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时期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及其政治参与发展
一 “政治参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概念的界定
(一)“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
1.政治参与的内涵界定
政治参与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又称参与政治,来自西方政治学,是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衡量民主的一个重要尺度。近年来,政治参与及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对于“政治参与”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争议颇多。从政治参与的内涵看,因考察角度和理解方式的不同,国内外学者们对政治参与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分歧体现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一是政治参与的主体问题。在此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专门指一般公民即普通公民,不包括在国家机构中担任公职的公民。如蒲岛郁夫在《政治参与》一书中指出:“所谓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治参与主体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与政策的形成过程。”
二是政治参与的形式,尤其是参与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同样存在分歧:一种观点主张,只有依据法定程序参与政治的行为才能谓之政治参与,也就是说,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政治参与只是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因此,只要是影响决策的行为,不论其合法与否都属于政治参与。
三是政治参与的存在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按此观点,可以认为,只有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才是政治参与,即有具体行为存在的才算是政治参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观念和意识领域的也算是政治参与,不管其是否影响决策。将政治意识纳入政治参与内涵之中,认为政治冷漠即“不参加政治生活”,“对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冷漠而不关心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参与”。美国学者巴恩斯等人在《政治行为:五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群体参与》一书中,就将公民阅读政治文章即了解政治知识视为政治参与;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甚至将“追踪报纸和电视报道”列为间接的政治参与。
本书基于上述的研究分析认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试图影响政府决策或政治过程的行为。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政治参与的主体是一般公民。政治参与作为现代政治学的一个概念,主要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尤其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完善程度,其核心在于一般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否有保障和实现,所以把政治参与的主体界定为一般公民。
第二,政治参与不计其合法或不合法,只要是其行为对政府的决策有所影响,都可认定其为“政治参与”。因为,政治参与的目的是通过政治过程的参与来影响决策,而政治过程中的不合法的参与行为也可能影响政府决策,如围攻政府、暴力攻击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堵塞交通、暴动等等,所以不把是否合法作为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
第三,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些公民对政治问题感兴趣,甚至对政治的相关性理论也颇有研究,但他们并没有影响政治过程的意图,政治参与行为无从谈起。
第四,政治参与是实际的活动,是普通公民的政治活动。只要是对政府的决断施加影响的行为,无论其活动是否产生了实际效果,都将列入政治参与的范畴。
2.政治参与的外延界定
从外延看,政治参与所涉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学术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政治参与行为做出不同的分类。本文综合了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和陈振明、李东云的《政治参与概念辨析》的基本观点,将政治参与的外延大致分为如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 个别参与和组织参与
以参与主体的特征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个别参与 (个人参与) 和组织参与 (团体参与)。个别参与是指“公民以个体的身份进行政治参与的活动”;而组织参与是指“与他人合作以特定的团体形式参与政治的活动”。
公民参与各类政治选举是个别参与中最主要和常见的形式。政治投票是公民参与人数最多的政治活动,公民一般还可以通过投书信访、行政听证、与公职人员接触、捐赠政治献金等多种形式进行个别参与。
组织参与主要包括政党、政治性社团和基层自治等形式。“在现代社会,各种政治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远胜于公民个体。在当代政治生活中,影响政治过程最重要的行为者通常是政党和政治性团体。作为政治团体的成员,不管其是否参与了影响政府的活动,加入该组织本身即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
(2) 主动参与、被动参与和消极参与
以参与者的主观态度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主动参与 (自主参与、自动参与)、被动参与 (动员参与) 以及消极参与。主动参与是“在自愿基础上影响政府的活动”,而被动参与则“并非出于参与者的自愿,是通过他人引导、劝说、威胁等方式产生的影响政府的活动”。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的根本差别在于参与主体本身是否具有影响政府的主观意图,主动参与的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由衷的行为意图,被动参与的行为主体则不然,往往是迫于外力的推动而参与。消极参与是指“公民出于自觉或是不自觉的原因而对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或对政治采取消极行为”。其实,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三种政治参与往往会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3) 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以参与者是否通过中间环节来影响政治过程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这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参与国家管理的两种基本形式。直接参与意味着“公民用自己的行为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不经过其他中间环节”。如参与选举,通过集会、游说等途径直接发表政见,对国家法律的创制、复决以及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全民公决,与政府公职人员或政治家个别接触、基层自治等;而间接参与则是经过其他中间环节才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和政治事务的日益专业化,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大量公民参与只能以间接方式进行。最常见的间接方式有:一是通过代表中介参与。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代议机关参与国家政务,这是间接参与最基本的形式。二是理论参与。理论对政治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它虽然不像提意见或施加压力的作用那么明显,表面上看,也不一定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但理论的宣传可以通过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三是舆论参与。在现代社会,随着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的发达,社会舆论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公众通过传媒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否针对政府,一旦形成社会舆论便自然会对政府产生压力,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
(4) 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
