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速的“电动车”
2013年夏的一天傍晚,某市三环路双黄线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电动车迎面相撞,事发车主双双受伤,分别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双方在理赔方面未达成协议,到法院裁决,结果其中一辆电动车司机被判赔偿责任。这事令很多人费解。
被判赔偿责任的车主叫小辉,18岁。
小辉出生在农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和很多没人管教的留守儿童一样,小辉不爱学习,中学没毕业就到镇上一家摩托车修车行当了一名学徒工。
车行“鱼龙混杂”。不久,小辉便和一群“飙车狂”打得火热。看着大家有事没事就上道飙车,小辉心里直痒痒。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辉如愿以偿得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凭着在车行学到的理论,他摸索出只要剪掉电动车的限速线就可以成倍提速的技术。
“哈哈哈,我发现我真是一个天才!”小辉说干就干,立即剪掉了二手电动车的限速线。正如他想的那样,本来时速只能达到15公里的电动车,一下子跑得飞快。
就这样,小辉“顺理成章”地成为飙车一族。除了时不时地和大家飙车之外,他上班下班也把车骑得飞快,让行人胆战心惊。
“你最好还是慢点,不然迟早会出事的。”他周围的好心人见了,纷纷规劝。对此,小辉不但不听,反而嫌别人啰唆。
不知道是运气好,还是“技术”好,几年下来小辉都没有出事。这让他变得更加嚣张,时常以一种挑衅的口气对待规劝他的人:“看看,我的技术有多好,怎么可能出事呢?”
大家都摇头无语。
出事那天傍晚,小辉本来和小伙伴约好一起飙车,但由于车行临时接到修车任务,耽误了时间。修车任务完成后,小辉把电动车提到最高速度,直“飞”三环路。
三环路车辆相对比一环路、二环路少。为了过足瘾,小辉把电动车骑向道路最中间的双黄线,得意地眯着眼睛“飞”。正当得意之时,对面来了一辆电动车,车主王大爷眼睛不太方便,加之夜色朦胧,又忙着往家赶,没来得及刹车,这才导致双双重伤。
一老一少住进医院,双方的家属很快赶来。
小辉的父母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给付医疗费即可。但王大爷的儿子了解情况后,愣是要小辉父母赔付他们的医疗费。
“事发时,双方都走到双黄线上,过错一样,凭什么要我们给你赔偿?”小辉父母听后,很生气。为此,两家人大闹起来。
“虽然我父亲不该行进在双黄线上,但你儿子的车速太快,令我父亲躲闪不及才酿成大祸……”王大爷的儿子说。
“速度有什么关系?”小辉和父母认为两家都有过错,也不依不饶起来。
“因为速度才是问题的关键。”王大爷的儿子执意要对事发车辆进行测速。双方僵持不下,由王大爷儿子请来交警调解。
怀着得理不饶人的心理,小辉及其父母一点也不示弱。
交警对小辉的电动车进行了雷达测速实验,发现其最高时速为51公里,而王大爷的仅为15公里。
“小辉是过错方,理应赔偿。”交警说。
“我这是电动车,他的也是电动车。我不依。”小辉委屈地说。
“在这起事故中,小辉的车应当定义为机动车,一切按照机动车肇事处理。”交警的表情很严肃。
由于交警是王大爷的儿子叫来的,小辉及其父母怀疑他偏袒对方,于是两家人闹上了法庭。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本庭宣判小辉赔付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2万元……”法官一锤定音,宣判小辉承担事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
“可是,我的车明明是电动车呀。”小辉觉得很委屈。
“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把‘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定义为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你的车速明显超过这个标准,应属于机动摩托车。”法官解释得头头是道。
小辉后悔不迭,决定以后好好修车,好好做人,再也不玩什么超速飙车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第3.5.2条对普通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故事中,小辉所骑行的电动车虽然名为电动车,但时速超过50公里,故被定义为“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