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各事业单位从业人数不断增加,退休养老保险成为社会一大问题。为了缓解因此而产生的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改变我国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格局以促进社会公平,国务院于2009年初开始在全国五省市开展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点工作,但目前实施进度慢,效果欠佳。本文分析了我国职业年金实行初期存在的制度对接、社会认识、事业单位资金不足和规划不够等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建议,以期职业年金能在试点初期有所成效,进而为其能够在全国全面推广打下基础。
关键词:职业年金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一 我国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基本情况概述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78年形成的,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职工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因而需要国家财政作为强有力的支撑,但会因此增加财政支出压力;而普通企业职工主要实行统账结合、以个人缴费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构成(苏卫东、郭建民,2011)。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度,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在退休养老保险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有失社会公平。当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改革成为社会一大焦点,这不仅仅关系到社会所有就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自2004年以来,我国正逐步计划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类改革,在2008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确定从2009年初在广东和山西、上海、浙江、重庆等五省市开始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其主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靠拢,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国家财政不再独立承担,员工的退休工资与所缴费用挂钩,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逐步建立我国职业年金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保险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但到目前为止,鉴于试点方案涉及重大利益变动等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举步维艰,很难得到进一步推进,职业年金制度在我国陷入停滞不前的尴尬局面。
职业年金在国外被称为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可以指的是在国家统一监督、指导下,仅限于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共同缴费组成养老保险费,以符合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公职人员的职业特点,为公职人员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金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与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相似,区别在于单位的主体性质和职工的性质不同。按照国外职业年金运行情况,职业年金的主要特点应为:一是具有保险性和稳定性功能。职业年金是国家为公职人员退休后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是一项确定性福利制度,是单位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部分。二是强制性。商业保险是建立在社会大众自愿的基础上,而职业年金是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公职人员退休、促进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激励性和延期支付。职业年金与公职人员的服务时间长短、业绩等指标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特征。同时,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出资,在员工工作期间按规定投资运作、保值增值,员工只有在退休后才能获取职业年金基金,具有受法律保护延期支付的特点(支晓晴、吴忠等,2010)。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方针下,并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以减轻财政负担乃大势所趋。
二 我国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增加养老金、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事业单位从业人数的增加,政府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加大。截至2010年底,我国事业单位有130多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无论是事业单位数量还是从业人员数量,均为仅次于企业的第二大法人组织,如此庞大的从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问题成为国家财政考虑的重大问题。职业年金的延期支付特征主要是增加养老保险准备金,保证退休人员退休金得以补充以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因此,职业年金被看成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将大大减轻财政养老金的支付负担,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承受能力。职业年金的建立还可以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和风险,缓解养老保险费供求矛盾,逐步降低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分类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有助于员工的福利激励,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
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福利改革计划,不同的单位因自身情况不同而具有差异性职业年金设计,职业年金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其中单位出资占大部分,员工退休后获取的福利待遇与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息息相关,因而事业单位可以将职业年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或工具,灵活设计不同的职业年金方案,根据不同人员的情况(如岗位、工龄、级别、工作态度)实行不同的退休待遇,从而对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起到一定的福利激励作用,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效率的提高表示对全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缩小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待遇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在当前我国养老金双轨制下,普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都是自己缴纳保险费,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险费则是由国家财政提供,而且企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待遇普遍比事业单位人员低,这种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无论是退休人员退休前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方式,还是退休后养老金获取的多少,企业职工永远处于不利地位,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还能加剧社会矛盾。实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后,公职人员的退休金获取与自身和单位的缴费相关,国家财政不再全额支付退休金,企业与事业单位职工获取退休金的方式与额度将一视同仁,退休待遇差距将逐步缩小,养老保险制度将并入单轨制,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四)有助于事业单位保留和吸引优秀的人才