以政治参与和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关系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分为合法的政治参与 (制度化政治参与) 和非法的政治参与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公民在既定法律规范内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超越了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就是非法的 (非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非法政治参与按表现形态和性质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合作;二是拉拢收买;三是骚乱;四是暴力 (包括政治暗杀、恐怖活动、城市游击战、叛乱、暴动等);五是革命。
(5) 常态参与和非常态参与
以参与是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常态参与”和“非常态参与”。常态政治参与的特点是:直接的、公开的、主动的、合法的、均衡的参与。当国内外出现政治危机或重大变故,在政治条件受到限制、剥夺或按照常规渠道无法实现预期政治目标时,参与主体可能转向以非常规的方式参与政治,即非常态参与。非常态参与和常态参与表现出相反的特性,即非直接的、隐性的、被动的、非法的、非均衡的参与。
除了上述五种划分方式外,还有其他划分方式。例如,以参与的历时类型与不同的社会性质,政治参与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以参与的实际效果为标准,政治参与可划分为有效的政治参与和无效的政治参与;以参与的方式为标准,政治参与可划分为和平的政治参与和暴力的政治参与。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概念的界定
1.私营企业主概念的界定
(1) 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的概念
所谓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的,并以营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私营经济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本质上与个体经济一样,是一种私有制的经济形式。私营企业是该经济形态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的组织形式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类型。但是随着商贸服务业以及高新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雇用人数不超过8人的小规模的公司、企业,企业的雇工人数不断变动,而且公司或企业的投资额和收益水平相当可观。因此,学界对私营企业的“七上八下”的界定提出了质疑。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国《资本论》研究权威专家卫兴华在《雇八个工人是理论和政策的界限吗?》的文章中指出:“近几年来,经常有这样的议论:雇八个工人,就是剩余价值剥削,量变发展为质变,雇主变成了资本家。如果只雇八个以下的工人,就不是剩余价值剥削,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据说,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讲的道理。在我国进行经济改革、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中,根据上述议论,雇八个工人,不仅被当成判断有无剩余价值剥削的理论界限,而且甚至被某些同志当作政策界限。把雇七个工人作为个体经济看待,而雇八个以上工人才作为非个体经济看待这种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见解,缺乏科学的理论根据。被引证来作为论据的《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本来是马克思为说明货币必须达到一定最低额才能转化为资本,而随意举出的假定条件下的假定例子,却被看作是马克思为划分雇工经济性质而提出的量的规定即数量界限”。由上述引文可知,卫兴华教授并不认同这个定义。当然,现在学界对私营企业的判定也不再限于是否超过8人这一标准上。加之,随着产权改革的深化,私营企业的内涵不断扩大,表现为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与公有企业合营、与其他股东合作,从而形成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各种形式;许多私营企业戴着一顶“假帽子”,如假国营、假集体、假乡镇、假福利等,还有各种国有私营、集体所有私人经营、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由其他人私营等各种企业,所以,目前在学界极少有人使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定义了。
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对私营企业定义的界定与1988年明显不同:一是不再局限于雇工的人数,二是对于私营企业的多种产权运作形式予以了肯定。
综合学界对于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多方面的观点,笔者认为私营企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对私营企业概念的把握也是一个认识逐步深入的过程。但是无论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如何变动,产权运作形式如何复杂多变,最根本的一个原则是产权归属,这是界定是否私营企业的定性标准。按产权的划分标准,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就是国家所有、经营的企业。私营企业就是私人所有、经营的企业。因此,本书的私营企业的概念是:私营企业是指产权归私人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概念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私营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营利,这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标志。
第二,私营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它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获得利润。
第三,私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私营企业产权归私人所有,产权私有既包括产权纯粹私有 (如独资、合伙、不存在公有股份的股份制),也包括以私人所有为主的混合所有,从而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相区别。
第五,私营企业的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私营企业主的概念
①私营企业主的内涵界定
国内学者对于私营企业主的概念阐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陆学艺从私营企业主是私营经济的人格化身的角度,在其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认为“私营企业主就是私营企业的私人身份的投资人”。
李宝梁认为,“私营企业主并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它只是对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独立或合伙开办相关企业,并以此为营生手段的那部分业主的称谓,是一种具有描述性的身份概括。”这一称谓是与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相对应的,从最初的“个体工商户”到“专业户老板”再到“私营企业主”,随着私营经济地位的变迁而不断调整。
张厚义等主要是从私营企业主是一个新出现的阶层角度进行定位,将私营企业主定义为“企业资产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经营管理为职业的,在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之外,处于中间状态、过渡阶段的社会集团”。
笔者认为阐述私营企业主的概念应该通过私营企业的概念得出。私营企业主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享有者。这是本书所研究的私营企业主的内涵。
②私营企业主的外延界定
根据本书的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主概念之要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包括其中。但本书探讨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主要是指中国改革开放后,在大陆地区土生土长的,个体投资创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私营企业主。尽管港、澳、台商也都是中国人,其中不少人以私人投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办企业,但本书鉴于历史和现实客观因素,以及本研究的意旨主观因素,对此三类人暂不列入研究对象。
2.关于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
目前,部分学者把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家称为民营企业家。据学者晓亮称,最初大概是为了回避“私有化”而使用“民营化”的。民营这一概念提出来后,争议极大。有的学者极力回避私营而以民营代之,认为民营企业主就是私营企业主;有的学者认为,民营是一个表述经营主体的概念而不是所有制概念,凡国有以外的都可以称为民营。私营企业主只是民营企业主之一种;有的学者主张淡化所有制,各类企业应当一律平等,而民营突出了民间、民主、民办、民享的含义,是活力的源泉;有的学者认为,淡化所有制而采用民营这一概念揭示了不同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所有制的差别不应回避,不仅因为这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只有区分了所有制才能揭示各类经济主体的本质,并有利于实际操作。民营的范畴毕竟太广,内部缺乏可比性且界限模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易造成误解。所以,必须要明确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才能把握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的区别。
