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春秋时期的干涉研究
迄今,关于春秋时期诸侯邦国间干涉问题的专题研究是极其匮乏的。然而,历史学家、国际法学家和一些国际政治学者注意到了春秋时期国家间的互动关系,并在研究当时的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同时,对春秋时期的干涉问题有所提及。现有的关于春秋干涉的研究包括了对如下问题的讨论:干涉的强制性、干涉的内政指向性、干涉的决策、干涉与国际规范、周天子与干涉、霸主国家与干涉等。
民国时期的国际法学者强调春秋时期干涉的强制性。这或许与民国时期中国国力贫弱,屡遭西方列强外部干涉有关。当时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接受了国际公法的思想。他们试图将春秋时期的国家间体系和近代的民族国家体系进行类比,通过发掘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资源,来理解清末民初的国际体系中弱肉强食的现实。因此,一些学者将春秋时期的邦国视为主权国家,有意忽略了春秋邦国与近代民族国家在国家性质上的差异。有学者主张,“干涉者,国际以强力约束他国主权之行动也。国家之主权既以其领土范围,故不能束及他国,而他亦有其主权,亦何能受强力之约束?”这种思想表明,当时的法学家认为,春秋时期的干涉与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干涉本质上都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值得一提的是,也有学者明确通过强调干涉的强制性来定义这一概念,指出“干涉者,强迫之调解也。”
干涉的内政指向性也得到了重视。有学者指出,“干涉他国内政的战争所指向的目的主要有二:使被逐之君返国复辟,援助内乱中失败的大夫。”这种观点正确地阐述了春秋时期国家内政的主要内容。在后文中,我们将进一步发现,春秋时期干涉的内政指向性多表现为,王位更迭、君主与大臣权力关系变化以及邦国内卿族世家关系的变化等。
还有学者分析了春秋时期干涉方发动干涉的决策过程,发现春秋时期的邦国主要是为了满足本国的物质利益而发动干涉。“比较大的国家总是期望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以得到君权延伸所到来的愉悦和满足,并且获得具有实质意义的经济、政治功利。功利意义具有更大的诱惑力。干涉战争如果获利,干涉国可以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效益。那些在他国干涉下登上君位者,一般要承诺‘何以报’的附加条件。”“以争霸为动机的武装干涉最具威胁性,社会效应最强烈。”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了干涉方的功利性逻辑,却忽视了干涉方发动干涉的非物质性利益的考虑和国际规范对邦国干涉决策的影响。
春秋时期有关“干涉”问题的国际规范,也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民国法学家徐传宝指出,“调节之性质乃缓和,故近世国际法家皆爱誉之;而干涉之性质既强迫,故若辈皆不直之。而先秦人之所见,乃亦早如斯。”这表明,该学者认为干涉不仅在近代是非法的,在先秦时期的人看来,同样是不符合国际规范的行为。有不少当代的学者都认为,春秋时期国家之间已经确立了不干涉的规范。例如,有学者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干涉别国内政。邦国享有独立的权利,而干涉作为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法,在古代中国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还有学者粗略考察了春秋时代某些思想家的思想,例如墨子的论述,得出“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西周就已经得到确立”的论断。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则认为,春秋时期的干涉具有普遍的国际合法性。“(春秋时期)没有法律上的平等,意味着承认干涉的合法性。”“干涉是华夏各国之间司空见惯的事情。甚至还有关于允许进行干涉的各种情况的‘法律’。干涉往往是集体性质的,而且干涉的可能性事先就在条约中加以规定。”这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启示研究者,应当结合史实,认真讨论春秋时期与干涉相关的国际规范:即在何种条件下,国家干涉的行为为当时人们的价值观念所认可。
