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特点和趋势——纵向分析视角
本节将从纵向比较的视角即动态视角,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文献、报刊资料,从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发生的时间维度,分阶段分析、归纳和总结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在历史变迁中的特征和趋势。
一 总体上判断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发展趋势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公开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统计指标体系,因此要获取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发生的准确数据相当困难,仅通过新闻报道或现有文献的零散事件,很难判断出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总体发展趋势。因此,本研究采用集体争议数量的变化趋势作为判断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重要参考,并以此来推断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整体发展趋势。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相关数据,官方公布的仅有自1991年以来的相关统计数据,1991年以前的数据,笔者只能从现有的文献资料中查找。笔者根据现有文献、《中国统计年鉴》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整理出我国1987~2011年集体劳动争议及人数情况(表2-1)。
表2-1 1987~2011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及人数情况
资料来源:1987~1990年的数据来自范战江、侯宝琴《全国劳动争议部分数据统计简析》,《劳动争议处理》,第25~26页;1991年、1992年的数据来自《劳动争议处理统计数据》, http://www151labour1com/law/Article/551asp1中国劳动咨询网;1993~2008年数据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9~2011年数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经整理计算而成。
图2-1 1987~2011年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表2-1绘制而成。
图2-2 1987~2011年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表2-1绘制而成。
(一)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整体上看,1987年至2011年的25年间,集体劳动争议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由1987年的85起上升到2011年的7000起,增加了81倍。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占劳动争议涉及总人数的比例也由1.52%上升到22.46%,上升了21个百分点。集体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由1990年的13206人,上升到2011年的175000人,上升了12倍。
(二)局部呈现波动状态
从图2-1、图2-2可以看出1991年、2005~2007年、2009~2011年三段时间,集体劳动争议数量以及涉及的人数有所回落,2004~2011年呈现“鞍马状”的趋势图,这表明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及人数局部有波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1991年的回落作如下分析。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始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随着对该规定的宣传,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制观念受到了激发,致使1987~1990年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但随着劳动仲裁工作的起步和不断完善,预防劳动争议的措施也逐步得到完善和加强,其中成效显著的有两项措施,一是198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劳动合同鉴证的做法,据山东等十个省不完全统计,通过鉴证纠正违法、无效劳动合同641480份,督促劳资双方补签劳动合同16099份,制止招用童工423304人,起到了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范战江、侯宝琴,1991);二是1989年以来各级劳动仲裁机构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劳动政策、法规和劳动仲裁知识,对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制观念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减少了劳动争议。因此,在上述两项措施下,1990年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及人数较前四年有所下降。
第二,对2005~2007年的回落,作如下解释。自1993年开始国企深化改革,减少和消除企业冗余人员,导致大量国企职工下岗,国企下岗职工数量从1993年到2000年持续增加。随着国企改革攻坚阶段的完成、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下岗职工数量不断减少,2005年降到较低水平,2005~2007年三年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这标志着国企深化改革带来的职工下岗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资冲突也降到较低水平。
第三,2009~2011年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及人数的回落主要是由于2008年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三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即《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权益更多地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加之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叠加效应,导致2008年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呈井喷状态,但随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使劳动关系逐步走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集体劳动争议数量有一定回落。
综上,这三段回落的共同特征是,在回落前国家均有重要的劳动法律或法规出台,呈现出来的规律为:新的法律或法规刚出台时会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和人数的大幅增加,但随着法律执行的不断规范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随后会出现一段时间的回落。整体上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又需要催生新的法律制度以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是法制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及人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局部有波动,由此推断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局部会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出现波动状态。
二 分阶段解析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特征
为了梳理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历史发展脉络,厘清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随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变迁的各阶段特征变化,本研究将现有文献中学者普遍认同的我国劳动关系发展阶段划分作为解析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特征的划分阶段。
(一)劳动关系行政化阶段:以权利诉求为主
1978~1991年为劳动关系行政化阶段。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幕。中央将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城市方面,实行以改革现有国营企业为重点的战略,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同时在保持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开始发展非公经济和乡镇企业。农村方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激活农村经济。从1978年到80年代中期出现“知青返城潮”以及“民工潮”。总之,在这个阶段,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双轨制,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这个阶段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处于行政化阶段,在这种双轨制下,劳资冲突越来越显性化,一方面,国有企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属于“利益一致型”,但企业经营管理者自主权的扩大滋生的腐败引起群体性劳资冲突;另一方面,非公经济的发展又催生了劳动关系的发展,但在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下的发展又埋下了劳资冲突的隐患(常凯,1995)。
