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历史、现实、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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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协调与维权:社会管理中人民团体的重要职责——以上海市妇联的探索与实践为例

陆建民陆建民,上海市妇联研究室原主任。

 

摘要: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承担着代表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协调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责。本文以上海市妇联为案例,剖析这些年来它在表达、协调和维护群众利益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有效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同时针对妇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就如何加强同级党委领导、政府部门支持和妇联自身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诉求 利益 权益 妇联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11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要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1年2月19日。据此,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协调和维护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成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社会稳定的“变压器”和社会成员的“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