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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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征。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形式的分析,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到制度建设层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复合概念,具有多重而深刻的理论内涵,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与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相对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从协商的过程来看,社会各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主体,就国家政策、法律、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共同关心或者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深入讨论和沟通,使各个协商主体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达成共识,作出决策,以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共赢。

协商民主有多种载体和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社会对话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保了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经过执政党与参政党进行协商,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正如人民代表大会是票决民主的重要平台一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政治协商最重要的平台和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投票实行选举民主,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多种渠道实行协商民主。民主形式基于民主制度,选举与协商并存,正是中国两大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并存的发展结果。党的十八大凝练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个概念,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和政府与社会以及广大民众之间形成的协商对话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阐述了协商民主的实现渠道和具体内容:“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决定,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政治部署,将大大拓展中国未来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空间,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借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经验总结的重要成果,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全面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结合中国国情,提出更具学理性、操作性、建设性的完善路径。这就需要拓宽思路,了解和运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原则和方法,深化认识,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水平。

从理论背景来说,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是政治学界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协商民主是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缺陷的民主形式。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发展。

从理论内涵来说,协商民主是“冷静的,审慎的”,而非即兴的未经反思的多数统治。协商民主不仅关注代理人或决策形成的起点,还关注过程、结果。选择谁来行使权利,满足的是自由;怎样更好地实现权利,满足的是平等。选举民主首先满足个体获得自主权利的要求,而协商民主能满足个体在国家与社会事务中实现该权利的要求。前者体现自由,后者体现平等。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是多元社会,包含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理论预期。在选举民主之下被忽略的声音,通过协商民主得到倾听,通过理性的讨论,让公民在参与中知道“如何选择”“为什么选择”“怎样调整选择”。

从要素构成来说,协商民主有三大理论要素:多元、平等、理性。多元利益格局带来的分化和重组,公民无法共享或达成同样的目标,存在多样性的选择和诉求。这种状态也就构成了协商得以必要的前提。协商的目标是达成共识,在差异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公共协商要求每个人平等参与政治过程,与直接民主有相近的地方。公共理性基于公共利益。公共理性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体理性,超越于基于个体理性、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自由主义民主。这种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核心,也使得协商成为可能。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政治实践,但是协商民主的作用和效果发挥有限,以至于制约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现。基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用可操作性的实验和方法进行协商民主内容和形式的探索创新,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之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协商民主的进程、实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首先,与西方协商民主产生的进程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被动产生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是基于实行选举民主多年来暴露的弊端,而不得不进行理论的反思和补充。西方选举民主的弊端体现在:一方面,选举民主在西方演变为拼口才、拼资源、拼形象的选举大戏,不完全能够真正选贤用能;另一方面,选举周期内,选民除了投票以外很少真正参与政治事务的决策,对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否尽职尽责完全无能为力。很大程度上,协商民主的兴起是为了回应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持久的道德冲突和政治矛盾,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等方面的问题,是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陈胜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反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我国协商民主是从我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发展起来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是相继而生的。这是我国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而独有的政治生态。历史如此,现实亦如此。我国的协商制度体系当中,人大的立法协商、政府的决策听证、党际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渠道和形式,无一例外地渗透和体现着协商民主的政治理念。寓协商于决策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同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相伴相生,相得益彰。我国协商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为弥补选举民主局限和弊端而被动产生的,而是一种内生性的民主,是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为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一种主动的民主选择。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是确保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的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因此,无论是协商的深度还是广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有着西方协商民主无法比拟的制度优越性。从参与主体来说,西方协商民主的主要实现平台集中于社会事务的对话协商,参与主体也就自然集中在基层、社区、非政府组织当中。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阶层、各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各层次人士,能够广开言路,使分散的社会意见和利益诉求通过协商的渠道进行反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的广度不同,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少数社会团体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则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8,第88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有序利益诉求。从协商内容来说,西方协商民主很少能够在国家大政方针等问题上留有空间,只能在社会事务和公共诉求上进行协商。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多元的,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大部分,协商的空间扩展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的各个方面和维度。总体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从领导力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确保协商决策指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协商民主实践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

最后,与西方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形式、效果的实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多从学术研究的视角阐述并规定了协商民主的实现要素和细则,鲜有结构性的制度突破。因为竞争型政党制度和选举体制与协商民主并不相适应,因此,在制度上很难与协商民主理论实现对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完整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与协商民主之间具有价值和功能上的内在一致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准确划分全国、地方、基层的民主协商,协调国家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明确协商内容、形式、成效、成果运用等。我国长期以来重视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十八大提出新的着力点: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研究;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相衔接;注重将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拓展渠道,更加有效地开展专题、对口、界别、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协商于“选举投票之前”“人大决策之前”“政府执行之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选举之前充分协商,以达到集中的效果;之后,又在集中指导下进行新的民主协商,讨论和决定决策的落实。这是一个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统一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在民主决策中的具体运用。

总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的政治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是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断的丰富、发展和完善中趋于成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源起,就是从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发展演变而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在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中发展演变,又与它们内在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民主形式。它保障公民的参与性,保障机会平等和规则公平,在政策制定的过程和结果上充分协商。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高度契合,具有内在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