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干涉理论:春秋时期的实践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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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春秋时期国家间政治体系概述

学界一直对先秦时代的国家形态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先秦时期的国家无论是“邦”还是“国”,都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这种观点忽视了先秦时期的邦国与现代国家在形态上的差异。有学者指出,春秋时期的国家与现代国家不尽相同,“先秦典籍中所称的‘邦’和‘国’,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有差别的。它是一种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包括不同时代、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政治社会组织。”刘晓东:《先秦中国的统一方式及特点》,《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7页。然而,这种看法对于春秋邦国与现代国家的相似和差异之处语焉不详,研究者无法据此进行比较研究。

本节旨在通过考察春秋时期邦国的形态,论证邦国为何在春秋时期构成了一个国家间政治体系。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家在本研究中被称为“邦国”,各国以诸侯国君为本国的最高统治者。春秋时期的邦国与现代国家的差异主要是国家形态上的。在国家职能上,尽管春秋时期的邦国缺少现代国家的很多社会管理职能,但拥有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即国家普遍具有的对内和对外职能。“一是通过颁布和加强法律,在其疆域内维持秩序;二是保卫国家,抵御外侮。”安东尼·肯尼:《牛津西方哲学史》,韩东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358页。春秋时期的邦国在国家基本职能上与现代国家十分类似。

春秋时期,邦国政治统治的实现和邦国垄断对暴力的使用,是邦国政治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一方面,春秋时期的邦国具备政治统治职能。邦国的君主在本国行使最高的政治权威,能自主决定诸侯国的内部事务。另一方面,春秋邦国是当时国际体系中能够垄断暴力的最高级别的政治组织。上述两个特征保证了春秋时期的邦国能够以实力为基础形成具有等级色彩的国际体系,各邦国在这一特定的国际体系中展开交往。

1.春秋时期的邦国内政

定义春秋邦国的内政,需要了解春秋邦国的政治统治职能,也就必须考虑政治组织如何才能够成为国家。一般而言,“国家”,当然也包括“邦国”,是集体性的和能维持内部秩序的政治组织或“政团”。例如,“‘政团’是表示政治化的团体、政治化的组织,有政治意识得以集体力量来组织团体,这个集体力量超越个人力量之上,而这个团体在集体的约定、集体的力量共同约束之下,就可称之为state。”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第20页。又如,有学者认为,“政治组织是指社会借以对内维持秩序、对外管理与其他社会有关事务的工具。它可以是相对不太集权化和非正式的,例如在队群(band)或部落(tribe)中那样,也可以是比较集权化和正式的,就像在酋邦(chiefdoms)和国家(state)中那样。”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第349~350页。国家作为一种集中式的政治组织,其政治统治的国家职能必然与通过权力维持国内政治秩序相关,或者说这种涉及国家内部政治权力和秩序的事务与一国的内政事务高度相关。

从春秋时期的历史出发,春秋邦国显然是一个集体性的并能维持内部秩序的政治组织或者“政团”,邦国的君主便是这一组织的首领。君主、卿族和国内主要大臣控制国内事务,是春秋邦国政治的重要特征。对内政事务的管理,是邦国主要政治力量的日常工作,这种日常工作体现了春秋邦国的政治统治职能。

春秋邦国处理内政的权限,自西周建立后事实上是不断扩大的。有学者描述了西周时期国家的含义,指出西周时期的“地方诸侯国”(regional zhou states)是“西周国家(western zhou state)在地方的翻版”。尽管此时邦国对于西周天子的独立性非常低,但邦国“在其封地内享有军政自决权及自主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徐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5页,注释2。在西周时期,邦国的主要权利自西周初期实行大分封以来主要包括:(1)可自由制定本国的基本原则;(2)可传位命官,各地区最高统治者是世袭的;(3)可拥有自己的军队,春秋初期各大国各有2至3万军队;(4)可拥有自己独立的财税系统;(5)可拥有相当大的外交权。胡安全:《春秋战国时期的地区发展问题》,《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第73页。这种观点或多或少涉及了春秋初年的状况,但总的来说,随着西周王室的衰落(特别是西周“共和行政”后),西周邦国初具的政治统治职能呈现出快速强化的趋势。

