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民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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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雇佣资本

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资本雇佣劳动,经济民主企业则恰恰相反:是劳动雇佣资本。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是由经济权力的配置来决定的,而一旦由政治结构和法律结构决定的经济权力配置之后,要素所有者之间在生产中的相互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也就确定了,这表现为企业由谁来控制以及谁来支配由联合生产而产生的剩余。在资本主义企业,资本所有权是经济权力配置的基础,而在经济民主企业,经济权力的配置则根据民主原则授予该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既然企业权力配置的基础不再是资本而是劳动,那么,资本与劳动的权力地位就必须颠倒过来。经济民主企业的经济剩余索取权和生产、分配决策权的真正基础是劳动(者),而不是资本(所有者)。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许多理论来为资本雇佣劳动进行辩护。其中,最著名的是富兰克·H.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 1885-1972)以资本家与劳动者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而提出的解释:劳资双方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但资本所有者对风险持中性态度,这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的证券组合而将特定的风险分散化。而工人则缺乏规避风险的能力和手段,等于把所有的鸡蛋都放进一个篮子里。他们希望通过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因而对风险持厌恶态度。于是,厌恶风险的工人阶级向对风险持中性态度的资本家阶级提出这样的建议(或者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能使我的实际工资不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动,作为一种回报,我将把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让给你,并且甘愿做一名雇佣劳动者。这种理论确实有道理,但我认为工人厌恶风险的态度可能是由他们受雇佣的地位决定的。许多西方的市场社会主义者都论证了,在不违背经济民主的原则下,劳动者管理型企业是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和股票市场来规避风险的。

阿曼·阿尔钦(Armen Albert Alchian, 1914-)和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30-)也提出了这样的解释: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团队生产以及有一种资源投入者作为中心签约者处于一种集权的位置。团队生产是这样一种生产:(1)使用几种类型资源,团队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2)其产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3)进行合作的团队成员的边际产品不能直接地和分别地被观察出来。团队生产的这些特点产生了任何经济组织都面临的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投入的生产率和报酬的测量问题以及对团队成员的监督问题。由于团队生产的产出率大于单个要素投入的产出率,所以有剩余;由于团队产出的行为不可分解,团队成员有可能偷懒。当然,如果偷懒者的行为被发现,他将被解雇。但问题是通过观察团体的产出来监督偷懒是有费用的,这些费用包括侦察、检测、监督、衡量和计量的成本。如果偷懒行为不能完全在零成本的情况下被检测到,那么团队成员就会偷懒,偷懒行为的一部分后果将由这一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这就使得偷懒者的实际成本要少于这一团队的真实总成本,而努力程度的下降使团队的产出减少,在激烈的竞争中,团队的竞争力必然下降,企业将不复存在。

减少偷懒的一种方法是设专职监督者,检查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但是,下一个问题是:谁是监督者?只有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监督者才有额外的激励来履行监督偷懒的责任。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给出的方法是进行合作的投入所有者赞同监督者应该获得规定数量之上的任何剩余产品,那么监督者就会有额外的激励来履行监督偷懒的责任。为使团队成员有纪律和减少偷懒,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有权力修改个体成员的契约条款与激励,包括强制性地终止或改变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以及给出做什么和如何做的任务或指令。因此,管理者就是监督者,同时也是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最重要的还是中心签约者。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企业的监督者就一定是资本家,在任何规模较大的资本主义企业里,所有者都不是管理者,企业的管理者只不过是资本家雇佣的高级劳动者,当劳动者在辛勤劳作时,这些资本所有者可能正躺在加勒比海滩上享受着明媚的阳光呢。

