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语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中国及其特别行政区践行国际法所不可回避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然而,虽然澳门回归祖国已有10年,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理论界,至少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并没有得到解决。迄今为止,国际法教科书,不论是外国的,还是中国的,也不问其以何种语言出版的,在必不可少的“国际法主体”章节中,大都固守的撰写范式是:国家—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在此基础上还论及个人,基本上不涉及一个国家的构成体或行政区域,更谈不上专门提及澳门。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偶有涉及这一问题的专门探讨,也主要是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长期沉默、回避甚至漠视,也许有多种原因。从客观上看,澳门地方较小,人口较少,对外关系的广度和深度相对有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被忽略。从主观上,这一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使得多数国际法学者(主要是中国的)采取回避的态度,至多在课堂上开展适当的讨论。
这种现状显然是令人遗憾的。这暴露了当代国际法的传播、教学和研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没有及时、充分、完全反映国际社会的现实,尤其是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所独创的“一国两制”对国际法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从目前公开发表的几篇关于特别行政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文章来看(尽管主要针对香港,但基本上同样适合于澳门的情况),观点分歧是显而易见的。持否定论者认为,中国并不因为香港和澳门回归实行了“一国两制”而改变其单一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即使将来实现了两岸统一,也是如此。持肯定说者则不以为然,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规定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和一定的独立对外关系权,意味着分别赋予它们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同样适用于两岸统一后的台湾。即使在肯定论者之间,对于特别行政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依据、性质和特点,各自也有不同的看法和表述。
本文首先解剖否定论的主要观点,试图运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尤其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其实践,论述否定论所依据的理论和事实是过时的,不完全的,甚至有时在概念和逻辑上存在混乱。然后,着重论证澳门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并通过比较其他类型的国际法主体,揭示澳门国际法主体的隐含性、授权性和有限性特质。接着,从澳门丰富的对外关系实践和广泛的国际认可进一步论证澳门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实。最后,拟对澳门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国际承认得出一个概括性认识,以作为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