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能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吗?
现实困惑
季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酒吧,由于他还另外开了一家粮油加工厂,时间和精力都不够,季某就让经理孟某负责酒吧的全面经营管理。2008年初,孟某父亲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救治。面对近20万的救治费用,孟某实在拿不出来,孟某就打起了酒吧的主意。佟某是孟某的一个高中同学,现在是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孟某对佟某说酒吧是他个人所有,现在急需用钱,便以酒吧为抵押,向佟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立下字据。同样方法孟某又与以前的同事汪某借得人民币3万元。两个月后,孟某父亲不治身亡,孟某也离开了季某的酒吧。这时佟某和汪某向季某主张酒吧归他们所有,有字据为证。季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律师答疑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季某因为业务繁忙委托经理孟某负责酒吧的全面经营管理,孟某是酒吧的合法经营人。孟某为了个人借款,而骗说酒吧是他个人所有,以酒吧为抵押,先后与同学佟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与以前同事汪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已经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中关于管理人行为的规定,属于“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投资人季某有权向其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点睛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有权依法管理企业事务,但是也不得为法律禁止其为的行为,不得从事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