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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这里所说的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总人数,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所有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在审批或复核低保对象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