从趋势上看,春秋邦国逐步脱离了周天子的控制,周天子对各邦国内政的影响和束缚渐趋弱化。春秋邦国处理内政事务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诸侯邦国获得的自治。例如,国君可自行任命官吏、征收赋税,各国保留军队部分地是为了国内安全。诸侯如果愿意,可分割自己的土地给亲属或臣属,建立更小的政治单元。更重要的是,在春秋晚期,民众首要的政治忠诚对象不是周天子,而是本国统治者,参见K. J. Holsti,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Englewood Cliffs, N. J. : Prentice Hall,1988), pp. 25-27。而这种地方集权是必要的。“春秋战国时代国家的结构逐渐成形,为了在列国纷争中生存,各个国家都有改革内政的过程,以建立有效的治理机构,有效地运用国内的资源。”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第40页。

春秋邦国的内政问题涉及的主要国内政治行为体,包括邦国的君主以及之下的各级领主。“领主”一词原本同土地所有和使用的形式高度相关。在西周时,天子为第一级领主,邦国君主为第二级领主,邦国中的卿大夫为第三级领主。到春秋时期,“第三级卿大夫领主在春秋中后期成为事实上的二级领主或一级领主,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大夫的家臣、宾萌——士阶层的地位重要起来,直接管理土地经营的人,其中地位较高的士甚至拥有了采邑的土地。”傅兆君:《春秋战国社会经济形态史论》,黄山书社,1998,第49页。邦国君主和本国卿族以及卿族的家臣、门客,是邦国内政事务的主要参与者。君主和本国的卿大夫是邦国内最重要的行为主体,它们共同决定或影响着一国的内政事务。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都是君主和卿族共同管理邦国内政的典型。“春秋时期,参与决策活动的就剩下君主和卿大夫。治国形式大都以独任制为主,以合议为辅。”郝铁川:《周代国家政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88,第126页。当然,在很多邦国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君主的权力逐步下移。卿族乃至卿族的家臣(“陪臣”)也成了最为重要的国内政治行为体。关于春秋邦国君主与卿族世家的关系,后文将会结合春秋干涉的特点和规范,进行更加详细的论证。我们在此仅仅强调,在本研究中,凡是试图强制别国合法君主以及君主臣属的行为如果指涉的是内政,那么此行为的发动者即是干涉者。

2.春秋时期的邦国是最高的垄断暴力的政治组织

国家同暴力垄断是息息相关的。有学者认为,国家产生于战争之中。国家是为满足战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国家职能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国家垄断暴力的程度。Charles Tilly, “War Making and State 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 ”in Peter B. Ev-ans, Dietrich Rueschemeyer, Theda Skocpol ed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p. 169, p.1818.这种观点将暴力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过分夸大了,但多数学者承认国家在建立之后能垄断暴力的使用且国家之上已不存在能垄断暴力的更高政治组织。“国家是必要的暴力;而且作为最后的手段,它是唯一得到承认并被证明是正当的暴力。”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63~164页。“国家的本质是镇压内部的暴力和便利对外使用暴力。”伯特兰·罗素:《社会改造原理》,张师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34页;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66页。国家是统一的政治组织,国家的出现意味着无政府状态的结束。

不仅民族国家能垄断暴力,民族国家出现之前的各种形态的国家同样具有垄断暴力的权利。国际关系学者中无论是现实主义者还是建构主义者大都承认,研究民族国家之前各种形态的国家在垄断暴力问题上的态度和功能,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例如,有些现实主义者尽管抽象掉国家形态的差异,但他们大多认为民族国家与其他形态的国家都垄断暴力的使用。在他们看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属性就是由于缺少对暴力的垄断所致。Justin Rosenberg, “What is the Matter with Realism?”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6, No. 4,1990, p. 297.也正因为他们突出了国家垄断暴力的实质,现实主义者才多为历史循环论者。所以,基于民族国家的国际政治的规律,同样能应用于分析古代国家间政治。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温特(Alexander Wendt)也认为,13世纪之前各种形态的国家,例如希腊的城邦国家、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罗马帝国等等,都享有主权以及在领土上使用有组织暴力的垄断权。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 214.

