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得到正式承诺而草率发货,只能默默承受损失
案例背景
某市皮毛业历史悠久,有多家皮革加工企业及业户。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皮草产业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该市皮革加工企业却日渐增多,导致该市的皮革加工企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该市某老牌皮革加工企业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为了企业的发展,该皮革加工厂一直在寻找新的客户源。
2014年4月,某超市采购业务员李某到该市进行市场考察,准备在合理情况下采购一批皮草。该皮革加工厂提出其厂内现有各种皮草2000件,总金额为200万元,该批皮草的质量有保证,希望超市可以在他家采购。李某随即到该皮革加工厂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皮草的质量不错,款式也还算可以,表示愿意合作。但是李某认为皮草的报价有些高,皮草的款式虽然可以,但是颜色太单一,款式也太少,这样大的订单他自己不能做主,需要回电给超市总经理,让总经理最后定夺。该皮革厂因竞争激烈,急于扩展客户源,看到李某明确表示合作,认为超市方已经承诺了,合同就算成立。于是,皮革厂在未通知超市的情况下,便先把2000件皮草发货到了超市。
然而,超市总经理接到李某的电话,认为该皮革厂的皮草价格有些贵,质量虽然重要,但是皮草的款式、颜色多样更重要,因此他决定不在该皮革加工厂采购皮草。就在总经理作出决定的时候,皮革加工厂的2000件皮草发货到超市,总经理以超市没有承诺,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绝接收货物。该皮革加工厂无奈只能将这2000件皮草运回本市,自己承担来回的运费及人工等损失,使原本就不景气的企业遭受重大打击。
律师分析
本案中,该皮革厂在没有得到超市承诺的情况下,未通知超市就将2000件皮草发货到超市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超市业务员李某在得到皮革厂的要约后,到皮革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他虽表示愿意合作,但是就皮草的价格、款式和颜色问题,他还要回电总经理请求其作决定,这说明李某没有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皮革厂却自以为合同成立,因此决定给超市发货。这时超市具有选择权,如果超市接收这2000件皮草,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是事实上,超市决定不在该皮革加工厂采购皮草,拒绝接收货物,合同自然不能成立。该皮革厂只能为自己不懂法而造成的损失埋单。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就说明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口头的方式将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显然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当然也要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该皮革厂因竞争激烈,急于扩展客户源,错将李某表示合作的行为认定为超市的承诺,以为合同已经成立。在超市拒绝接收货物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一切的发生皆是因为皮革厂不懂法,如果皮革厂知道什么是承诺,能够耐心等待超市的回复,那么就可以避免这次损失的发生。
温馨提示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同时,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