关于周天子是否有权利干涉诸侯国内政的问题,历史学者翦伯赞认为,西周时期“天子还有权干涉诸侯的内政,有些诸侯国的官吏还要由天子任命。天子还可以惩治和撤换诸侯,周夷王曾烹齐哀公而立其弟静。周宣王曾派兵伐鲁,杀伯御而立其弟孝公。”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西周时期的邦国难以构成“国家间政治”体系的事实,也忽视了周天子作为高于诸侯邦国的政治单位,实际取消了邦国政治自立的事实。在西周时期,邦国缺少必要的内政统治权利,显然无法谈及“干涉”问题。对于春秋时期周天子是否有权利干涉邦国内政,绝大多数学者并未就此明确表态。例如,有学者强调“周虽为制法者,司法者,而仍自列为国际团体中之一员。”如果周天子是制定国家间法律规则的主体,周天子制定的所谓“法律规定”在各邦国的通行和使用,意味着邦国很可能承认了周天子的“立法”地位。从而,即使邦国收到违背它们自身政治意志的“法令”,只要这种法令来自于周天子,它们也有义务加以执行。如此一来,周天子对邦国的干涉是符合当时的政治规范的。然而,根据这位学者的认识,如果周天子是“国际团体中之一员”,且在事实上没有诸侯在不经周天子强制的前提下就情愿接受周天子的“法令”,那么周天子对各邦国的“干涉”是不符合政治规范的行为。结合春秋时期的历史,有学者认为,“各侯国所有行政机关,大略与天子相同,所差者规模稍有广狭耳。天子不干涉诸侯国内政,各诸侯国在方百里内,充分行使其自治权。”叶自成明确指出,“周天子无权废立各国的国君,无权干涉各国内政”。从春秋时期王纲解纽、礼崩乐坏的现实来看,周天子即使名义上享有干涉的特权,其国际认可程度在事实上也日渐降低。
学者们也非常关注,春秋时期的霸权是否有权干涉与之结盟的诸侯国内政。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的霸主地位高于普通国家一等,有权仲裁普通诸侯国之间的纠纷。比如,陈顾远指出,“霸主既在事实上立于上国之地位,则不特国与国间之争,可以仲裁,即一国之政争,亦往往由霸主定其曲直。”然而,这种仲裁大多是针对邦国之间的政治纠纷,而非针对某国的内政。从概念上讲,这些行为至多是“干预”,即一般的国际影响,而并非“干涉”。有学者同时论及,春秋时期霸权存在对其盟友之间纠纷的调节和对势力范围内其他国家内政的颠覆的事实,但对霸权是否享有这种“权利”则语焉不详。
有学者部分肯定了霸权有权干涉附庸的论断。但是,这种论点强调霸权对附庸国对外政策的影响,而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干涉”。“春秋时期由于大国的强权政治,对小国进行干涉控制,也有所谓的主权国和附庸国之分。附庸国对内政有主权,而在对外关系上则绝对地或大部分地受他国的控制。”附庸完全有可能出于自愿与霸主国协调外交政策,而获得在霸主权力之下的庇护。因此,霸权的行为由于没有违背附庸的意志而并非“干涉”行为。也有学者强调霸权对附庸干涉的权利。例如,有学者指出,春秋时期的霸主“有对盟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的控制权和干涉权”。“一个霸主国一方面会为其附属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会对附属国的政权继承、外交等一系列事务进行干涉和控制。”但是,这种论证多为宏观论证,简单举例,其研究并未就霸权与其盟国之间在内政问题上的“干涉”与“反干涉”进行详尽的叙述。
最后,出于对一些春秋干涉案例的考察,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国家确立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霸主干涉小国的事情并不经常发生,干涉是迫不得已的。“既然各诸侯国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那么立君就是本国的事情,虽然原则上不得干涉,但是有干涉的,霸主国往往为了利益干涉弱小国家的内政,终春秋之世,屡屡出现,这是由春秋时期的局势决定的。然而干涉的结果往往并不能令霸主满意,小国也会抗争,所以不得已霸主国也不会干涉小国的内政。”这种观点试图调和春秋时期存在“干涉现象”的事实与认为春秋时期存在“不干涉”规范的传统论断之间的矛盾。尽管这种观点认识到春秋干涉存在的客观性,却在主观上判定春秋时期是以“不干涉”为主流规范的,从而将干涉的存在仅仅视为例外。
综上所述,对春秋干涉的研究是极为零散的,系统性很差。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历史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做出的,即使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注意到发掘先秦历史和思想对国际关系研究的启发意义,但他们对干涉问题的论证往往是只言片语。这些研究不仅缺少对干涉事件全面、细致的描述,也缺少对现有干涉理论的批判性思考,对干涉的“规范理论”、“经验理论”等现有成果更是无所涉及。因此,我们试图结合春秋时期史实和现有的干涉理论,对春秋干涉问题进行比较详尽的探讨,从而弥补学界在此领域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