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可持续区域开发的动力分析
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开展总是参与该活动的行为主体在一定的动力支配下发生的,在区域开发过程中,保证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同样有相应的动力来推动和加速。研究可持续区域开发的动力,实质上就是分析区域开发各行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动力。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主体是指某种行为的实施者或承担者。区域开发行为主体(或称区域开发主体)则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区域开发过程、从事区域开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有学者认为,区域开发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大类。其中政府是第一主体,企业是第二主体。“政府之所以为第一主体,是因为政府几乎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所有区域开发过程,并且以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作为最终目标;企业之所以是区域开发的主体,是因为企业发展的过程客观上是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但是,由于“企业的开发行为是在接受政府政策的指导和调控下进行的,因而企业只能是区域开发的第二主体”。
本书认为,从层次上看,区域开发行为主体应该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个层次,即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还应该包括社会公众。这是因为,人类社会产生至今,大多数的区域开发活动都是在人类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本能驱动下而自发展开的,如工业化之前的开荒、垦殖等农业开发活动,就主要是人们出于拓展生活空间和满足生活需要而以个体劳动者为单位进行的区域开发。历史上著名的美国西部大开发中,个人也是直接参与开发活动的重要力量。马萨诸塞州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私人拥有的土地必须在三年内以某种手段加以开发。当前各国所进行的区域开发活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依然都是重要的参与者,只是所承担的角色有了一些改变:政府是开发战略和开发规划的制定者,在区域开发过程中起着组织和调控作用;企业是区域开发的直接承担者,在开发过程中起着执行作用;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则是区域开发活动的监督者,而且,随着社会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监督对保证区域开发的有序进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