年10月通过《经济特区法》,并于1995年开始创办经济特区,特区由国库部和省级地方政府控制的以商业公司运作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经济特区在1996~1998年间成立,期限为20年。目前共设立经济特区14个,在特区内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一,在特区内,通过免税形式,按企业规模大小提供不同程度的政府资助。企业规模在注册时确认,大型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50%,中小企业获得资助的总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65%。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累计免税金额最高分别为总投资额的50%和65%);减免不动产税(在特区内购置不动产,企业全额免缴不动产税,减半缴纳印花税);免缴交通工具购置税;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免缴进口关税。

第三,其他优惠政策包括:特区以优惠价格提供项目用地(带有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免费提供各种政策咨询服务;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提供一定的新员工培训资助。

波兰在吸引外国投资上尚存在一些障碍,如经济特区的一些规定、与私有化相关的程序缺乏透明度、税则复杂且经常变动以及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等,这表明波兰的投资环境尚有改进的空间。

2.金融体系

波兰金融体系开放稳定,管理良好,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较大。波兰转轨以来,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商业银行得到很大发展,银行业私有化已基本完成。目前波兰共有48家商业银行、575家合作银行、581家私人所有的银行,外国控制的银行为59家。外资银行占波兰银行总资产的约70%。国民经济银行是波兰主要的国有银行,主要商业银行有波兰邮政储蓄银行、波兰援助银行、波兰出口发展银行、荷兰国际银行、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绝大多数银行是综合性银行。

2012年6月,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波兰分行在华沙开业,从事本外币存贷款、汇款、外汇买卖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同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华沙分行在波兰开业,主要从事账户管理、外汇汇款、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和公司信贷等业务。

华沙证券交易所(WSE)是波兰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经营股票、期货、债券、投资凭证、衍生工具和期货的交易,是仅次于维也纳证券交易所的中欧第二大证券交易市场。到2012年12月,共有438家企业在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内企业总市值为5233.9亿兹罗提。在波兰注册的外国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包括股权并购)与本土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华沙证券交易所吸引外国公司上市,到2010年12月,共有28家外国公司在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2002年10月实施的《外汇法》,波兰在货币自由兑换和实行市场浮动汇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如果外汇交易金额超过1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无论公民还是非公民均须通过银行办理。出入境时,个人携带1万欧元以下外币或等值的兹罗提无须申报。个人在波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时须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3.税收体系

波兰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只是在地方税上略有差异。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波兰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纳税。波兰共有12种税,其中包括9种直接税和3种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民法交易税、房地产税、交通工具税、遗产与赠予税、农业税、森林税和犬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博彩税。目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9%,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8%和32%。雇主和雇员须支付社会保障税,其税率分别为20.4%和17.31%。

波兰实行两级(18%和32%)个人所得税税率。2011年,年收入高于85528兹罗提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2%,低于85528兹罗提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8%。波兰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23%,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8%,未加工的食品和图书的增值税税率为5%。医疗、社会保健和教育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