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保护名胜古迹有什么规定?
情景再现
小超和小军都是初二的学生,两个人平时关系非常好,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今年夏天,两个人都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夏令营,夏令营活动中有一项是到北京去爬长城。都说不到长城非好汉,所以,小超和小军对这项活动非常感兴趣。爬长城那天,在经过几个小时的攀爬之后,小超和小军终于爬到了顶端,为了证明自己来过,小超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小刀在长城的砖墙上刻下了“小超到此一游”几个字。小军在旁边说:“小超,你这种行为是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那么,小超的行为真的触犯了法律吗?
依法解答
名胜古迹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址的著名建筑,长城无疑当属于名胜古迹,而我国对于名胜古迹有着很严格的法律保护。《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本案中小超的行为是和我国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虽然宪法没有规定关于破坏名胜古迹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故意毁损文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刻划、污损文物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本案中,小超的行为就属于在文物上刻划、污损,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并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需要进行罚款的话,小超的监护人应该承担。
名胜古迹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象征,有一些名胜古迹的存在本来就是国家相关人员精心管理的结果,如果游客们不加以爱护,无疑会加速名胜古迹的消失速度。近几年,旅游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国家有关机关应该加强管理,控制景区每天接待游客的数量,让历史古迹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像小超一样的青少年,应该自我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高自己的意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我国的名胜古迹。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总结提示
保护名胜古迹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广大青少年应该提高自己的认识,切实地从自身做起,保护名胜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