经济民主企业不是根据资本所有权而是根据民主原则来配置经济权力的,这正是这两种企业制度的根本区别。美国经济学家雅罗斯拉夫·瓦内克(Jaroslav Vanek, 1930-)将这一点表述得十分清楚。他为其下的定义是:“劳动者管理的或参与制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它是建立在由在其中工作的人们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础上,或者是由这种企业所组成。这种参与管理是全体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即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以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和管理者——工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企业经理——这种最有效率的方式加以实现。”Vanek, Jaroslav, The Participatory Economy: An Evolutionary Hypothesis and a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thaca, N. 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8-9.他指出,在参与制经济中,实际管理工厂的权力不是来自所有制,而是来自参与本身,来自每一个劳动者在民主决策过程的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原则,即经济民主。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权都不是监督和管理权力的基础。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积极分享企业的所有权是保证参与管理的唯一和不变的手段。劳动者具有监督和管理企业活动的全部权力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具有充分的所有权,即工人不是由于他们是股东才具有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权力,不论劳动者是否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使他们享有监督和管理企业权力的原因并不在于他们对企业生产性资产的实际形成所做出的贡献,而在于经济民主。因此,劳动者管理型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将企业的最高控制权和权威给予那些在本劳动组织中工作的人。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效率的观点为资本雇佣劳动进行辩护的理论值得认真考量,但这并不能证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正义性。经济民主是根据民主原则而不是效率原则来配置经济权力的,这如同政治民主根据同样的原则配置政治权力一样。按民主的原则配置权力是基于正义性的考量,而不是效率性的考量。正像“人民主权”是政治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一样,“劳动者主权”是经济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政治民主已经成为政治统治的全球性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基于同样的理由,经济民主也应该成为经济控制和管理的合法性基础。本书第二章将详细讨论经济民主的正义性。同时,我还认为,一种经济制度是正义的,它必定也是有效率的。这是第三章的研究内容。

资本是稀缺的,资本是有生产力的。经济民主企业并不是要废除资本,也不是要剥夺资本所有权,而只是要在尊重和充分实现资本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斩断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济剩余索取权和与此有关的生产、分配的决策权之间的联系。

经济民主企业从以下四种源泉获得生产性资本:(1)根据达成的租借条件从其他企业租用资本;(2)从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借贷资金以购买资产;(3)通过股份筹措资金;(4)将企业的纯经营剩余重新投资。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得资本,经济民主企业使用资本的基本原则都是:并不赋予资本所有者以企业的控制权,而仅赋予他们一种稀缺价格的享用权,这意味着资本所有者只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后者是在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由全体劳动成员所共享的。瓦内克指出:“具有监督和管理企业活动全部权力的工作社团并不意味着对它所使用的资本资产具有充分的所有权,在这里,‘所有权’这一词汇是从传统的意义上来理解的,也许收益权这一术语,即享有物质产品的果实的权利,更切合实际情况。这就是说,工作社团可以享受使用这些工厂和设备从事生产而得到的果实,但它必须为此支付一种契约性的费用,或是租金,或是因购买这种实物资本而造成的金融债务的利息。工作社团不能损坏实物资本,也不能出售它们而将所得款项作为当前的收入予以分配。同样,只要工作社团能够履行它对金融资本出借者的债务义务,后者对企业实物资产没有任何控制权力;那些向劳动管理制企业出租实物资产者,也是同样的情况,只要劳动者管理制的公司履行了它的相应义务,他们即不具有对实物资产的任何监督权利。”Vanek, Jaroslav, The Participatory Economy: An Evolutionary Hypothesis and a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thaca, N. 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0-11.

如果剥夺了资本对企业的控制和决策权,资本所有权仅仅表现为获得收益的权利,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真正问题是:经济民主企业的财产关系或产权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内容、形式和结构?在这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前南斯拉夫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勃朗科·霍尔瓦特(Branko Horvat, 1928-2003)为代表,他主张实行一种新型的财产和所有制关系——社会财产和社会所有制。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公有制被认为主要有两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前者被认为是低级的,从而是不稳定的和过渡的公有制形式;而国家所有制则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它提供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但人们很快发现,国有企业中工人的地位与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地位并无区别: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等级制,工人仍然服从管理独裁,剥削依然存在。在这里,无论是私有生产性财产,还是国有生产性财产,都表现为支配他人劳动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所有制权利,而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国家所有制权利只不过是私有制权利的成倍扩大。很明显,经济民主企业或自我管理企业的产权关系不能建立在传统的私有财产关系和国有财产关系基础之上。为此,需要建立一种崭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关系。这便是社会财产和社会所有制。