西周时期,周天子曾明确限制各等级爵位的诸侯国可自由掌控的军事力量。这意味着,西周天子在当时尚能比较严格地约束邦国使用暴力的权利。(西周)所谓“作师”,即组建军队;所谓“帅师”,即统率军队。在西周时代,这两项军事权力已均由周天子掌握,一般诸侯是无权参与的。虽然,“元侯”尚保留着组建军队之权,但在行使这样的权力时,必须“承天子”,即必须接受天子的命令。天子准许诸侯国所组建军队的数量,各依其爵秩的高低等次而定。这表明,周天子已成为全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国家的一切军事权力都集中到天子手中。这种以天子为核心的军事体制,毋庸置疑,是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西周天子具有十分可观的军事力量。天子握有强大的王室军,是西周军事领导体制一元化的根据和标志。(西)周王室拥有常备军三支。一为“虎贲(奔)”,由虎贲氏掌管,约有数千人,为王室近卫军。平时用于周王出入仪卫之事,战时亦用于征伐。战斗力较强。二为“周六师”,是王室的主力军,一师约由2500人组成,主要由周人充当,常驻京师丰镐一带,因称“西六师”。三为“殷八师”,由商的遗民组成,编制同于周师,将帅则由周人充当,常驻东方要地,亦用于征伐。周天子直接掌握十四师(西六师,成周八师)兵力,按周初尚承殷制,每师约三千人,其总兵力可达四万余人。参见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第56页;张传玺:《从“协和万邦”到“海内一统”:先秦的政治文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86页。

然而,到春秋时期,情况较西周时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周天子对“天下”军事权力的垄断,让位于邦国君主对本国军事权力的垄断。春秋邦国作为垄断暴力使用的最高级别的政治组织,其地位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同。

首先,各国特别是较大的邦国享有使用暴力的自由,而不受其他国家包括周天子的约束。例如,春秋初年的郑国曾经一举大破周桓王为首的联军。在这一事件上,周天子显然丧失了垄断国家间使用暴力的能力,自然也就不是什么天下“共主”了。尽管诸侯掌握的兵力尚比较有限,周天子封诸侯七十一国,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样,即使是军事实力雄厚的大国,兵力也不过数万。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所属兵力只有三军,共3万人。晋国有700乘,兵力不过5.25万人,楚等大国兵力最多者也不超过10万。以此推算,春秋时各国总兵力规模大约在50万~70万之间。上述数据,参见姜鲁鸣《中国国防经济历史形态》,国防大学出版社,1995,第30页。但诸侯邦国军队的自行其是导致周天子丧失了军事上的权威。

其次,随着周天子军事力量的大大衰落,周天子对诸侯军事力量名义上的限制都成为不可能之事。“春秋前、中期各大国的常备军,一般在3万左右。进至末期,能够投入作战的兵力,能达到10万。”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编《中国战争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1,第58~59页。“周天子军事力量完全丧失的标志,是公元前520~前502年的王子朝之乱。由于内乱,周朝完全丧失了军事力量,此后历史上没有任何关于周朝军事活动的记载,只剩下能勉强行使维持治安职能的保安队伍。”叶自成:《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第12页。

最后,春秋时期,各邦国开始大规模对外扩张,并且愈演愈烈,由点到面,广筑城邑。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第198页。伴随着诸侯国“辟土远服”,使用军事力量已成为各国政治上不可分割的权利之一。由春秋时期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特权的实现,我们可进一步推论,此时的邦国可独立地对外推行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了。如果这种行为指向的是别国的内政事务,即为一国对另一国的干涉。