此阶段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特征表现为:一是返城知青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是构成此阶段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主体。随着1978年到80年代中期的知青返城潮,要求返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返城后的就业安置、工龄计算等劳动关系问题也进一步凸显,云南、新疆、黑龙江等知青上访、游行、请愿、示威、罢工以及冲击政府机关等事件相继发生。二是“国企工人抵制腐败”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内容。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的自主权逐渐扩大,其实质是扩大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权,造成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力量和权力的严重不平衡,因而滋生了大量腐败现象。国企工人就抵制腐败采取了大量的集体行动,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太原等地发生了罢工、怠工,发生罢工、怠工的主要原因是领导干部的腐败等不正之风、官僚主义,工会干部在升级、职工住宅分配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上的不公正(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理论组,1983)。三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的劳资矛盾尤为突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以及资本的私有化性质决定了劳方的弱势地位,在非公企业中引发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总之,在劳动关系行政化阶段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从类型来看,有返城知青的集体上访潮、国企职工的反腐罢工、非公企业的权利之争三大类型;从爆发的原因来看,有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以及劳动者权利侵害等;从表现形式来看,有集体上访、游行、请愿、示威、怠工、罢工等多种形式;从诉求来看,在“利益一体化”劳动关系的总体框架下,劳动者以权利诉求为主。
(二)劳动关系市场化阶段:以利益诉求为主
1992~2007年为劳动关系市场化阶段。总体来看,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GDP以平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经济改革也进入较为稳定的时期,市场化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经济的市场化客观上要求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越来越深入。市场化阶段的劳动关系主要以个别劳动关系的形态为主。
这一阶段,国企自1993年开始进行深入改革,减少和消除企业冗余人员,导致大量国企职工下岗,国企下岗职工数量持续增加,由于职工下岗带来的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生活保障等问题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百人以上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280起,同比增长53%,涉及16.2万人。其中,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39起,是上年同期的3.9倍,涉及10.2万人。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为140多万人次,占全国各类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次总数的46.9%,位居第一(乔健,2010)。
这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地位稳步提升,非公经济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劳资双方的利益开始分化,劳资双方力量失衡越来越严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严重,“黑砖窑”“血汗工厂”等不断曝光,随意打骂工人、克扣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劳动环境恶劣、没有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频发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频频发生。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0~1993年四年间,年均罢工次数为87275起,年均罢工人数为27.78万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8)。
这一阶段我国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国际市场竞争加剧,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劳动条件进一步恶化,就业岗位稳定性下降,劳动者风险上升。国际劳务发展迅速,跨国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
这一阶段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但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就业机会、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特别是发生的欠薪等问题,引发了以农民工为主体,以农民工经济利益为诉求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尤其是东南沿海城市。如2005年大连经济开发区18家日资企业近3万工人由于对工资待遇过低的不满等原因组织并参与了大规模的罢工事件(Chen, 2010)。
总之,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由于利益分化、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引发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日渐增多。从类型上看,有国企下岗职工罢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产业工人罢工、国际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三大类型;从引发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原因来看,有部分改革措施不配套、政策不落实造成部分群众利益受损或生活水平下降,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党政机关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等;从表现形式来看,除了集体上访、游行、请愿、示威、怠工、罢工等外,还表现为封堵公路、铁路等影响公共秩序,甚至带有暴力的形式;从诉求来看,在“利益分化”的现实背景下,劳动者以利益诉求为主。
(三)劳动关系集体化阶段:权利诉求与利益诉求并存
2008年至今为劳动关系集体化阶段。在上一阶段劳动关系市场化形成的基础上,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的颁布和实施,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也进一步规范了个别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有了更多的制度保障。在不断规范的个别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上,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组织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发轫,2010年以来爆发了以南海本田罢工为代表的一系列罢工事件,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集体化阶段。
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但改革中不断出现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如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发展与人民共享成果的矛盾等。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结构性的供给不足,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民工荒”,当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时,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则明显增强,也容易发生集体行动。同时,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一些企业出现大量裁员、减薪和拖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的不满,引发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这一阶段的劳动力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表现出多元化,既有权利诉求也有利益诉求,既有经济诉求也有精神诉求;同时,这些新生代产业工人的劳工意识不断增强,行动能力也不断提高。
总之,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组织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发轫,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集中爆发。从类型上来看,主要是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产业工人的罢工以及股份制改制引发的国企工人罢工;从引发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原因来看,既有经济利益方面的对低工资、高生活成本的不满,对同工不同酬的怨恨以及对改制后职工利益受损的不满,也有对管理方式、个人发展不满的精神诉求,还有对个人劳动权利和集体行动权利无法实现的权利诉求;从表现形式来看,从非理性的甚至暴力的手段向更加理性化、法制化的形式转变,如有秩序的停工、罢工、谈判等;从诉求来看,在“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现实背景下,劳动者的诉求更加多元化,权利诉求与利益诉求、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