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根政治:江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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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土地的乡土知识体系

(一)土地的计量单位:“地方亩”

按照江镇政府上报数据,江镇范围内共有耕地4.1万余亩,林地10.6万余亩,但是,每一个熟悉情况的乡村干部心里都清楚,这远不是当地的实际土地面积。江镇土地面积的基数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四固定”所谓“四固定”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其主要内容为: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运动,当时是由各个生产队上报土地面积,进而汇总成全公社的土地面积总数,以后土地面积的修订或调整都是以此为基数。问题是,每一个生产队中所谓的“亩”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由于当地的“亩”不具有“通约性”,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土地总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的偏差。

由于地处丘陵,当地村庄中大部分田是梯田,每块田的形状不规则,大小、水利条件也都不一样,如果以面积作为衡量土地大小的标准,那么同样面积的土地在产量上可能相差较大。因此,在历史上,村民一直习惯于用土地的产量来作为计量土地大小的单位。产量就是每块土地稻谷的收获量。根据长期的农耕经验,村民对每一块地的稻谷产量基本上都心中有数。其中,“斗”和“石”是表示稻谷产量的基本单位,十“斗”为一“石”,如果按照当地土地平均产量来计算的话,一“石”田相当于三亩左右的土地。

除了以产量来计算土地大小外,江镇所在地区同样流行以面积来计量土地的习惯做法,只不过这种面积单位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亩而是“平方丈”。对于较为细碎的地块来说,亩的衡量单位较大,因为很少有超过一亩的完整地块,1平方丈约等于11平方米,即一亩的1/60,以之为单位较切合当地土地面积的实际。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以平方丈为单位的计算方法也一直在江镇流传,直到现在仍然是村民在计量土地面积时经常使用的一个单位。

为了统一掌握全国的土地面积,国家必然要求各地以更加通行的计量单位——亩作为计量单位,由此各个生产队必须将自己的土地重新用这一新的计量单位衡量。然而,对于生产队来说,此时的上报面积不仅是计量单位的变化,而且关系到今后自己生产队的直接利益。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队承担着上缴粮食的任务,上报的土地面积正是其以后缴纳公粮的基本依据。为了减轻本队社员的生产压力,一些生产队队长开始弄虚作假。普村在位20年的老书记李东阳回忆了20世纪50年代在他手中完成土地面积上报时的情况。


当时公社要求(生产队)报面积,给各生产队定任务。胆子大的队长就少报,这样可以给自己队的社员多捞点好处。我是书记,心里明白,就当作看不见。当时全大队报了2200亩,只要我当书记就永远是2200亩。2009年3月7日对普村老书记李东阳的访谈。


关于生产队“弄虚作假”的另一种说法是,这是生产队为了完成粮食“上纲要”的任务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投机取巧的办法。当时,亩产800斤是上级制定的一个标准,即“纲要”,如果一个生产队的平均亩产超过了800斤就是“上纲要”。一些生产队队长在单位面积提高产量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就在耕地的亩数上做起文章。他们将土地的面积少报,以实际远超过一亩的耕地面积作为一亩来参与到行政压力所导致的竞争中去,亩的实际面积也就被放大了。以普村三组为例,当年实际的土地面积为9600平方丈,如果据实上报的话有160亩,但队长上报的面积为120亩,这样一来,一亩地所要承担的粮食任务事实上由1.3亩地所承担,这就减轻了该生产队的生产任务。从此,120亩就成为该生产队土地面积的正式基数,以后土地面积的变动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减。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在土地的上报完成之后,形成了关于土地面积的两种计量方式和表述。一种是国家所掌握的,以亩为单位计量的,和真实面积并不一致的土地面积;一种是村庄社会中存在的,仍然以平方丈为计量单位的、真实的土地面积。由于上报的面积取决于生产队队长个人的胆量,每一个生产队上报的总亩数与实际面积的差别程度并不一致,土地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以当时的普村为例,如果做一个换算的话,普村7个生产队每亩的实际面积如下。


一队:1亩=118平方丈

二队:1亩=90平方丈

三队:1亩=134平方丈

四队:1亩=80平方丈

五队:1亩=70平方丈

六队:1亩=75平方丈

七队:1亩=90平方丈


也就是说,在当地,平方丈是一个实在的单位,亩则是一个虚的单位,具有不确定性。后来,由于国家的推动和倡导,村民才逐渐开始使用亩的概念,但当不同生产队的村民在说自己的土地有多少亩时,他们所说的亩却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亩的概念来源于其所在生产队的历史,是一种只有当地村民才能知晓的“地方性知识”。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亩数偏大的生产队的村民是占了便宜的,因为他们实际缴纳的税费少于其土地真实面积所应该承担的任务;而在税费改革后,国家取消了所有的“三提五统”和农业税,而且正在以越来越大的力度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补贴金额的多少正是以当初上缴税费的土地面积为准。形势的逆转让当初少缴税费的农民反倒吃了亏,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即使如此,仍然有多数村民不愿意将自己土地的在册登记面积改正过来,他们保守地认为,如今的惠农补贴可能只是国家一项暂时的政策,隐藏一部分土地面积乃是更为长远的生存之道。

