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校车安全法律常识
驾驶校车的条件有哪些?刑满释放人员能否担任?
情景再现
A市中心小学为了方便学生上下学,每天都安排校车接送。这个学期开始的时候,学校来了一位新的校车司机郭师傅。郭师傅的开车技术很好,车开得很平稳,他对学生们也很友好,学生们都亲切地称呼他郭叔叔。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童童的爸爸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他发现:司机郭师傅曾是他审理过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郭师傅在三年前曾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将两位行人撞成重伤,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于是童童爸爸找到中心小学的校长,希望校长为保障学生的安全换一位没有犯罪前科的司机。校长也很为难,因为郭师傅在做校车司机时并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是否应该因为他有过犯罪前科就解聘他呢?学校聘请刑满释放的人员开校车合法吗?校车驾驶员的硬性条件有哪些?
依法解答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驾驶人不能存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而且校车驾驶人也不能有犯罪记录。因此,学校聘请刑满释放人员开校车不合法,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聘请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本案中,中心小学不能聘请刑满释放的郭师傅为校车司机,应当将其解聘。
条文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总结提示
学校在聘请校车驾驶人时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其身心健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且没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和犯罪记录,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