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于“未征先用”,能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吗?
情景再现
在没有办理征收和转用等手续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政府(甲方)与所辖某村(乙方,由村委会代表)签订《某县工业园区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征收乙方位于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约18公顷,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某县即将该地批准给有关用地单位使用。某村村民将某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征地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占、恢复土地原状等。
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即进行用地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但由于被招商的工业企业目前有一部分已经在涉诉土地上兴建厂房等设施,因此不宜判决恢复土地原状。最终法院确认某县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某村村民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须先经过征地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或盲目追求发展速度,或为牟取巨额利益,同开发商勾结,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权力圈占集体土地批给开发商使用。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严重违法,理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在保证经济性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恢复土地原状。
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合责令恢复原状。“未征先用”的做法固然恶劣,但如果相关项目已经投入建设甚至已经建成,恢复原状将会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恢复原状,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确认占地行为违法的同时,驳回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已经形成规模的占地项目,有关部门一般也会批准用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任“未征先用”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会强令恢复土地原状,但对于涉嫌“未征先用”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严厉追究其责任。
本案中,尽管某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就将土地批给用地单位的行为严重违法,但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经在该宗土地上兴建厂房等设施,法院驳回原告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维权提示
“未征先用”的做法虽然违法,但一般不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因此,对于未办理批准和转用手续的违法征地行为的举报、投诉、复议、起诉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尽量在“木已成舟”之前解决,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