实际上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有着本质不同,私营企业主与民营企业家也因此存在差异。其实,私营经济与民营经济,从逻辑角度来说,这是两个概念。民营经济的外延大于私营经济外延,“民营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等非国家经营的企业”。所以,私营经济从属于民营经济,二者都是一种经济形态,都是相对或区别于国有经济,其实质或根本都在于产权归属问题,即所有制问题。从政治概念角度来说,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又同属于一个概念范畴,相较于国有经济,同样是产权归属问题,只是在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提法而已。不同的提法,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史的进程,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不久,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席卷中国大陆,我国城市的民族资本家、个体企业主、手工业劳动者等,所有私有的生产资料基本被改造而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所有,农村的个体农民生产资料也大都归并而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说,在这段时期,中国大陆地区几乎不存在私有经营经济。在国家和国民概念中,除了国有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个体经营者在国民的概念中就是无职业者。而当时的集体经济,实质上就是民营经济,所有的生产资料、企业利润等支配权归属于这个集体企业的所有员工,而非归属于这个集体企业的某一个体,包括这个企业的最高领导者。而且,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 (抑或民营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等一系列企业运作,均受制于国家政府的计划经济,不可越雷池一步。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日渐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才得以在我国大陆地区“死灰复燃”,并得到政府认可,确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之后,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东风吹拂下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
同时,随着外资、港资、台资的引入,私营经济的提法比民营经济的提法更为精确。所以,1998年国家工商局要求各地停止使用“民营企业”的提法,以便于对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从法理上使私营企业名正言顺。
鉴此,本书研究的私营企业,其概念是“由中国大陆地区公民投资创立,不管是自身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其企业产权和经营利润归属投资者支配的所有企业”。相对应的,能够拥有该私营企业的产权,自主占有和支配企业利润,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其企业员工形成雇佣关系者,本书称之以“私营企业主”,而不称之以“民营企业家”。
3.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界定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绝大多数人对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政治属性的认识却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既然我国已经确定必须继续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那么,对于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的界定是我们不能不直面的课题。
阶层指的是依社会资源占有情况不同所造成的职业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不同而形成的特定的社会群体。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按照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划分的一定的社会群体。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阶级是个政治学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探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而阶层是个社会学概念,是从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生存状况差别,特别是利益差别来分析当今社会结构的;阶级是以不同社会集团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来划分的,而阶层是以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来划分的;阶级强调的是剥削和对立,而阶层强调的是资源分配和生存现状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所有制结构、经济成分、就业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结构、社会成员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这种形势下,如果仅用过去的阶级分析法,显然过于狭隘和简单化。当前,在承认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同时,更多地用阶层来分析社会结构,更加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
1978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体制转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促使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结构性的改变。基于此,江泽民在2001年纪念建党80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何清涟按大类把中国社会阶层分为精英层、中下层和边缘化集团。朱光磊将中国民众划分为四种阶层类型,即基本阶层、新兴阶层、复兴阶层、边缘者阶层。基本阶层如产业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官员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等;新兴阶层包括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第三产业职工;复兴阶层,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失业者阶层;边缘者阶层含过渡性阶层 (如军人)、交叉性阶层 (如乡村知识分子)、边缘性群体 (如游民)。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 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这些迹象表明,社会变迁已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而且这种结构正在趋于稳定。于是,他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把当今中国社会群体划分为十个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者阶层。这种社会阶层理论在社会上影响很大。
诚然,当前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总体上看,目前中国各阶层群体还在处于分化组合的过程中,稳定的阶层状况还未完全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私营企业主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人民群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社会的主人。他们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做出了贡献,并伴随着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队伍迅速壮大,成长最快,在社会上影响力越来越大,成为新的社会阶层的突出代表。
在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阶层的问题上,我国学术界无论是从所发表的文章数目、研究的时间跨度,还是从争辩的激烈程度看,都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综合学界的研究,大致有七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第二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它“依附于”工农阶级;第三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已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但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第四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以后也不会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第五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群体是新生的资产阶级,或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相当接近;第六种观点认为当前的私营企业主并不是完全的资产阶级,而是“半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第七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具有当代中国时代特点和特殊规定性的一个新出现的阶层,不宜简单地套用其他概念。根据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特性,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笔者认为,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不是资产阶级,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具有动态的“可塑性”。
