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以自己的专利出资的股东可以当总经理吗?
现实困惑
2008年关某、田某和范某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人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关某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田某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范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关某提出作为出资的专利权是他的心血,他想当公司的总经理。田某称他出资最多,再说专利权也不是实物,应该由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范某没有表态。关某作为用科学发明投资的股东可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吗?
律师答疑
关某等三人筹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三人,出资金额30万,货币出资10万占总出资的三分之一,都符合法律规定。专利技术凝结着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应用于生产后,能转化为生产力,获得社会经济效益。通过对专利技术成果的实施,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对其专利的保护,在特定时间、地域排他地使用其专利,无论是采取使用、销售、转让抑或许可等方式,均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特性,可以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关某作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人,是合法专利权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只要经过合法程序决定,关某是可以当公司总经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律师点睛
何种形式的出资,与能否担任公司经理没有关系。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决定的,与股东出资形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