当国家出于土地登记以及收取税费的目的要求生产队和农民必须以亩的单位重新计量自己的土地面积时,亩作为一个现代性的概念便进入了乡村社会,却始终没有打破村庄中土地的传统计量习惯,反而与原有的土地计量单位“和平共存”。农民只要掌握了村庄中土地计量单位与亩之间的换算技巧,就既可以保持自己传统的习惯,进而捍卫自己的利益,又在表面上接受国家统一的、格式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这是农民对抗强大国家权力的一种生存智慧和策略。

土地的丈量是历代王朝为了收取税费采取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国幅员广大,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一来工作量大,地方行政人员知识水平低,不易掌握土地丈量的技术与计算方式。故历朝皇帝都认为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扰民之事,尽量避免举行。二来严格而彻底的清丈工作将杜绝巨室大户隐田逃税的可能,往往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赵冈,2006: 53-54)。对于当下的基层政权而言,情况同样如此。土地的丈量因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而具有巨大的工作量,并且有可能因农民社会的反对而很难推行。更何况,在丘陵地区,土地的不规则性导致土地的丈量工作困难重重。由此,土地的实际面积与上报面积的偏差在基层社会已不再是秘密,而成为国家必须接受的既定事实,一个在乡村社会明知有误的在册面积反而登堂入室,成为国家判断土地面积的正式依据。

将每一个小组的土地平方丈数换算成标准的亩数之后,发现普村实际的土地面积应该在3200亩左右,这比上报的土地面积足足多出了1000亩。

(二)土地的地方性分类

对农村土地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依据。如果依据土地的用途划分,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和建筑用地;如果依据土地的经营状况划分,在所有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又可分为农民的承包田和村组集体所有、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机动地);如果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划分,土地可以分为耕地、林地、荒坡以及水面等。

除此之外,当地土地还存在一种极具地方色彩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传达土地信息的重要知识,并广泛存在于他们的土地认知之中。我概括了一下,村庄中大致存在“插花田”“黑田”“坨子田”等不同土地类型,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土地。

1.“黑田”

由于地处丘陵地带,一些丘陵和山坡具有开发成土地的潜力,尤其是人口的不断增加而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时,开发新的土地便成了许多农民的选择。分田单干之后,土地为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利益主体的独立进一步促成了这种土地的开发,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时,江镇所能开发的土地基本完成。这种新开发的土地一般归开发者私人所有,在缴纳税费的体制下,村民一般不会将这样的土地上报,国家并不掌握这种土地的任何信息,它们是事实上的所谓“黑田”。

这种“黑田”在“冲”地大量存在,虽然这是农民家庭的“秘密”,但在一个熟人社会中,这些新开发的土地未必能瞒过一个村民小组内其他村民的眼睛。不过,“谁开发的归谁”,村民之间秉持这一简单的产权界定原则,对别人拥有“黑田”的产权这一事实予以了承认。对于“黑田”的主人来说,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这部分田被隐藏起来固然是出于逃避税费的需要,但在如今国家减免税费,进而进行粮食补贴的惠农政策下,他们中的很多人仍然不愿意到乡镇农经部门进行土地登记。与隐藏土地面积的心态一样,尽管得不到粮食的补贴,他们得到的却是“心安”,因为普遍存在一种担心,即以后国家会重新收税,正所谓“党的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2.“插花田”

所谓“插花田”是指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山林和土地随社员一起入社,后来由于人口在临近村庄之间迁移,原来的社员改变了合作社的身份归属,如果秉持“地随人走”的原则,社员所迁入的合作社就应该拥有对该社员原有山林、土地的管理权。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在地理空间上,该土地仍然只能位于原来的村庄,即所谓“插花”。之后,由于国家农业“四固定”政策的出台,也为了农业耕种的方便,大队或生产队之间往往进行协商,尽可能地进行地块的交换,但对于一些达不成交换协议的地块和山林,就只好维持“插花”的现状。分田单干时,土地和山林大都按照属地主义的原则进行了分配,但由于“插花田”不在自己的村庄,不方便耕种,农民就不愿意分到这种土地,这导致许多“插花田”无法分配下去,而仍然以村组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形式存在。