人才价值在经济时代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事业单位就必须要有一批优秀的骨干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单位福利保险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其能否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职业年金设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差异化激励人才的长期行为,避免人才的流失,同时能吸引新的人才进入。另外,职业年金制度对员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若员工在规定的年限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将丧失已缴年金收益,因而对单位人才频繁流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职业年金制度对单位人才保留来说是一项长期的重要计划,必须得大力推广。
(五)有助于事业单位和个人合理避税、延税
从国外职业年金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对职业年金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缴纳的年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前列支等。因此,我国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就要降低税率,保证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承受能力。符合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减免税或延税的待遇,无疑对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 我国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推行职业年金给付模式选择问题
从国外职业年金计划推行的模式来看,主要存在收益确定型模式和缴费确定型模式。
收益确定型模式(Defined Benefit,简称DB模式)指职业年金到期支付额度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计算而得出,并且职业年金计划发起人按约定发放固定退休金,即参与者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金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受死亡、病退、投资回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推行DB模式的职业年金成本难以主观预测,一般是通过数学模型进行大致预测。在DB模式中,费用一般全部由单位缴纳,也有些国家规定费用由单位与员工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目前各国所推行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都是收益确定型模式(章泓,2010)。
缴费确定型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DC模式)指职业年金的参与者定期或不定期以固定费率向个人账户缴费,职业年金的总收益是由缴费累计总和与投资收益构成。员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平时所缴纳费用与投资收益决定,即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不固定的。DC模式缴纳费用一般都是完全积累方式,基金由寿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中央公积金制都属于DC模式。
国外职业年金发展取得的成效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职业年金的这两种模式选择显得至关重要,不同的国家因不同的国内实际情况,选择的给付模式也不一样。我国职业年金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可以参照国外职业年金运行模式的经验,结合本国实情,选择合适的职业年金给付模式。
(二)职业年金运行机制对接的问题
运行机制不确定是阻碍职业年金推行的一大因素,也很难将职业年金改革从试点地区向全国大范围推广。职业年金运行机制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由于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虽然政府对职业年金制度负有责任,但并不表示职业年金就必须由社保机构经办,因为社保机构和商业机构只是经办的主体,它们最终都有增值的目的,因此,职业年金的经办机构选择问题是值得商榷的。二是职业年金制度定位于对养老保险的完善和补充,那么怎样才能使职业年金发挥多元化养老体系中“第二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功能,而职业年金功能的发挥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超过国际水平,过高的替代率使得单位负担加重。三是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采用的是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原则,是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但由于二账户兼容性较低、差异性较大,我国已于2000年开始将二账户分账管理,职业年金账户有个人账户,如何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有效对接也是一个问题(黄瑞芹,2003)。
(三)缺乏足够的认识,背后涉及利益大,推广难度大
自国家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任何大的进展,究其原因其中之一便是员工对职业年金制度认识不够,很多员工甚至不清楚职业年金的基本情况,而且员工具有职业年金推出将会大大减少福利待遇的歪曲观念,抵触情绪大。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将会牵涉到背后众多利益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实施职业年金制度是一条从无到有的道路,在员工缺乏认识以及背后利益作梗的情况下,大多数单位改革的积极性不大,在没有相关政策出台的情形下仍然保持观望的态度。
(四)职业年金运营管理不够成熟
我国职业年金处于试点阶段,在缺乏经验的条件下,其运营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对事业单位及个人缴费的会计理论指导。职业年金的缴费主体为单位和个人,由于会计指导理论的缺失,无统一的规章可遵循,这将导致职业年金费用提取比例和列支的渠道不统一。二是职业年金基金运行投资增值管理的问题。职业年金是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我国年金投资运作模式不成熟,管理水平不到位,如何管理新成立的基金,促进基金稳步增值以保证养老保险得以实行是面临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职业年金能否取得成效以及全面推广的因素。
(五)事业单位难以保证资金的支持,职业年金的规划不及时
在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事业单位要对职业年金出一部分资金,由于事业单位都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缺少足够的经常性收入,不同的单位因其性质不同其资金实力也不尽相同,而国家推行职业年金的目的是减轻财政负担,对事业单位的资金支持也会减少。在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及事业单位本身营业收入少的情况下,职业年金制度改革并没有在试点地区取得实质性进展。另外,职业年金改革试点推行以来,对职业年金没有进行合理的及时的规划,各地方政府表现的积极性也不同。试点区域的地方政府虽做出简单的规划,但其他地区并没做出任何预备规划,这与国家要求全面推行养老保险战略步调不一致,不利于全面推行职业年金改革。
(六)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
职业年金是一项新的改革制度,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以及与职业年金长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法与保险法对职业年金无相关规定,必须调整以适应其发展的要求。另外,税收法律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法也只是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有关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的也是2000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其中与职业年金有关的内容为:职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和员工参与职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则无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职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缺失的状态,不利于职业年金的推广。