需要强调的是,在春秋争霸的鼎盛时期,即晋、楚争霸期间,霸权(例如晋国)经常能限制自己的盟国对另一个盟国使用武力。当然,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霸主国无法限制不在自己势力范围内的国家。例如,晋国就不能限制秦国、齐国等国对外使用武力。相反,在晋、楚争霸的高峰时期,秦国、齐国都曾攻伐晋国。即使在晋、楚平分霸权之后,齐国仍然试图通过武装干涉的方式削弱晋国的地位。此外,即使霸主国试图限制自身的盟友对暴力垄断的权利,这种限制也往往需要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作为正当性的依据。因此,以春秋邦国作为最高的垄断使用暴力的行为体,基本符合春秋时期的史实。

3.春秋时期的邦国具有国家间政治体系的特征

古代国家间的政治体系与近代国际体系是否存在类比的可能?如果能加以类比,春秋时期的国家间政治体系是否能与现代国际体系进行类比?这些问题都曾引起国际关系、国际法和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学者认为,通过类比和对春秋历史的考察,研究者可获得对理解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启发。比如,李开盛指出,“古代国际关系能被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或起点,使我们从一个更宏大的历史背景了解国际关系演变的脉络,了解古今之间的不同本质。这就像我们观察铁路的铁轨一样,如果我们只看400米,会以为路轨是一条直线。但如果我们拿起望远镜向前看5000米的话,才知道它原来是一条曲线。观察国际关系同样如此,5000年的历史背景能比400年的历史片断提供更宏观、更准确的描述。”李开盛:《古代国际关系的启示》,《欧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39页。

有学者关注到华夏文化圈中的国家是否算得上政治体系的问题。否定这种类比的学者主要囿于对国家形态差异的分析。英美学者对不同的国际体系下的“国家”定义,显然打上了强烈的盎格鲁-萨克森文化的印迹。参见Michael Howard,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5, No. 1,1989, p. 9。否定类比的观点认为,中国哲学缺少无政府的概念,因此中国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固然可以类比,但很难与近代意义上的西方国际体系类比。Roland Bleiker, “East-West Stories of War and Peace: Neorelist Claims in Light of Ancient Chinese Philosophy, ”in Stephen Chan, Peter Mandaville, and Roland Bleiker eds, The Ze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R Theory from East to West(New York, N. Y. : Palgrave,2001), p. 191.还有学者从否定“春秋国际法萌芽”的角度否定类比的可能性。然而,他们并未能结合春秋史实对当时的政治状况进行解读。这种否定类比的观点,参见参见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第413页;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第62页。肯定类比的观点则主要强调不同体系下国家职能上的类似之处。例如,费正清强调指出,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间体系、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形成的体系和东亚的“朝贡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间的体系,尽管这些体系的规范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国际规范有所不同。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商务印书馆,1987,第4版,第63页;田中明彦:《世界系统》,杨晶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0,第12页;刘鸣:《国际体系:历史演进与理论的解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第66页。

事实上,将春秋战国的国家间关系类比于近代欧洲的国际关系,将春秋战国时期约束国家的法则类比于近代欧洲的国际法的观点,在中国最早产生于清朝末年鸦片战争之后。最早做出这种比较的,参见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略论》,1884,载王健主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例如,清末学者王韬认为,19世纪的俄国与战国的秦国相似。王韬主张,中外要合力防俄。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第95页。清末外交家马建忠认为,“列国申盟要言,以强弱相恤,大小相维,成一均势之局,即战国连横之说名异而事相同者也。”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第33页。曾纪泽也认为,“如中国已能自强,则可似汉、唐之驭匈奴、西域、吐蕃、回纥;若未能自强,则直如春秋战国之晋、楚、齐、秦鼎峙而相角,度长而挈大耳。”曾纪泽:《巴黎复陈俊臣中丞》,载《曾纪泽遗集》,喻岳衡点校,岳麓书社,1983,第194页。

