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营健康保险与管理式医疗机制
管理式医疗是现代医疗市场的核心机制之一,是为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把私营健康保险筹资与医疗服务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一种医疗运营机制。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完善医疗市场的内在机理,在于推动管理式医疗机制形成。推动管理式医疗与私营保险机构的经营目标是激励兼容的,因为通过帮助投保人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支出,可以降低私营保险机构的理赔成本,获得经营利润,或者可以降低保费以吸引更多参保人并获得“规模经济”优势。
一 私营健康保险推动管理式医疗机制形成
管理式医疗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医疗服务的团购机制、医疗服务的信息代理机制、为解决过度医疗问题而建立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解决健康保健不足问题而建立的健康管理服务供需机制。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一般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来推动管理式医疗。
(一)推动医疗服务的团购机制形成
私营保险机构通过保费优惠和降低自付率等方式,引导投保人选择定点医疗网络,把投保人对医生或医院的选择限制到一组候选名单上。
在供方垄断程度较低的医疗市场,私营保险机构会聚了大量投保人之后,作为医疗服务的团购组织者,就有了医疗市场的影响力(Market Power),医生或医院加入了它的定点网络,对其他医生或医院就有了市场优势。团购机制加大了私营保险机构相对于医疗供给方的谈判能力。医生或医院想加入定点医疗网络,必须同意由保险机构订立的诊疗规则。保险机构和医疗供给方之间的网络协定主要包括医药费用支付条款、诊疗规则与路径、医疗服务使用审查条款等。
定点医疗网络分为两种:一是定点家庭医生(全科医生)网络,家庭医生又称“守门人”。一旦投保人选择加入带有家庭医生网络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其使用医疗服务的行为必须获得家庭医生的同意,否则管理式医疗计划对其医药费用不予报销。二是定点专科医生或医院网络。一旦投保人选择定点网络内的专科医生或医院,将获得更低的起付线、更低的自付率等经济激励。
(二)推动医疗服务的信息代理机制形成,完善医疗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私营保险机构作为专业化的信息代理人和医疗服务购买方,改善了医疗服务买卖双方的信息结构,由信息对称的双方就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博弈,使得医疗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更有效率。
在传统医疗市场,患者缺乏与医生讨价还价的必要信息,定价由医生主导,供给诱导需求由此产生。
现代医疗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由私营保险机构充当投保人(医疗消费者)的信息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就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付费方式、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与医疗供给者讨价还价,而投保人一般不直接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谈判。二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机构和健康保险计划进行选择,争夺保费收入的竞争压力迫使保险机构合理确定保费,后者作为投保人预付的医药费。
私营保险机构可通过提升医学专业能力,以减少与医疗供给者的信息不对称。私营保险机构通常采取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建设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全球领先的健康保险公司都拥有强大的医疗数据收集分析工具以及消费者医疗数据库。比如,2009年,在全球健康保险公司中保费规模最大的联合健康集团(UnitedHealth Group)拥有8500万常模个体的临床数据;可访问1.75亿人的用药历史记录;拥有1万名技术专家和信息专家,可提供领先的医疗信息分析和挖掘能力。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有多样用途,一是理赔数据库可用于对各医疗机构的服务及药品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性价比高的医疗机构。二是医疗专家系统和临床医疗决策支持系统可帮助临床医生确定:哪些疗法和药品可以对患者产生最积极的效果,哪些医生和医院能够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雇佣医学专业人员。健康保险公司通常雇佣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执业资格的临床专业人员从事核保、理赔、医疗管理和家庭医生工作。目前,联合健康集团、维朋(Wellpoint)等国际大型健康保险公司的员工队伍中,有万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临床专业人员。
第三,设立医疗分析专业机构。例如,维朋作为国际大型健康保险公司之一,分别并购了一家专长于分析个人医疗数据的健康分析公司——Resolution Health和一家从事健康成果和临床研究的公司——Health Core,后者专长于分析是否将临床实验结果用于患者。
(三)针对过度医疗问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构建对医疗供给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过度医疗供给
(1)完善对医疗供给者的监督机制。私营保险机构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实施监督,控制不合理的诊疗行为,降低医药费用。监督机制通常采取以下四种做法。
一是医疗服务使用审核(Utilization Review)。包括:第一,治疗前审核(Prospective Reviews),比如,入院前的许可(Inpatient Precertification)、门诊操作前许可(Outpatient Precertification)、专科转诊许可(Referral Authorizations)等。第二,治疗过程中审核(Concurrent Reviews),根据诊疗标准,评估某些病人正在进行中的治疗方案是否恰当。第三,治疗结束后审核(Retrospective Reviews),比如,对于无须事前审核的急诊等,通常在治疗结束后审查其适当性(亨德森,2008;薛迪、陈洁,1999)。
二是要求医生遵守行医指南(Practice Guidelines)。行医指南是在政府和私营保险机构的参与下,由医学权威机构制定的行医指导文献,指导医生在诊断治疗等行医过程中采取合适的流程、标准和判断。私营保险机构通常要求签约医生根据行医指南的指导进行判断治疗(赵强,2010)。