四 促进我国推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职业年金实行初期应采用缴费确定性给付模式
我国开始试点职业年金应当采用缴费确定性给付模式,这主要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表现在:一是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都是DC模式,由于职业年金是养老金的补充,与基本养老保险大同小异,现行的养老金保险给付模式经验可作为职业年金给付模式的参考。二是我国当前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企业收益、员工所得收入和生活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的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及水平也就不同。如果采用确定型缴费给付模式,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退休员工获取的都是固定退休金,而经济发达地区员工需要更多的生活费,从而导致退休金分配不合理。缴费确定性给付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员工可以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缴费,将资金运用效率更大化。另外,由于我国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确定型缴费模式可能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需求。三是在我国当前缺乏完善的精算体系和精算人才的条件下,实行确定型缴费模式的难度大,很难预测职工的缴费率,费率确定不合理极易引起不公正,而DC模式具有计算简单、透明度高等优点,便于事业单位和职工接受(刘琳,2009)。
(二)加快完善职业年金运行机制
应加快制定职业年金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并实施职业年金运行方案,同时,政府相关社保部门也必须参与监管。在制定职业年金制度时,必须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实现二者的平稳衔接。具体就是,在经办机构选择方面,职业年金经办机构应由事业单位自主选择,如实力强、追求稳健性的单位可以选择社保机构经办;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可参考企业年金替代率,保证替代率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靠齐,同时扩大职业年金覆盖面,确实发挥职业年金对养老保险补充的“第二支柱”功能;在账户管理方面,事业单位应当实现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分离,个人账户可以随员工变动而改变,将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分离,直接并入职业年金体系中,确保与职业年金制度在缴费、基金管理等各方面的平稳对接。
(三)加强宣传教育以获取员工的认同感,采取强制性政策
作为长期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突然面临着一项涉及自身利益的新改革措施,有认识不足及不满的情绪是很正常的。为了保证改革顺利推广,必须加大对职业年金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座谈、发放资料等途径向员工宣传教育,让员工了解职业年金的好处,改变歪曲的认识,获取他们对职业年金制度的认同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职业年金稳定实施的重要保证,因而必须是职业年金试点推广初期工作的重要部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后,并不代表员工就踊跃参与职业年金改革,此时,政府应要求各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强制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强制性要求员工参与,并追究执行力度不够的单位的责任,由于事业单位与政府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性手段具有政策上的可行性。
(四)加强职业年金的投资运作管理
针对职业年金的管理问题,一是要规范缴费模式,引进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原则,保证缴费的公平、公正性。二是我国职业年金适合外部管理的方式,即主要由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管理,由政府制定政策,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监管,也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专业的职业年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戴卫东、陶纪坤,2011),外部管理有利于保证基金增值。三是加强基金置产收益与风险平衡管理。在市场化运营条件下,可在保证基金安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形,动态地调整资产投资比例,采用稳健性投资管理策略,严格控制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保持基金适当的流动性。
(五)差异化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提前制定合理的年金规划
不同的事业单位的资金实力不同,因而可以对不同的单位职业年金规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如医院比研究所的营业收入多,资金实力也相对较强,因此,可以减少研究所出缴费用比例,适当增加医院出缴费用比例。同时,国家可选择不同收入类型或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年金计划,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还能够积累不同类型单位实施职业年金的经验教训,为其在全国广泛的推行提供有用的依据。职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势在必行,各级地方政府应提前做好推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规划,不打无准备的仗,配合国家全面性改革步伐,保证职业年金改革能够及时、有条不紊的进行。
(六)制定健全的针对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
把职业年金法律法规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劳动法、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改,补增有关内容,例如对职业年金的筹资方式、信息披露、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应该做出详尽的规定。在税法方面,重点是要加强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从国外职业年金发展来看,税收优惠确实能降低建立职业年金的成本,对职业年金的推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可以将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职业年金缴费的税收政策等作出详细的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增加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的比例,扩大职业年金运行税收优惠环节,即不仅在缴费环节,更要在投资、运行管理等环节实施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促进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戴卫东、陶纪坤,2011,《OECD国家职业年金运行模式及其启示》,《河南社会科学》第5期。
黄瑞芹,2003,《我国职业年金制度衔接问题研究》,《人口与经济》第4期。
刘琳,2009,《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经济与管理》第2期。
苏卫东、郭建民,2011,《职业年金,想说爱你不容易》,《中国社会保障》第6期。
章泓,2010,《关于实施职业年金问题的思考》,《劳动保障世界》第12期。
支晓晴、吴忠等,2010,《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劳动保障世界》第9期。
作者简介
游春 男
所属博士后流动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指导老师:景天魁
在站时间:2011.12~2013.12
现工作单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联系方式:rockys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