清末学者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间关系类比于近代国际体系,反映了他们抛弃中国中心主义的“天朝上国”观念,并“睁眼看世界”的努力。费正清等西方汉学家对此评论到,“这种想法就是暗示,中国不是中心王国,而是平等诸国之中的一个,如同周朝末年的秦国那样。这种类比尽管似非有意,但它有助于摒弃中国中心主义并把中国带进她现在面对的新世界中去。”费正清、刘广京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222~223页。这种类比在民国时期为较多的法学家接受。中国近代的历史学家也有人主张,“整个的天下虽未统一,但列国内部却是主权集中的。”“各国内部既已统一,小的纷乱自然减少到最低限度;至此,只有国际间的战争而少见封建时代普遍流行的地方战乱,真正的外交也始于此时。”雷海宗:《中国的兵》,中华书局,2005,第150~151页。此外,有外国学者也主张,春秋的国家间政治体系可与现代体系进行类比。例如,有学者认为“从一个封建社会(公元前1050~771年)发展出了分为各个部分而构成一个帝国的列国体制,这个列国体制既知道国际法,也知道政治均势原则。”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103页。“在四个世纪中,周朝的权威丧失。春秋时期的国家间政治体系从权威的等级制度变成了诸多邦国互动的局面。”K. J. Holsti,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Englewood Cliffs, N. J. : Prentice Hall,1988), p. 29.

古代国家间政治体系与现代国际体系比较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对国家职能而非国家形态的考察。如果古今国家的基本职能相同,研究者就可借鉴现有的“干涉理论”来研究不同国际体系下的干涉问题。只有承认春秋时期的邦国体系与近代以来形成的国际体系可以类比,研究者才能借鉴现有的“干涉理论”对春秋时期的历史现象进行分析,从而创造出新的关于“干涉”问题的分析框架。例如,无论在哪个时代,国家必须以一定的领土作为政权生存的必要条件;无论在何种体系中,国家都强调自身对领土的管辖权。Miles Kahler, “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World Politics, ”in Ira Katznelson and Hel-en V. Milner eds, Political Science: the State of the Discipline,(New York: W. W. Norton; Washington, D. C. :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2002), p. 79.换言之,国家对内政事务的管辖须具有明确的领土边界。这就为研究者判定干涉过程中内政指向性,提供了空间依据。

本研究之所以将春秋时期的国家间政治体系与现代国际体系进行类比,是出于三个考虑:(1)西周时期,国家间关系是以政治权威不平等为基础的。西周天子依据宗法制度等规范,是凌驾各邦国之上的政治权威。当时的国家间体系比较缺少“无政府”特性,因此西周时期缺少讨论国家间政治互动的必要条件。英国学者布赞等人认为,罗马帝国和中华帝国的建立体现出从无政府建构等级制的过程,而南亚的非殖民化和中国的战国时代则体现出从等级制建构无政府的过程。参见Barry Buzan, Charles Jones and Richard Little, The Logic of Anarchy: Neorealism to Structural Re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6。(2)春秋邦国作为对暴力的最高垄断政治组织,可对内政进行政治统治。春秋国家间的关系,是以实力差距不平等为基础的。春秋时期,周天子的政治权威消耗殆尽。尽管春秋霸主享有与西周天子类似的政治权威,但霸主的政治权威是以其实力水平凌驾于各国之上为前提的。霸权也缺少对盟国或者非盟国内政外交的强有力控制。(3)春秋时期邦国之间存在交往的规则,因此讨论春秋时期的国家间干涉问题是合理的学术问题。春秋时期的国家间政治体系中,邦国的国家形态是类似的。这些邦国政治功能的趋同,导致春秋时期的国家间体系已非常类似于一些现实主义者所抽象出的“国际体系”的概念。“国际体系”的概念,参见Kenneth N.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McGraw-Hill,1979), p. 97; Kenneth N. Waltz, “Realist Thought and Neorealist Theor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44, No. 1, 1990;Ewan Harrison, “Waltz, Kant and Systemic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8, No. 1, 2002, pp. 143-162; John J. Mearsheimer, 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New York: Norton,2001), p. 365; Barry Buzan, “The Timeless Wisdom of Realism?”in Steven Smith, Ken Booth, Marysia Zalewski eds,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 50。

