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部落 部族和民族
〔苏〕Ю.И.谢苗诺夫 汤正方 译
克留科夫的文章表明,民族理论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民族共同体分类问题,仍有争论。近年来提出了不少民族共同体分类法,但绝大多数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以部落、部族、民族(нация)这个著名的三段式为基础的。这个观点最为流行,但我们不能完全同意,因为部落、部族、民族在实质上互不相同。
民族共同体的定义有不少,但主要定义的实质是一个。民族共同体是具有共同文化,一般操同一语言,意识到自己的共同性和与其他同类共同体人们的差异性的人们的总体。首先考察一下民族共同体和部落的相互关系。我们说部落,指的是较晚的、典型的部落,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具有共同的权力机关,如易洛魁部落。部落一般的确是民族共同体,但实质不在这里。部落首先是社会机体,即历史发展单位。部落共同体意识基本上不是文化语言共同体属性的意识,而是作为某些有组织的整体的社会机体属性的意识。部落作为原始社会的社会机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即平民社会机体。部落占有一定地域,但其界限不是地理界限,而是其成员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明确规定的。存在确定人们属于这一范围,从而属于这一社会机体的规则。结果,这种机体就是一定的有组织的人们的总体,同时也就是民族共同体,两者的名称是吻合的。
与此相关联的是,使用“народ”一词来表示这种社会机体,也用它来表示几个亲近的社会机体的总和。这些社会机体不一定是部落。
因为народ一词用于原始社会和阶级以前的社会,所表示的不只是民族共同体,而且是社会机体或社会机体的总和,所以谈论某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一般社会制度是完全合理的。
因此,在原始社会和阶级以前的社会里,作为一种独立现象的民族共同体是不存在的,它是另一共同体——社会机体或社会机体集团的一个方面。
随着向阶级社会过渡,情况发生了变化。取代平民社会机体的是另一类型的社会机体,即地方社会机体。这些机体的界限就是他们占有地域的界限。这类机体与地域不可分割,其名称就是地域名称,因而这类社会机体往往名之为国家。
地方社会机体由人们组成,但与平民社会机体不同,它与人们的总和不直接吻合。在地方社会机体中,其人们的总和完全清楚地表现为它较为独立的因素之一,即居民。没有无居民的国家,而国家和居民绝不是一回事。地方社会机体的居民可按不同标志分为不同集团。民族共同体同样是可分割的。这里的民族共同体是一种独立现象。地方社会机体和民族共同体的关系,是以不同方式形成的。一个民族共同体的人可以生活在一个或几个社会机体范围之内,构成社会机体的全体或部分居民。正是这些“纯粹的”民族共同体获得了部族的名称。
部族是民族共同体,而且仅仅是民族共同体。因此,谈论某一部族的社会经济、政治和一般社会制度就没有意义。部族存在于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阶级社会之中。
民族(нация)的产生是同基于市场联系和后来的市场资本主义联系的统一的社会机体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经济上统一的社会机体同时是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形成的。单一制社会机体的产生,同时是它的客观利益的出现,这种利益不能不是构成机体的人们的利益。结果,这种统一的社会机体在他们眼里就必然是他们共同的祖国,而他们自己就构成了通称为民族(нация)的人们共同体。民族(нация)概念同祖国概念是不可分割的。
在理想的情况下,民族(нация)是同社会机体属性吻合的。这就为把民族(нация)同社会机体直接或间接地混为一谈,把实际上是社会机体的特征——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看作民族(нация)的特征提供了依据。社会机体是民族(нация)存在的基础,而不是民族自身。一个社会机体的人们组成几个民族(нация)时,这两者的差异特别明显。把民族(нация)成员联合在一起的不是一个社会机体的属性,而是共同的祖国。然而,如果社会机体就是祖国,那么在具体历史条件下,成为祖国的可能不是整个社会机体,而只是地域上单独的一部分。在理想的情况下,属于一个民族共同体的人们成为民族(нация)的成员,这就为把文化和语言看作民族(нация)本质的和必要的特征提供了根据。然而,民族(нация)属性和民族共同体属性完全吻合,远不是常有的。
民族(нация)赖以产生的社会机体总是属于一定的类型,即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由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机体的人们从资本主义的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民族(нация)也就相应地由资产阶级的变成了社会主义的。运用形态观点来描述民族(нация)是完全正确的。随着形态的交替,祖国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它从资产阶级祖国变成了社会主义祖国。
(摘自《民族译丛》1986年第5期,原载《苏联民族学》1986年第3期,第58~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