(1) 当前私营企业主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
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与员工在政治上是平等关系,在生产经营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私营企业主不具备成为新生资产阶级的条件和要素。“阶级形成的基本条件是:稳定的经济基础,独立的意识形态,捍卫自己利益的政治纲领。”私营企业主阶层还不具备其中任何一条。
首先,私营经济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私营经济的发展始终要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并且保持着旺盛势头,但是就整体而言,它们的发展规模还普遍较小,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含量还较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还不高,它远未能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力量,建立自己的信贷系统和流通渠道,而只能依赖于公有制经济的扶助和支持,并与其建立密切的互补、联合、协作关系。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制,从而使私营经济成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再加上在阶层结构的变动中,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税收、劳动保障、行为规范等各种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确保经济和社会运行以及私营企业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方向发展。正如邓小平明确指出的:“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
其次,私营企业主阶层还没有形成共同的阶级心理和阶级意识,更没有政治纲领。
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与社会群体,私营企业主阶层有着共同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处境,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方面,表示出认同感。但是,我国的私营企业主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他们的社会角色还不太稳定。依照马克思的理论,作为阶级划分基础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差异,将会给阶级心理、阶级意识打上自己的烙印。“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业和构成这一切。”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显然没有这种共同的政治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其“出身”的迥异和时代的机遇,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在心理和情感上衷心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与改革开放政策,热切盼望党和政府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接纳他们。
最后,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虽然有了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仅同当年马克思笔下的法国小农极为相似。“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
(2) 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一,从私营企业主的产生来看,私营企业主与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没有任何联系,而是在社会主义土壤里生长起来的。
民族资产阶级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长起来的,经过动摇最终接受工人阶级领导成为民族民主革命的力量,在革命胜利后又接受社会主义的和平改造,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则是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践者与受益者,是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的。私营经济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脱胎于公有制经济,而且其发展和壮大又有赖于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和支持。这就决定了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都要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更要受人民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和调控。
第二,从私营企业主阶层构成来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从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以及城镇待业人员等劳动阶层分化出来的,随后发展到包括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分流出来的原行政干部和中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从海外归来的留学人员,其中不乏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成员等加入这一行列。据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被访企业主的平均年龄为44.4岁,年龄中位数为44岁,年龄标准差为8.5岁。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而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大都来源于官僚、地主、买办、商人、钱庄老板等。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同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继承或渊源关系,他们初始教育接受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并深深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比较认同的。
第三,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来看是合理合法的。我国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创办企业初始资金的积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的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是通过暴力手段迫使小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是一系列暴力和劫夺的过程。而我国私营企业初始资金的积累过程则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私营企业主抓住机遇,通过艰苦创业,逐步发展起来的,他们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或家庭的劳动收入。②合法的劳动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和市场营销风险收入。经营管理劳动包括决策劳动、组织劳动、创新劳动、市场开拓劳动等形式;市场营销风险收入包括新产品开发风险、产品销售风险、售后收款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政策变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方面的收入。为了规避这些风险,私营企业主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③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主要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和剩余价值的合法占有。私营企业主投入的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取得相应的收入,这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我们应该承认,在我国现阶段这种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即剥削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合法的。我们要正确看待私营企业中的剥削现象。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私有制的出现、发展而产生,也终将随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剥削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区分一种行为是否合理,是不能采用道德的标准的,只能用生产力的标准来判断,主要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况且,私营企业主动用自家资本,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华,赌进身家的风险,如果不能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所得和合法占有部分剩余价值,那么谁还有兴趣投资私营企业。