西周国家是在宗法制度等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周天子作为最高政治权威的不平等体系的。因此,西周时期缺少讨论国家间政治互动的必要条件。西周时期的国家“带有浓厚的由部落到国家过渡的气味。”何兹全:《先秦史笔谈(二)西周春秋的国家》,《宝鸡师院学报》1990年第1期,第28页。周武王在讨伐商纣的过程中,周与各邦国形成了盟友关系。周作为各国的盟主,并不对其余的邦国形成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周武王所建立的这种初期的王国,与各地方上的诸侯是同盟的关系,地位上几乎是平等的,没什么君臣尊卑、上下的观念。”王玉哲:《西周国家的历史地位》,《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第25页。但是,周初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分邦建国”,则明显地提高了西周天子的地位,使西周与新近分封的诸侯国逐步形成统一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西周国家不是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它不是众多并立国家中的一个;它是当时人们心目中的世界,它本身就是全部,国家就是天下。但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它毕竟是一个国家,它具备国家的一切特征,它的主权,也就是对于天下的统治权。”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第93页;另可参考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第8页。

西周天子对于不同性质的邦国,其控制的程度是不同的。有学者认为,西周的国家结构是王权领导下的地方自治制。西周邦国一共分为三类,即戎夷蛮狄部落或方国、褒封的诸侯国和新封的诸侯国。戎夷蛮狄部落或方国的首领和周天子一样可以称王,例如楚、吴、越等国。西周中央政权对这类方国仅仅满足于称臣纳贡而已,而于其内政如何,则不管不问。褒封的诸侯国大部分与周人有婚姻关系,基本上被纳入了西周统治者的宗法统治网。这类诸侯国的祖先可能是古代帝王如尧舜。褒封的诸侯国,其内政是独立的,周天子不任命其主要官吏,不规定其治国政策,允许他们采用不同的政治制度。新封的诸侯国在内政、外交、征伐等事务上基本上受到周天子的约束。但是,除天子命卿外,其他的官职盖由诸侯设置,诸侯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财政收入,并且君位是世袭的。郝铁川:《周代国家政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88,第131~136页。

尽管上述论断比较清楚地考察了西周天子对各种类型邦国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无可否认的是,上述三类享有自治权利的邦国在内政外交等诸多事务上,仍受到西周天子的强烈影响。称臣纳贡意味着自身在政治上的从属地位,而后两类邦国受周天子直接的政治影响则更大。随着新分封邦国数量的增多和地域的扩大,西周天子对邦国的统治日益变得正规化和制度化。

西周天子对邦国的政治影响,意味着在西周时期不存在讨论“干涉”问题的可能。首先,从邦国军事自主和垄断使用暴力的角度出发,西周王室掌握邦国的军事主官任免和军队调动的权力。“(西周)周王在诸侯国不仅能任命卿,而且能任命司徒、司马、司空(共)等官职,于是更好地掌握了军队的征集、训练、指挥和调动的主动权,真正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制落实到军中。”罗琨、张永山:《中国军事通史 第一卷 夏商西周军事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第331页。如果一国无权决定对外使用强制力,则该国就很难成为发动干涉的国家。其次,从邦国的内政性出发,对于新近分封的国家,如果周天子能够掌握对邦国主要官吏的任命权,则邦国很可能已经无内政可言。最后,邦国的存废、国君的生死,在西周时期受周天子的影响和制约非常大。例如,“周王可以封国赐爵,也可以废君灭国。如周共王因为密国康公不献三女而灭了密国。齐哀公因为荒淫田游,结果被周夷王烹死。”李志庭:《西周封国的政区性质》,《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第49页。如果国君连自身的荣辱都要取决于比其地位更高的政治权威,那么邦国就不能作为分析干涉问题的基本单位。因此,在西周的存在邦国之上的政治权威体系中,讨论“干涉”问题是没有太多学术意义的。

