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品堆放在门口导致他人被砸,赔偿损失谁来承担?
情景再现
某日,何某从家具城新买了一批桌椅。由于家里空间狭小,他便决定先将这批桌椅堆放在自家门口,等家里收拾出来空间后再将新买的桌椅搬进去。当天晚上,邻居刘某下班回家经过何某家门口时,堆放的桌椅突然倾倒,砸伤了刘某的腿部。后来,才得知是因为桌椅没有摆好才出现松动并导致倾倒的。事后,刘某找到何某,要求何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何某应当承担刘某的损失吗?
依法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同。由此说明,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预先规定了堆放人是有过错的。一旦发生事故,堆放人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说明自己堆放物品是有依据的,或者要拿出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事故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否则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受害人,其可以直接向堆放人即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
本案中,何某作为桌椅的所有人,对桌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是随意堆放在楼道里,才造成刘某人身伤害,何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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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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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示
通常而言,在自己家门口堆放一些物品无可厚非,但物品所有人应当对物品时常检查,尽力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因堆放物品砸伤他人时,物品的所有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