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社会财产仅仅保留了罗马—资产阶级产权规定的法律上的形式内容,即(1)拥有、使用和处置某一物品的权利,(2)从生产性财产的使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3)其价值不能减少的权利;而去掉了其社会和经济的内容,即支配他人劳动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力。霍尔瓦特这样写道:“设计成为一种自治社会的社会主义,意味着不存在一个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特殊阶级,无论这个所有者是私人还是集体。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平等的所有者,这意味着没有一个人特殊地成为一个所有者。罗马—资产阶级产权的具体特征即排他性在这里并不适用。如果没有人被排斥,那么,每个人都平等地进入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中。结果是财产并不授予任何特权。”〔克〕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晖、马春文、陈长源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第300~301页。他还详细地阐述了这种新型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内容和经济内容:从社会关系方面来说,社会财产意味着对其他成员劳动的支配权利的否定,它表现为下述的三个基本权利:(1)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从事劳动的权利;(2)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按照他们个人的能力竞争从事任何一种工作的权利;(3)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管理的权利。从经济上说,社会财产是对从财产中占有收入的否定,这意味着按劳分配,即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仅仅是从劳动中而不是从产权中获得经济收入霍尔瓦特就社会所有制问题写了许多文章,本人无法拜读,所以以下对他关于社会财产经济方面内容的观点的评价可能是不正确的:霍尔瓦特仅仅指出,所有的收入都应该是劳动收入,但没有谈作为非劳动的收入应如何处置。实际上,生产性资产会通过影响劳动生产率而创造出非劳动性的收入。例如,一个配备更多数量资本的企业比劳动数量相当但配备较少资本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更高,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收入;再如,两块面积相当的土地,由于土地的肥力或位置的不同,优等地将获得一种级差性收入。经济学上有个现成的概念可以说明使用生产性资产而产生的非劳动收入——租或经济租金,它是指生产要素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机会成本)之后剩余的那部分。“租”这个经济概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是:把它抽掉,并不影响生产要素的供给。霍尔瓦特在谈到“垄断租”时也指出它必须被社会抽走。由于社会所有制,所以生产性财产所创造的非劳动收入也必须归社会所有。问题是如何分配它们。在这方面,同样主张实行社会所有制的美国市场社会主义者如杨克和罗默等人提供了一个更为详尽的方案。他们指出,这种非劳动收入必须以“社会红利”的形式在所有成年公民中平等地分配。社会红利将占一个典型家庭总收入的20%左右。另一个尚不十分清楚的问题是:社会所有制是否允许作为资本“果实”的利息的存在?作为一种非劳动收入,利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并不大,即使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的报酬也不过占国民收入的三成左右,而且利润构成了资本报酬的绝大部分,扣除了利润——它在经济民主企业是不存在的——后利息绝不会超过一成。在经济民主的经济中,利息不会成为收入的主要源泉,但其存在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一种节欲的报酬,利息的存在可以为储蓄提供一种激励,从而使资金的数量增多。而在对资金需求不变时,资金供给的增加将会使利息率下降,这正是凯恩斯提倡的消灭食利者阶层的根本途径。至于地租,连较激进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李嘉图和亨利·乔治等都认为完全是多余的。。总之,“社会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这种财产具有使剥削成为不可能的明确的法律、社会和经济的特征。在这里,剥削被定义为:(1)支配他人的劳动;(2)非劳动收入的占有。换言之,社会财产仍然可以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组经过恰当定义的权利和责任束),但不再是社会或经济意义上的财产(不再有以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人的特权),后者意味着法律的财产不能够转变成为资本”〔克〕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晖、马春文、陈长源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第304~305页。

另一种意见以瓦内克为代表。他认为,劳动者管理型企业配置经济权力及使用资本的原则意味着企业控制权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因此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一旦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剥离,所有制便成为次要的了。瓦内克特别强调企业的控制权,把它作为他的参与制经济与实际存在的两种经济制度的最主要的区别。他从两个不同层次的标准把前者和后者加以对比,并且得出结论认为,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可以与任何一种所有制相嫁接(见图1-1)。

图1-1 劳动者管理制经济与其他经济的区别Vanek, Jaroslav,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bor-managed Market Economies, Ithaca, N. 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0, p.313, Figure 15.2.1.