春秋时期的国家形态和职能与西周时期邦国的发展历程有密切联系。但是,春秋时期国家间政治体系的根本变化,在于周天子作为高于邦国的政治权威的实力基础发生了动摇。首先东周天子在春秋时期的直接统治地域,既因为周平王东迁而大大缩减,又因为赏赐功臣而日益萎缩。“(东迁以后,)周王不仅对王畿之外的土地丧失了主权,就连近在身边的千里王畿也丧失殆尽。此时,周王已经没有能力再封授采地,而且也没有可供封授的土地了。”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50页。“周境东不及虎牢,西不达殽函,北止于黄河,南抵于伊洛二水之间,广袤不过一二百里,只有七城。”冯庆余:《春秋霸政的经济基础》,《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3期,第82页。其次,东周王室采取独立军事行动的能力不足。其对外使用武装力量失败的事实,进一步导致政治威望大为受损。例如,周王室曾经联合多国对晋国长达数十年的干涉,这次干涉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东周王室被迫承认晋国的庶族成为正统。更重要的是,就连周王亲自统兵发动的战争也是一败涂地。更加典型的例子是,周桓王征讨郑庄公,却被杀得大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郑庄公竟然派大臣前往周王营帐,慰劳身受重伤的周王。因此,有历史学家评论道,“(周)桓王被郑将祝聃射中了肩头,于是天子的威严扫地了!从此以后,‘王命’两个字便不算什么,周室的真正地位也就连列国都不如起来。”童书业:《春秋史》,中华书局,2006,第148页。“周桓王进攻郑国失败之后,周天子的威信一落千丈,原来尚能维持的‘王命’已失去作用,周天子不再是天下的共主了。”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52页。

最后,霸主国家时常打起“尊王攘夷”的旗号,这的确表明周天子尚有一定的政治资源。“春秋初期的周王朝和诸侯相比,就处在这样的地位:就实力而言,他和诸侯不相上下;就政治优势而言,他要高出诸侯一头。”相关支撑性论证,参见晁福林《霸权迭兴:春秋霸主论》,三联书店,1992,第48页。但是,霸主往往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玩弄周王于股掌之中,并非真正尊重周王的政治权威。“周天子的地位并没有由于霸主们尊王的号召而变得尊贵,恰恰相反,却如日薄西山而沉沦,周王室也似寒风中的秋叶而凋零。”晁福林:《论春秋霸主》,《史学月刊》1991年第1期,第18页。无论是邦国直接向周天子的政治权威挑战,还是霸主的“尊王”行为,都削弱了西周时代的以周天子为中心的政治权威结构。因此,有学者认为,春秋时代的大国争霸,实际上是一场空前规模的兼国并国运动,是西周封邦建国以来由一体多元到多元一体的重要转向。刘乃寅:《说“大一统”:兼论中国历史上的统一与分裂》,载葛荃主编《王权与社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崇文书局,2005,第218页。类似的论证以及史料支持,参见吕文郁《中华文化通志:春秋战国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13页;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59,第162页。

春秋邦国的独立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特点,大大得到加强。首先,春秋时期的诸侯割据较西周时期大大强化。春秋邦国,包括周天子在内,其对内政的管辖权利和对使用暴力的垄断权都大大加强。春秋邦国在摆脱了周天子对其比较严格的政治束缚之后,各邦国组成的国家间体系的“无政府”属性便得到了强化。公元前771年之后,国家的地位更是由军事实力界定的。四匹马拉的兵车的数量,成为衡量邦国实力的主要指标。周天子因为无法解决邦国间的冲突,各国只能自助。K. J. Holsti,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Englewood Cliffs, N. J. : Prentice Hall,1988), p. 30, p. 34.诸侯国普遍对周天子闹独立,对周天子不再缴纳贡赋,诸侯国扩充自身的军队,等等,都是春秋时期邦国自主权利上升的重要表现。春秋时代的封建割据制度的表现参见李亚农《西周与东周》,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第185页。

第二,春秋时期的国家的分层已是根据国家实力和声望,而非从祖先那里继承的贵族头衔的等级。一个关于中国社会规范中的不平等的权利与不平等的义务问题的论证,可参考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 41。有观点否认春秋邦国之间的等级制关系,认为“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有若干实际的、正式的、独立的、平等的邦国存在,并且邦国之间有常规的交相往来关系。春秋时期作为诸侯的邦与邦之间的地位自然对等,作为盟主的周邦与诸侯之邦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38~39页。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了春秋时期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认为国家之间已形成平等的交往规范,并将这种规范与春秋时期的历史现实混为一谈。春秋时期的国家是有明确等级制度规范的,这种规范是依靠国家实力形成的,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的规范。例如,《左传》中就有大国的大臣与小国的君主地位相当的记载,即“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左传·昭公二十三年》。“霸主政治”盛行的证据之一是,主持盟誓的祭祀仪式的权利已从周天子那里交到了实力派诸侯的手中。对于国家盟誓对政治权威的认证问题,参见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神灵崇拜下的社会秩序再构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168页。这些有实力的诸侯仅仅通过得到天子形式上的认可,便具备了新的政治权威。

