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所谓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对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城镇居民所提供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开始在城镇地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意见》)。各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规范,对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加以明确。
(一)哪些人能缴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含什么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国家倡导其他社会主体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资助。
1.个人缴费水平
《居民养老保险意见》将个人缴费以年分为若干档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其中的某一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总体而言,该缴费水平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相当,低于城镇职工个人缴费水平。
2.政府补贴
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分为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
(1)中央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是中西部地区全额基础养老金补助,东部地区50%的基础养老金补助;补贴方式是支付基础养老金,即在养老金支付环节进行补贴,居民达到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条件时,中央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政府不对养老保险缴费环节进行补贴。
(2)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贴方式是在缴费环节进行补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是完全累计式的。即国家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养老金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补贴以及其他主体缴费支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并满60周岁(含补缴),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农村居民相同,即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是个人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案例解读
精减退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龄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何某某曾于1958年6月至1962年8月在湖南C市通用机械厂工作,1962年8月被下放回家。2009年5月,何某某经申报审批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40元的60%×20%补缴了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41,904元。G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按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情况,从2009年6月起给何某某按基本养老金每月651.98元(基础性养老金246.2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05.74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之后每年按国家规定的调资标准每月按时发放养老金。何某某于2009年6~12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651.98元,2010年1~12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751.98元,2011年1~12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881.98元,2012年1~10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081.98元,2012年11~12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197.81元,2013年1~10月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432.28元。事后,何某某认为其精减退职前的5年工龄未计算致使其养老保险金少算。但当地社保管理部门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没有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观点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1号)规定: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过去被精减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被精减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
何某某属于精减退职人员,何某某没有证据表明其被精减退职后再次或者重新参加工作,因此何某某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何某某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不符合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条件,不属于《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为此,何某某要求将其精减退职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增加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