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是现代社会转型的开始阶段,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由传统社会救济模式向现代社会保险模式转型。社会保险,这一大工业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民国时期也开始萌芽。
本书第一章分析了民国时期社会保险产生的原因。社会保险与工业化密切相关,工业化的初步发展促使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城市中劳工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农业社会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劳工工伤事故、失业频发,为了稳定社会统治基础,政府有必要强制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通过充实社会保障的内容,达到巩固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工业化、城市化成为催生社会保险的重要动因。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对劳工问题颇为关注,其社会政策中即有实施社会保险以保护劳工利益的主张。民国时期包括一些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呼吁政府立法,实行社会保险保护劳工,推动了政府的劳动立法,而国外社会保险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对民国时期政府颁行劳动法规更是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
本书第二章论述了民国时期社会保险的思想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社会思想中的救荒思想、大同社会理想、民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互助思想都带有朴素的社会保障思想,是民国时期社会保险诞生的重要思想渊源。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是国民党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其中即蕴含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西方工业国家社会保险思想和实践经验的传入,为社会保障模式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参照。与此同时,学术界关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也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社会保障思想是苏联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受其影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有实行国家保险模式的劳动保险主张。
本书第三章对社会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险行政进行了论述。社会保险制度最终生成的重要指标,就是相关立法的出现,政府有相关的职能部门专司其职。民国时期社会保险立法作为社会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工业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立法的影响,经历了从萌芽、草创到确立社会保险法原则的过程。20世纪20年代,储蓄和社会保险的内容已出现于北京政府的劳工立法之中;20年代末和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草案》和《强制劳动保险法草案》; 40年代国民政府确定了《社会保险法原则》,在1947年《宪法》中确定“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并拟订了健康保险、伤害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专门法草案,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草创阶段。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行政也逐步走向专门化,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社会福利司第一科执掌社会保险事务,并于1947年改为中央社会保险局筹备处。中国共产党则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社会保险立法和实践,为新中国社会保险事业积累了经验。民国时期社会保险立法,开启了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不同的社会保障之路。
本书第四章介绍了社会保险实务。民国时期,中国虽未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险实务并不鲜见。20世纪20年代,诸如疾病保险、伤残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内容在员工抚恤待遇中出现,可以商务印书馆为例。30年代社会保险实务增多,出现了上海人力车夫互助保险、国家通过立法推行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及各厂矿的强制储蓄,社会保险实践初见成效。抗日战争中,资源委员会借助商业保险的形式,实行强制性员工寿险;1944年,社会部举办川北盐场盐工保险,其由政府主导,强制盐工参加,雇主和盐工分担保险费,并以《川北区各场盐工保险暂行办法》为实行依据,因而被视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举办“劳工保险的嚆矢”。东北解放区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较大范围的地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民国不长的38年时间中,除了1927~1937年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经济建设时期,其余时间则陷入内乱外患之中,经济的建设、社会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有利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并没有建立起包括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实践的范围也十分狭小,仅限于部分厂矿企业,更何谈农村社会保险。但是,相对于中国传统以家庭、宗族为保障依托,以社会救济、社会抚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它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这是中国对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有益探索,是适应时代潮流、建设现代文明的举措。
关键词:民国时期 国民政府 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