集体不可能自己经营,一般以短期发包的形式交给附近的农民经营。在五柳村三组,大约有10亩的土地“插花”在陶河村,这部分田由于距离五柳村三组较远而不方便本组的村民耕作,就由该组作为机动地临时发包给陶河村的村民,后者缴纳的承包费作为三组的集体收入,一直维持到现在。在江镇,许多村庄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插花田”有队与队之间插花,村与村之间插花,也有镇与镇之间插花。对于这类“插花田”,由于是作为机动地发包给耕作者,现有的耕作者就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承包权,维系“插花田”存在的制度基础在于村组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一旦土地的所有权虚化,尤其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村民小组建制被取消,农业税费不再收取,这些土地的发包费很难再次被收缴上来,“插花田”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地一个极易引发权属矛盾的问题。

3.“坨子田”

以上两类土地都是在国家登记在册的土地面积之外而存在,除此之外,江镇范围内被称为“坨子田”的土地,几乎在每一个村民小组内普遍存在。在江镇所属的鄂中方言区,“甩坨子”是一个使用较为频繁的日常口头用语,转化成现代汉语接近“一次性算清”“整体性”的意思。比如一个人买东西,如果只剩下几个的话,买方和卖方常常达成一个协议,即不再按照单价计算,而是以一个价格整体买进。

因不同位置的土地生产条件不同,分田单干时,为了将土地分下去,各个生产队都将土地划分为“三级九等”,即按照土壤的肥沃程度、水利条件的好坏、交通便利与否将其分为三大级别,每一大级中又分为三个小级。在此基础上,生产队对土地进行好坏搭配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土地分配到户的公平。在后来的土地经营中,这些在“三级九等”中处于末端位置的土地常常因耕作条件恶劣而无人耕种。由于每个村和村民小组都承担着向国家和乡镇政府缴纳税费的任务,为了尽可能减轻本村或本组村民的负担,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长只好将这种无人耕作的差田以“甩坨子”的方式重新发包。对于“集体”而言,尽管甩坨子的承包“价格”低廉,但有总胜于无。在普村,当时村民耕种一标准亩“坨子田”只需要每年向集体缴纳30—40元的费用即可,与当时每亩责任田要负担二三百元的税费任务相比,这个承包“价格”足够优惠。

与责任田30年不变的承包期限相比,村民对“坨子田”的承包大都是临时性的,他们与“集体”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也就几年,即使这样,“坨子田”也难免再次被抛荒,从而导致土地经营者不断变动,“千年土地八百主”的俗语用在这类土地经营上再合适不过。显然,“坨子田”的重要性无法和责任田相比,后者被称为“口粮田”或“户头田”,而“坨子田”承载不起如此强大的生存伦理,它体现的仅仅是村社内部农民与村组集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农民向集体缴纳承包费,村组集体则以发包的形式向村组内的村民招标,双方都有可能在合同约定到期之后随时终结这种关系,如此而已。

有时,为了避免“坨子田”难以发包的问题,村委会会对连成片的“坨子田”进行整体改造,开发成鱼池、果树、林场等,以改变单一农业种植的结构。但是,由于税费的缴纳任务已经被确定,并不会因实际土地面积的减少而减少,这些土地原本所分摊的税费任务就平摊到其他土地上去。事实上,导致后来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除了总量增加的客观因素以外,一部分登记在册的土地面积消失而将其承担的任务转嫁到其他农民和土地那里,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推手。乡镇政府并不关心土地的具体承包关系,而是关心作为一个整体的村庄完成税费的情况,因此,这类土地的处置权就完全掌握在村、组两级组织所代表的“集体”手中。

在这个意义上,“坨子田”事实上是村组所掌握的“机动地”。当地的集体“机动地”并非在分田单干时村组干部考虑到以后人口的增加而预留下的土地,而是在后天不断形成的。随着农民负担的逐渐加重,越来越多的土地被抛荒,由此而使得村组所掌握的机动地面积不断增加。至农村税费改革前,普村的“坨子田”已达30亩左右。作为集体的机动地,“坨子田”的发包成为村、组两级尤其是村民小组重要的集体收入来源。每年初村民小组长负责将“坨子田”的承包费收齐,以用于本组内的公益事业开支。对于那些人多地少的村民小组而言,“坨子田”也是小组范围内土地调整和再分配的重要土地来源。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作为对1998年二轮承包的完善,2004年,湖北省范围内开展了土地“确权确地”的运动。建设权属清晰的地权成为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在以后的土地制度实践中,众多“非法”存在的土地究竟何去何从?在江镇,性质如此复杂而又充满变异的土地事实为以后一场场争夺地权之战的上演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