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何为劳动者管理型企业
由于劳动者管理型企业是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颠覆,具有独特的权力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社会价值,不少读者对这种企业模式的基本特征4还较为陌生或了解尚不全面,因此,在进入学术界关于劳动者管理型企业的研究综述之前,有必要对劳动者管理型企业的概念作一简要说明。
简明扼要地讲,劳动者管理型企业采用“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并由利用它们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它是一种“劳动雇佣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米德在概括瓦内克的理论时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工人们联合起来形成集体或合伙形式来经营企业;他们雇佣资本,购买其他投入品,根据市场价格机制出售企业产品;并承担风险,将最终盈余分配给自己,根据工人的等级或技能获取相应的份额;他们的基本目标是人均收益最大化。……工人们从私人资金的竞争性资本市场,或从出租国家资本资源的中央政府组织那里,租赁这些资本资源。”劳动者管理型企业采取从外部租用资本的融资方式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以至于梅克林和詹森把它称作“纯租赁企业”。
还应强调的是,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平等的决策机制。在“纯粹”的模式中,“最终决策权……由工人们自己掌握,这是以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分职业、技能级别,或投入资本多少”,在这里,“不会有一位非企业工人在企业决策中拥有直接发言权”,“也不会有一位工人被取消企业决策的平等发言权”。这意味着,所有的劳动者管理型企业成员,也只有他们,在企业管理中(尽管日常事务可能由职业经理负责)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必采取完全的平均化。虽然工人们仍需要自己自由地选择工作和劳动场所,但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已不复存在。斯科特·阿诺尔德(Scott Arnold)认为,劳动者管理型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两个基本的区别在于:“第一,工人们集体控制生产资料;第二,工人的劳动力不是出卖给雇主以换取工资的商品。因为工人是剩余索取者,他们是为了得到企业收入的份额而劳动,而不是为了一份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管理型企业与德国的共同决定以及职工持股计划是根本不同的,后两者是不触动资产阶级核心利益的资本主义改良方案:共同决定是允许工人参与到监事会乃至董事会,和资方一道商定企业决策,但对劳资代表双方的比例有规定限制;职工持股计划使工人拥有企业股份,尤其是在离职和退休时,取得自己股份的现金收益。这两种方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劳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也不会走向劳动者管理型经济所追求的根除资本统治和实现真正劳动者自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