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常识
学生因课间相互打闹而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涛涛和安安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又是前后桌,平时关系非常不错,课余时间经常在一起玩耍。某日课间休息,涛涛在班级门口站着时,安安偷偷地拍了涛涛头一下,涛涛转过身来与安安互相打闹,结果安安被涛涛推倒在地,头部恰好磕在了门框上并且流血了。此时班主任正好路过,马上将安安送进医院。经过医院诊断,安安为轻微脑震荡,并且花去了将近1万元的医药费。那么请问,学生因课间相互打闹而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说明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学校还是有义务保护学生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依法解答
本案中,安安摔伤是因为他主动与涛涛打闹而导致的,并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安安和涛涛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应在教室肆意打闹,这说明他们二人均有过错。安安受伤后的医疗费应由安安、涛涛的家长协商解决。学校在上述案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对安安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总结提示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习和生活时,在其发生紧急事故时,父母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教育职责而使其受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