第四,从私营企业主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来看,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私营企业主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包括:引进新设备,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专业人才并对原有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开发新产品、创造品牌产品;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保险金;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个人生活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子女教育、构建住房、购买交通工具等。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财产支配使用途径是合理合法的,是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的。
基于这个现实,我们认为,虽然私营企业主通过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占有了一部分剩余价值,表面上看具有剥削性质,但他们把占有的剩余价值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无疑也是合理的、进步的。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积极发展私营经济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五,从私营企业主阶层对社会的贡献来看,私营企业主阶层确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私营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50%。私营经济是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私营企业主是开拓市场的生力军,私营经济是技术创新中最活跃的因素。事实证明,私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提高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正如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综上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 私营企业主已经形成独立的社会阶层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要求的社会阶层。
①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地位独立
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主对企业资产享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私营企业的整个生产、交换、分配过程,都由企业主调节、控制和指挥,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经营目的服务,私营企业主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私营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晰。
②私营经济已具有相当规模
目前,私营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截至2008年6月全国私营企业达到6238702户,投资者已有1507.4万人,从业人员7097万人,是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其注册资金达107504亿元,产出占GDP的1/3以上。我国的私营经济经历了起步、发展、壮大与腾飞四个发展阶段,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经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③私营企业主的阶层意识已经初步形成
“所谓阶层意识,是指某个社会阶层的成员对本阶层的归属感、认同感,亦即全体成员对本阶层的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的共同认识。”简言之,即是阶层成员之间的一种认同感、身份感。随着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私营企业主阶层日益发育壮大,他们之间的共性特征日渐突出,逐渐形成大致相同的看法,这主要集中在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上:一是对于自己身份的认可;二是私营企业主普遍关心自己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特别是政治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三是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他们的私有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已经初步形成了对本阶层的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的共同认识,即阶层意识已经初步形成。表现为:第一,私营企业主阶层对自身身份认同度高。正如李春玲对当前中国人的社会分层意识的分析指出,私营企业主在对自身进行类别归类时,对于“私营企业主”这一身份名称标签的认同程度相当高,高于其他各类人群如“个体工商户”、“干部”、“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等对自己的身份标签的认同。第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自我评价比较一致,认为自己为中等社会阶层。从2008年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主对自身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三大领域中的地位的评价大致相同。他们对自身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选择为居于中层 (第5和第6位) 的最为集中,比例达到45.7%、36.7%、44.4%;认为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在中等以上 (即第6位到第1位) 的都达到了75.1%,认为自己的政治地位在中等以上 (即第6位到第1位) 的要略少一些,但也有63.3%。可见,私营企业主大都把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确定在中上等水平,对于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的认知比较接近。第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热情高,政治要求比较一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阶层队伍的扩大,私营企业主的人员年龄结构呈现年轻化,文化程度在提高,在开办企业前的社会经历很丰富,整体上呈现精英化的趋势。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和文化素质的提高,私营企业主阶层自然会提出相应的政治要求,并实现一定的政治参与,以表达其阶层意识和合法权益。从总体上看,政治参与热情高,有政治要求的私营企业主逐年增多。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政治上有自我保护的反应,有一部分综合素质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人,开始积极地将自己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升为政治要求,并努力在一定的场合以一定的方式反映出来。我们可以把已经产生政治要求的私营企业主分为三类。一类是关心政治;一类是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政治要求,但尚未直接参与政治;一类是有政治要求的私营企业主则已经较为直接地参与政治,并已经获得一定的政治安排。他们的政治要求大体上一致,多数人以寻求政治保护、维护经济利益为目的。
④社会群体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评价较高
私营企业主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的地位较高,独立性也很明显。李春玲通过对当前中国人的社会分层意识的分析指出,从人们对社会结构基本形态的想象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有几类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经凸显出来,他们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经济特征使他们从芸芸众生中被剥离出来。他们是处于社会两端的人,即处于社会顶端的人——有实际权力的干部和私营企业主;处于社会底端的人——因工作和收入无保障而生活贫困的人。事实上,尽管目前许多学者所作的社会分层划分的阶级阶层各不相同,但都无一例外地把私营企业主划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基本的社会阶层。