春秋邦国之间密切的交往,也是邦国组成的政治体系可被视为一个“国际体系”的重要原因。有很多学者是从否定春秋时期存在“国际法萌芽”的角度,否定春秋时期的邦国能构成国家间的政治体系。相关论证,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二部“帝国与国家”),三联书店,2008,第718页;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1988,第22页;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第6~7页;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第22页;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法律出版社,1987,第33~42页;李家善:《古中国有无国际法问题》,《海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第37页。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春秋时期的国家间交往准则,的确不能称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但是,这既不意味着不能研究春秋时期的国家间政治规范,也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春秋时期邦国之间的互动,从而否定国家间政治体系的存在。有国际关系学者认为,“如果国家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交往,例如它们可能被卷入一场全面的战争,则它们构成国际体系。”Raymond Aron, Peace and War: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 Company,1966), p. 95.

事实上,对春秋时期邦国交往的历史事实,学界已进行过比较详尽的论述。例如,有学者分析了公元前722年到公元700年的习惯法和条约法,包括conferences(会)、court visits(到另一国会见君主)、missions(聘)、envoys(使者)、treaties(盟)、transfer of territory(领土变更)、asylum(出)等等。Roswell S. Britton, “Chinese Interstate Intercourse Before 700 B. C.,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9, No. 4,1935, pp. 616-635.有学者分析了缔约方的资格,强调“春秋各国无论国势强弱,国境大小皆有缔约权。”时昭瀛:《春秋时代的条约》,《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2卷第1期,1931,第18页。不尽相同的观点参见王立《先秦外交辞令探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第9页。有学者考察了春秋时期国家之间交往的惯例和准则,并将这些惯例和准则称为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准国际法”。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58页。有学者认为,春秋时的“国际法”包括礼(国际规律)、信(国际道德)、敬(国际礼貌)、义(国际公理)等。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商务印书馆民国22年,1933。也有学者分析了春秋时期的仲裁问题。伊格纳钦科主编《国际法》,求是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第15页。还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的这些规范与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准则区别不大。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47~50页;王强:《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的探讨及其评析》,《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尽管当前学者们对于这些惯例和准则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大都承认春秋时期存在着广泛的国家间交往,以及基于这些交往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国家间准则。关于这些准则的法律性质的争论,参见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第34页;怀效锋、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史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5页;孙玉荣:《论中国古代国际法之存在》,《法学杂志》1995年第4期。

尽管如此,研究者也不能忽视古今政治体系的差异。在分析“干涉”问题的过程中,研究者也应当注意古今国家在形态上的差异可能会对干涉问题的研究效度产生影响。例如,不同体系下,行为体的某些特征可能不同。中世纪的行为体是君主国家,君主本身可以是国际行为体;而现代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是民族国家。J. L. Holzgrefe, “The Origin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5, No. 1,1989, pp. 11-26.因此,研究者在讨论春秋干涉问题时,要关注邦国的君主,而非现代理论所强调的具体内政事务。又如,古代国家的政治认同是对君主和君主所属家族的认同,而现代国家的认同是以民族主义为基础的民族认同。Muthiah Alagappa, “Regionalism and Conflict Management: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1, No. 3,1995, pp. 359-387.如果研究者试图判定“干涉”的合法性标准,就应当注意到,在古代的政治体系中,君主的言论可作为判定的最重要依据。然而,在今天的国际体系中,领导人的言论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或被视为是最重要的对正当性问题的论证。当前的一些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在干涉正当性的判定问题上的论述可能更具有权威,而这在春秋时期很难找到类似的对应行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