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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老师处罚后自尊心受挫而自杀,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情景再现

某日,菲菲在上早自习时,后面的同学向其询问作业一事。当菲菲扭头小声和后面的同学说话时,被老师发现了。老师立即把菲菲叫了起来,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其进行批评。菲菲向老师解释其中的原因,但老师却不听,认为菲菲在自习课上说话就是不对,不仅对菲菲进行辱骂,之后还对菲菲作出了严厉的处罚。从未受过处罚的菲菲自尊心受到了严重打击,最终选择了自杀。那么,学生因为被老师处罚而自杀,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依法解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菲菲只是在向其他学生解释作业一事,并没有什么过错。但老师却不听菲菲的解释而是对菲菲进行辱骂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说明老师没有尊重菲菲的感受,以致菲菲因为受到了老师不公平的处罚,心里委屈,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而自杀,该老师对菲菲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总结提示

教师为人师表,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要注意言谈与方式,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当学生确有过错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某种惩罚,但不得有体罚及侮辱人格的行为,否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