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
李某和丁某是大学同学,大二时相恋,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居住于李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2005年,公房房改,考虑到房屋为李某父亲单位所分配,李某父亲工龄较长等因素,李某父亲便以其名义买下了该公房。李某和丁某表示买房的钱由他们来支付。该公房买下后,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婚后二人感觉生活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美好,两人矛盾逐渐出现。在双方父母亲戚多次劝解无果后,2007年5月,丁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公房。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故不同意分割该房屋。2010年7月,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和丁某离婚,但系争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请问: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公房是否可以作李某和丁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律师答疑
当然,法院在判决时对于他们二人争议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不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二人不可以要求分割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但丁某对于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债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因为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租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本案中,夫妻二人系争房屋是使用李某父亲工龄购得,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李某的父亲所有。但是该购房款系李某和丁某支付,因此,丁某支付的购房款应当算作债权处理,即李某的父亲应当归还丁某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理荟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将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按债权处理,即保证了不动产产权的稳定性,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