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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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5 本章说明

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现场的处理及保护,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举报逃逸的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及内容、法律效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负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等等。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解读与应用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2)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是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4)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有二种处理方式:(1)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注意在撤离之前,双方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着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这种情形包括二个要件,即: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章掉头、会车、超车等。如果违章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来处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以案说法22] 2012年3月22日,蒋某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现代牌轿车投保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华某驾驶蒋某的车至某街路口时,与一骑自行车行人相撞,车辆损坏严重。由于当时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考虑到阻碍交通和及时抢救伤者,华某和朋友移动了伤者,拨打了120急救车,并雇忠良汽车俱乐部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到了修理厂,紧接着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根据驾驶员华某陈述,交警部门认定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现场拍照,后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蒋某。对此,华某感到很冤,事故发生时情况很紧急,当时做出移动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伤者,难道这也不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蒋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缺少赔偿依据。蒋某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毁约。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对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最终认定事故原因造成困难。但蒋某的车辆于凌晨发生碰撞后雇用救援车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未违反保险条款通过交通事故处理书、救援确认单和维修公司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对蒋某所述的事故情况进行确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某的车辆事故原因不实。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机动车保险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保险公司须赔偿投保人合理损失。另外,因保险合同载明出险免费救援电话号码,而蒋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在修车损失之外又增加救援费,因此拖车费蒋某应自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撤离现场和报警]、第87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第88条 [机动车发生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事故的处理](P17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9条(P238)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解读与应用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

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过往的行人、附近的居民、过往的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乘客等。

[其他知情人员]

主要是指知悉事故发生情况的人员,如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以及事后得知相关情况的人员,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等。

[以案说法23] 江某从家里出来,去超市购物。在过人行横道时,一辆疾驰而过的黑色小轿车将江某撞飞,狠狠地摔出10米远。肇事车停顿了一下,加速逃离了现场。刚好,这一幕都被路过这里的张某看在眼里,张某急忙拨通报警电话。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交警支队民警进行排查,迅速找到了肇事车辆。事后,交警支队对张某举报肇事司机逃匿的行为给予了500元的奖励。

■关联参见

《刑法》第133条、第233-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27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36条(P243)

第七十二条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解读与应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作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在执行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在执行该规定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包括现场取证、询问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等。值得注意的是,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勘验、检查]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鉴定]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检验。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复杂、疑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对其所作的鉴定将起到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由自己的鉴定机构鉴定,而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特别是一些社会化的鉴定机构,毕竟这些鉴定机构处于第三者的位置,对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中立性,也容易被当事人所认可。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以案说法24] 张某骑摩托车,行至路口,与超速驾车的李某所开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张某重伤,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将李某的小汽车扣押。在事故处理期间,李某只支付了4千多元钱的治疗费给张某,然后,就没了消息。张某听说,经过一定的期限,交警队没有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对李某的车必须返还。他担心,一旦交警队不再扣押着李某的车,对李某就没有制约了,而自己还在医院治疗中,怎么让李某承担责任呢?在这个期间,自己该怎么办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38条的相关规定,暂扣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限定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据此,为了更好的保证受害者的赔偿能够到位,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建议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配合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来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从而解决这个问题。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 [处理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90条 [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费用](P174、17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 [赔偿保险金和支付、垫付抢救费用](P3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12条、第21-31条(P238-239、241-24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P347)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解读与应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基本事实]

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

[事故成因]

事故成因,是指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

[当事人的责任]

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发生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造成的,以及双方各自责任的承担比例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知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来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为,如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 [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原则]、第92条 [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处理]、第93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P175、17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50条(P245-246)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读与应用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就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解决的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事实清楚。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工作,可能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2)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这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相一致的。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当事人事故成因报告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3)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以案说法25] 某日,周某骑着二轮摩托车将65岁的吴某撞伤,吴某花去医疗费7000元。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吴某不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横穿主干道,也有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的支持下,双方先后三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由周某赔偿吴某5000元医疗费的调解协议。但在交管部门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周某迟迟不支付吴某医疗费。吴某一气之下,将周某诉至法院。在本案中,周某与吴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交管部门成功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支付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吴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调解条件和期限]、第95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期限、调解协议效力]、第96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和诉讼的关系](P176-17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67条(P248-2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84)

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与应用

[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相当于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而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关联参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赔偿范围]、第45条 [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衔接](P337、3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 [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费用](P17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P242)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事故现场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用、抢救费用、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等。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又称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样理赔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迅捷、明确;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有利于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

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原来的规定显得不够具体。而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此次修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前本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可以理解为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本次修改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即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 %的无过错责任。

修改后,本条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过错,则推定为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在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的情况下,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修改的方案中,曾经设想规定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这样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使本条更具有操作性。但这样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如果把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划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怎么确定?设想中的40%、60%、80%是否合适?由于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很难把承担责任的比例规定得非常准确和科学,因此此次常委会对这个赔偿比例没有做出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并非意味着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才适用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就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按照本法第74条的规定,双方和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以案说法26] 某日,行人梁某非法穿行马路被刘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后来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法院认为,梁某在路岔口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交通规则,梁某自身对造成伤害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刘某在发现梁某横穿马路时距离梁某约100米,虽然鸣笛,但只是轻踩刹车,轻信自己车辆可以避开行人,因此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对梁某承担交通事故50%的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106-134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P3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2-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P3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P3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P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P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P39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P245)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与应用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外的地方,机动车、非机动车因通行发生的人事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事故”,仅限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发生机动车被人为损坏或被盗、被抢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则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 [道路](P147)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P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