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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学生上山扑火的行为是否合法?

情景再现

小磊已经上初中三年级了,经常迟到早退,上课不认真听讲,还经常搞一些小动作,让家长和老师都非常头疼。然而周五早上,小磊却早早地起了床,这让其父母都感到很奇怪。小磊父母便问小磊今天为什么起得这么早。小磊高兴着回答:“由于最近天气比较干燥,导致学校附近的山上发生了火灾,所以,老师今天会带我们到山上去扑火。”小磊的父母听到后很是惊讶,难道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去做上山扑火这么危险的活动吗?学校这种组织学生上山扑火的做法是否合法?

依法解答

本案中,学校组织学生上山扑火是一项十分危险的活动,给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极大,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学校的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此外,为了保护学生,教育部特别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总结提示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做好必要的防御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去参加危险系数较高的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