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除了患者还有哪些人能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情景再现
田甜长得不算漂亮,但是她从小就有一个当平面杂志模特的理想。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田甜不顾父母的反对到某家整容医院进行整容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赵某因操作失误,在田甜的脸上划了一道一公分长的伤口。田甜不能接受脸部受伤的打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田甜的父母在女儿自杀之后,悲痛万分,他们将这家整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整容医院赔偿损失,并且向整容医院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那么,请问田甜的父母不是患者,他们也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吗?如果可以他们可以提出什么请求?
依法解答
司法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患者的被扶养人、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均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对此,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案中,田甜的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对于赔偿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田甜的父母要求整容医院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患者本人以外,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患者的扶养人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对于原告赔偿请求的内容我国法律也作了详细规定,原告方可据此提出具体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