第一层次的区别是企业由谁来控制和管理,是资本即资本所有者,还是工作社团。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中,控制和管理企业的是资本;而在参与制经济中,是工作社团。瓦内克认为,这是他的参与制经济与实际存在的两种经济体制的最主要的区别。他指出:“我愿意强调指出的关键之点是,如果我们要阐明劳动者管理经济的主要区别特征,区分经济制度的某些传统方法并不十分合适。更具体地说,我认为最重要的区别,我们因此归之于第一层次的区别,是把劳动者管理的经济与两种主要现实经济制度区分开来,依照这一划分标准,后两者属于同一类型的经济制度。”Vanek, Jaroslav, The Participatory Economy: An Evolutionary Hypothesis and a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thaca, N. 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5.劳动者管理制经济的控制、管理和收入与积极参与有关,而非与资本所有制相联系,这是第一个区别。这种区别区分了“人道”和“非人道”体制(Humane and Dehumanized Systems, D代表非人道体制)。瓦内克认为,虽然劳动者在“合伙制”或大公司里有一定的参与权利,但参与程度很小,因此包括在D的范围内。

第二层次的区别是有关资本所有权方面的,因此它与传统意义上划分经济体制的标准更为接近。瓦内克认为,第二层次的区别是谁实际拥有资本。资本主义是私人实际拥有资本,在苏联是国家实际拥有资本,而参与制经济可以建立在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虽然还没有建立在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参与制经济的例子(瓦内克没有考虑到德国和日本的情况,见本书第四章)。瓦内克认为,参与制经济实际管理工厂的权力不是来自所有制,而是来自工作社团的参与本身。既然资本所有权不再是企业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基础,而仅仅成为因提供资本或资金而获得的一种收益权,那么,所有制就成为第二层次上的东西,因而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重要性。破除了所有制的神话之后,参与制经济就可以与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嫁接在一起。第二层次的区分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基本形式。在1975年的《自我管理:人类的经济自由文选》一书中,瓦内克又进一步细分了资本所有制的8种形式,它们是:(1)国家(社会);(2)国民;(3)(a)全体参与者的集体,(b)部分参与者的集体;(4)(a)全体参与者的个人,(b)部分参与者的个人;(5)消费者或用户;(6)工会;(7)原料供给者;(8)个人。每一种形式都具有自己的含义,其范围包括通过国有化实行国家所有和以股份制方式实行私人所有这样两个极端形式。这些形式各异的所有权形态和第一层次标准中要素的不同组合构成了若干种不同的模式设计。Vanek, Jaroslav, Self-managed: Economic Liberation of Men, Selected Readings, N. Y., Penguin Books, 1975, p.14.

霍尔瓦特的生产性资产的社会所有制是针对信奉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以国有制取而代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设计的,而资本主义国家要实行社会所有制的真正困难在于过渡,这需要比较激烈的社会变革和政治变革。瓦内克把所有制降为次要的东西,从而证明了经济民主可以与任何一种所有制相嫁接,这样就解决了经济民主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可操作性问题。由于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所有制已经不重要了。美国著名的比较经济体制学家埃冈·纽伯格(Egon Neuberger)精辟地阐述了这一点,他说:“为什么我们把所有权放在次要地位、把它仅仅看作被提供来保护作为决策的决策权的几个认可因素之一呢?回答是:从所有权本身来看,它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它的含义可以从某种所有的物体的完全支配力直到事实上不具有丝毫支配力,例如,它可以从你花掉还是留下你钱包里的一块钱这种几乎绝对的支配力直到一个儿童对他父母以他名义存入银行的同是一块钱几乎毫无支配力。此外,所有权绝不是决策者自由处理某些事物的权力后面的唯一认可因素。统治一个部落的土著酋长凭借传统,可以具有决策权力以及享用来自部落财产的许多利益的权力,而无需具有对任何事物的实际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级官员或者美国公司中的高级职员也是同样的情况。”〔美〕埃冈·纽伯格:《对经济体制进行分类》,〔美〕莫里斯·伯恩斯坦主编《比较经济体制》,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第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