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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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在该法的第二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与《民法通则》第二条相比,本条需注意以下两点:(1)增加非法人组织主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法第四章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在法典上确认非法人组织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发生法定事由时终止,须经必要程序而消灭。非法人组织消灭后,其原成员或设立人对原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仍负清偿责任。(2)与《民法通则》相比,本法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调换,意在凸显人身关系的重要地位,也是考虑到我国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人身关系的进一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