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税收入制度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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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非税收入,顾名思义,是指税收以外的政府收入。根据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收入的界定存在四个口径:一是税收;二是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两大类;三是政府可支配收入,包括税收、非税收入、债务收入等;四是公共部门收入,包括政府可支配收入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入。白景明:《全面认识国家财政收支格局》,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本书探讨的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公共债务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外的收入,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和预算外非税收入。在性质上,非税收入是财政资金,属于财政收入;在征收主体上,非税收入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在征收目的上,非税收入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在征收依据上,包括主体凭借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在功能作用上,可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在内容上,非税收入一般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不仅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而且标志着政府收入从资金管理方式分类到本质属性定位的飞跃。作为进行行政管理、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弥补所占用的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非税收入是保障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既有利于深化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还有利于营造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软环境,预防和治理腐败。

2011年我国非税收入总量达14020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13.5%。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数额规模大、结构分散化、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规范性差,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学者研究认为,分税制改革以后,为了衡量地方经济发展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央以“两个比重”考核指标(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来考核地方经济增长质量。一些地方片面追求“两个比重”的提高,造成非税收入统计数字严重失实,对地方财源建设和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造成了不利影响。孙忠欣、侯乃弘、王晓琳:《关于非税收入的几点思考》,载《中国财政》2011年第5期。从统计学分析,一般预算内非税收入数据是较为可信的,地方存在巨量的非税收入,未纳入统计范围,现有的统计数据仅仅是一个下限。这些负面效应集中体现为加重企业负担,阻碍资本形成;分散国家财力,削弱宏观调控;盲目建设,扭曲产业结构;破坏市场规则,扰乱市场运行机制。王乔:《政府非税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第93~96页。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秩序,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贾康、刘军民:《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本书拟梳理和分析非税收入管理的变迁与现状,考察国外非税收入制度,比较借鉴国内外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从制度变迁角度探讨非税收入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完善我国非税收入立法的建议,为人大立法和政府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