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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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章说明

总则共七条,规定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本法的调整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责任以及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等。

第一条 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解读与应用

本法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立法的基本法,其他条例、解释、规定都必须以本法为基础和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与其相抵触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解读与应用

本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要遵守本法。

本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个人;法人包括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公法人或私法人,公法人如公安机关,私法人如出租车公司等等。

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涉及道路和交通工具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及停车场,宾馆、饭店、商场前的道路及停车场等。交通工具主要指车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路行驶的供人们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农业机械”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客体。除道路、交通工具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客体。

本法调整的行为范围包括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如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行为,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员学校的培训行为,驾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及禁止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特种车辆]

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 [适用范围](P153)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乃是统领本法相关程序安排、制度规定、事故处理方式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要求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不能擅自使用公权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可以在何种情形下为何种行为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为的程度及程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方便群众”要求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都要本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注重效率的态度。比如在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时候登记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办事程序不透明而导致不公、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不区分情况频繁检验审验等等就是从根本上违背了“方便群众”的原则。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P237)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解读与应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独撑门面,要靠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调控,只有综合治理、协同一致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本条分两款,主要规定人民政府在宏观上对保障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是一项十分宏观的规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根据财政状况决定道路的建设,决定汽车的产业政策、销售政策,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设施配备,甚至决定城市的规划等等。因此,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十分概括性的。第2款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是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与其相违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 [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P154)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解读与应用

[管辖]

是指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某些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及分工状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辖问题,于本条体现了我国各国家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状态:首先,国务院公安部门统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跨省性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 [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第109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P154、17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P237-23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P281-282)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对于推广、普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首先,各级政府有职责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思想上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要在执法的同时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就事论事、并且由交通管理警察以身作则,往往会有更好的教育效果;再次,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从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醒,从小培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好品行,为社会负责,也为自己的生命负责;最后,各媒体单位也要通过有效的形式辅以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更为直观的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解读与应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如何用最科学的方法、最优化的配置进行管理的问题。例如:城市交通规划不合理,会导致交通拥挤,资源浪费;交通标志的设置不科学,不便于公众辨认,不必要的迂转绕回从而导致交通堵塞;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驾驶证的审验、审核如果设置的程序不合理,也会导致低效。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也要日益科学化、现代化、人性化。如新一代汽车牌照的问世,新一代驾驶执照考核程序的出台,都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