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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将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告诉他人吗?
情景再现
吴某是一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平日里爱与人交谈,爱八卦。一次,吴某负责调查核实魏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为了更好地了解整个工伤事件,吴某不仅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还对魏某的几个同事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在对魏某的同事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吴某无意中知道了魏某的一些个人隐私,吴某认为这些隐私很新奇。事后,在与同事闲聊过程中,一不小心将魏某的个人隐私告知同事,使得很多人知道了魏某的个人隐私,给魏某本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吴某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将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得知的隐私告知他人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吴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该保守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得知的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依照我国《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因此在本案中,吴某将在调查中得知的魏某的个人隐私泄露出来,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吴某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这也是吴某应尽的义务。
条文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总结提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两个义务。一是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是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守秘密。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时,利益受损的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