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创业全程法律指南(律师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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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侄子和另一股东具“同等条件”,股东股权应转让给谁?

现实困惑

乔某、方某等八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乔某用其所有的商标的使用权出资,商标使用权8年,估价4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方某以40万的房产出资,其他每位股东都以货币出资20万元。2年后,方某准备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其他股东也同意。其侄子方某某出价50万元,乔某也想购买方某的股权,他也准备出50万。方某不知应该将股权转让给谁。侄子和另一股东同等条件情况下,股东权利应转让给谁?

律师答疑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同等的股权转让交易条件下的优先,而不仅仅是转让的价金较高。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受让人现有财产状况、资金来源、后续投资能力、工商营业业绩、未来业绩预期、个人诚信品格等多方面因素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在转让价格因素在内的“同等条件”下行使,否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依法有效。乔某和方某某都想取得方某的股权,且转让价格都一样,如没有其他因素视其为“同等条件”,股权应该转让给另一股东乔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睛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之下依法具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