可见,无论是社会评价还是主观认同,私营企业主都已是一个独立或基本的社会阶层。否认这一点,不利于科学分析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属性,也不利于正确把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走向。
(4)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具有动态可塑性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同盟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代表着由工农为主要构成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相较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都属于“强势”阶层,也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独立性显而易见,但在政治意义上说,该阶层具有“依附性”却是不可改变的。由此可以看到,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具有可变化和可以塑造的特点。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密切关注私营企业主阶层社会属性的变化态势,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主阶层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一,私营企业主的人员构成可能会出现彻底的独立性。经过30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非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人格化代表已开始显露出来,并伴随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基础的不断巩固,私营企业主创业的第一代固然没有割断与原来工农或国家干部等社会身份的联系,但若干年后会出现因财产继承而来的第二代乃至第三代私营企业主,其社会身份的独立性就相对于创业的第一代彻底多了,并有可能会出现彻底的独立性。
第二,阶级是通过阶层发展而来的,阶层是阶级形成的必经阶段,即阶级的形成要经过阶层的发展阶段和过程。阶层与阶级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李元书指出,阶级在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具有阶级的某一部分属性,而不是一下子就具有阶级的全部属性。当一个社会集团已经具有新的社会阶级的某些属性,但还不具备新阶级的基本属性,或基本属性还不稳定的时期,常以阶层的属性存在。所以,不能因为现在私营企业主阶层还不是阶级或还未形成为一个阶级,就否认将来有形成为阶级的可能性。
第三,阶级产生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存在的。社会结构及其分化中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它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其他社会活动领域中的差别。可见,阶级是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划分的阶级之间的差别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社会,正是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引起贫富两极分化,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社会才分裂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私有制能为我所用,增加社会财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但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私有制的存在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内在联系。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带来了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异,以个人对财产的占有状况来分配报酬的财产分层体系引起了我国社会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分化与重组,随之而来的收入上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阶级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凸显就是这种分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只要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建立单一公有制的程度,社会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异仍然是社会不平等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么我们就不能轻易排除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形成一个阶级的可能性。因此,我们现在还不能断言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可能”形成一个阶级,相反,要充分认识其形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并密切关注其成长和发展过程。
第四,阶层意识可能会发展为阶级意识。阶级意识是一个自在的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的主观因素,包括一个阶级的价值观念、政治理想、政治态度和觉悟程度等。判定阶级的形成与否主要取决于经济状况,但政治思想意识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在意识上达到一定程度,有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才算是一个完整的阶级。随着经济地位的明显提高和企业主队伍的不断扩大,私营企业主开始形成其阶层意识。私营企业主阶层意识的形成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私营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私营企业主在总体上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阶层队伍的扩大,私营企业主阶层一定会提出相应的政治诉求,目前,该阶层政治诉求主要表现为要求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稳定、连续、完善并且落到实处,以及要求加强对私营企业财产的保护,而且大部分私营企业主是通过体制内的政治参与来表达其政治诉求。但也应该看到另一方面,私营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种商品经济,私营企业主也不可避免产生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意识;一些私营企业主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表现得比较突出;由利润最大化动机所驱动,一部分私营企业主也滋生了钱权交易的强烈意识,并以非法的手段或者以贿选的方式来谋取政治资本和社会地位。私营企业主阶层意识形成的这种两重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的走向会影响这个阶层的发展趋势。
通过上述可知,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发展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可能性,这要引起我们高度警觉。但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个很特殊的社会阶层,他们自己内部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和多层次性,所以,党和政府对他们既要“尊重、鼓励、保护、表彰”,又需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除了用法律法规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做好他们的工作。在经济上,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把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大力推进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克服社会不平等现象;在思想上,加强私营企业主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和价值取向;在社会上,评选优秀私营企业主为劳模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引导广大私营企业主争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在政治上,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吸纳他们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并吸收优秀私营企业主入党;等等。从各个方面努力塑造私营企业主阶层,促使他们做到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并在企业发展中能够“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当然,把私营企业主塑造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是史无前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伟大创造。因此,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各方付出长期和艰苦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