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谁承担合同责任?
现实困惑
王某、李某等人准备投资成立一家服装贸易公司。王某积极筹备公司的过程中,以前的同事给他介绍了一单给某中学做校服的生意。王某认为公司还在设立中就有生意上门,是个好机会,不能错过,就以公司的名义与该中学签订了校服订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20%的定金,但是,服装厂成立后,因为人员、技术不到位,未能按时发货,而且一再拖延。为此,该中学不得不提出解除订购合同,要求王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那么,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吗?
律师答疑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设立中公司”是指从公司开始设立至公司登记的这段时间,发起人在这期间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是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此,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责任的承担问题。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一个共同行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个人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