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拒绝不怀好意的股东查账吗?
现实困惑
2014年2月,李某与董某合资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董某因资金有限只拿出了10万元。公司成立后的一年时间里,董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闻不问,李某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很多,客户资源也不断增加。2015年1月,董某认为,公司发展很快,但是由于自己股份少所以分红有限,于是,董某开始介入公司的客户管理,将一些客户介绍到弟弟的广告公司,客户流失的现象很快被李某发现。之后,董某以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为由要求查账,李某认为董某是为了刺探公司客户秘密,并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拒绝董某查账,那么公司可以拒绝不怀好意的股东查账吗?
律师答疑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意味着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应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董某在查账之前已经将部分客户从公司挖走,给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董某对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很可能窃取公司客户的信息,对此公司可以拒绝董某查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