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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商贩为躲避城管而同时撞伤路人,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情景再现

某日,孙某在家看电视。看到某新闻里正在播一条关于商贩为躲避城管而撞伤路人的报道。内容是:今天早上八点,某医院门口附近,目击者称,两个小商贩正在卖东西,突然遭遇城管检查,这两个小商贩骑车就跑。其间,围观路人很多,导致一名女子被这两个小商贩同时撞倒,胳膊、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后来,这名女子被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孙某看到这时,就想到了一个问题,这名女子是被两个小商贩同时撞伤的,那么,她该找谁赔偿呢?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对于该名女子的损失,应该由这两个小商贩共同承担。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比如,本案中所说的这两个小商贩,二人虽然都不想撞伤人,但情急之下还是将该名女子撞伤,这种情况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由此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即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全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没有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两名小商贩为躲避城管人员,忙乱中将一名女子撞倒,致其受伤。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于该女子的伤害二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提示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几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划分问题,法律予以了明确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行为,致使他人受损害的,二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