三是第二外科医生手术意见。保险机构要求被保险人在手术之前,除了其主管医生之外,还要征询第二位外科医生的意见(万晓梅、朱铭来,2005)。通过第二外科医生手术意见以排除不必要的手术,并管控医药费用。
四是实施病例管理(Case Management)。当严重慢性病患者就医时,私营保险机构通常会指定自己雇佣的执业护士来协调治疗(如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和器官移植),监视医疗资源的使用,以期提高治疗效果和成本之间的性价比(赵强,2010)。
(2)完善对医疗供给者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把过度医疗所带来的一部分财务风险以及合理医疗所带来的一部分收益转移给医疗提供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私营保险机构对医疗提供者的付费安排。目前,对医疗供给者较为有效的激励安排包括以下两种做法。
一是住院按病种付费(DRGs)。它是私营保险机构与医院就病人住院费用进行结算的方式,起源于美国,后来也被一些发达国家采用。其具体做法是,把各种疾病分成不同的组别,然后根据每一组别疾病合理诊疗方案的平均费用制定收费标准,对每个DRG类别都事前制定固定的价格,把传统的实报实销的后付费制度改为依据病种的预付费制度。比如,某家医院6月的出院病人有500位属于DRG1,有200位属于DRG2, DRG1的价格是4000元,DRG2的价格是6000元。这家医院6月可以向保险机构申报总共3200000元(500×4000+200×6000)。无论实际的住院成本是多少,保险机构就只照此给付,因此,医院必须设法在此费用范围内将该类别的病人照护好到出院,否则就要自己吸收超出的成本。DRG制度固定了医院从每个住院病人处获取的收入,治疗风险转由医院承担,医院若要获取更多的收益,必须努力调整成本结构,降低医疗成本(周恬弘,2009)。当然,DRG制度必须有保证治疗质量的配套制度,防范医院通过降低治疗质量,向病人转嫁治疗风险。
二是门诊按服务类别付费(Ambulatory Payment Classifications, APC)。它是私营保险机构与医院就病人门诊费用进行结算的方式之一,APC不像DRGs那样依诊断群支付,而是以门诊服务类别(如体外震波碎石术、乳房手术、高难度门诊诊疗)给付。目前,保险机构将门诊诊疗、门诊手术及未住院的急诊诊疗分成将近800多种服务类别,APC的医院支付单价也是根据全国的标准值,再经过其他因素校正之后得出的(周恬弘,2009)。
专栏2.1
德国疾病基金会的住院支付方式
自1988年德国对法定健康保险的住院支付制度进行改革之后,医院必须与疾病基金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实行“总额预算,超支分担,节余奖励”制度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按床日付费和特殊项目付费。三种支付方式构成了总额预算的全部。如果执行结果超出了预算,超出部分将由医院和疾病基金会按不同比例分担,例如,对于按病种付费,医院承担超出部分的75%,疾病基金会承担25%;对于按床日付费,医院承担超出部分的85%~90%,疾病基金会承担15%~10%。如果实际执行结果低于预算,医院可以得到差额的40%的奖励金。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费用,德国政府首先在全国750家医院进行总额预算的付费政策试点,试点结果显示:750家医院的平均医疗费降低了35%,平均住院天数降低了30%。
德国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系统(DRGs),又称按病种预付制,从1984年开始研究到逐步试点推广,经过了20多年的长期研究实践,国家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医院补偿研究所,长期从事DRGs制度研究,目前共定义了900多种病例,每一种病例又分成若干等级,都有明确的费用。2004年起,德国强制实施按病种预付制(DRGs),目前,住院医疗保险的绝大多数病例都实行按病种付费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工伤、职业病、护理、精神病和心理疾病等特殊病例还是实行按床日或别的付费法。
资料来源: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2011)。
2.构建对医疗消费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过度医疗需求
(1)以价格杠杆引导消费者选择定点医疗网络。在现代医疗市场,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管理式医疗计划,不同的医疗计划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医疗网络的范围不同,形成多层次医疗网络。一般来说,对投保人医疗网络范围限制越多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其价格越便宜,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通过对投保人医疗网络的限制,可以形成团购机制,以市场的力量控制过度医疗供给。在压低医疗供给价格的同时,反过来吸引消费者选择定点医疗网络,控制过度医疗需求行为,后者例如小病大看,看病聚集于大医院。总之,管理式医疗是以对消费者的医疗服务选择范围加以限制为代价,获取较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富兰德等,2004)。
以美国市场为例,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为消费者提供HMO、PPO、POS和传统医疗计划等多种产品。前三种管理式医疗计划都程度不同地以较低的保费、较低的自付率或较低的起付线等价格杠杆,诱导病人选择定点医疗网络。传统医疗计划(Fee for Service plan)不设定点网络,病人完全自主选择医疗供应方,采用费用报销模式,但价格昂贵。依据Kaiser(2005)对美国雇主健康保险计划的调查,1988~2005年,对于单人参保的员工,传统医疗计划的起付线水平是HMO计划的9倍,是POS计划的3倍,是PPO计划的1.5倍(见图2-4)。
图2-4 对于单人参保员工,四种医疗计划每年的平均起付线(deductible)
资料来源:The 2005 Kaiser/HRET Employer Health Benefit. www.kff.org/insurance/7315.cfm。
专栏2.2
美国市场的管理式医疗计划
美国市场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包括HMO、PPO、POS等多种形式。
健康维护组织(HMO)计划,一般只允许投保人使用网络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全科医师担当“守门人”,网络内医师的低成本降低了医疗费用支出。
优先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PPO)计划,病人如果使用定点网络内的医生服务,可以获得较低的自付率以及较低的起付线。允许病人去网络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但是自付率和挂号费要高于网络内的医疗机构。PPO每月的保费也要比HMO贵一倍左右。PPO不为投保人设定“守门人”,但为每位投保人指定一名全科医生。
服务点计划组织(POS)计划结合了HMO和PPO的一些特点,减轻了某些HMO的控制手段,也降低了PPO保费和自付率。指定全科医生担任“守门人”,允许使用该组织外的门诊医疗服务,但是自付的比例要高于网络内的医疗机构。
由于传统医疗计划价格昂贵,投保人纷纷选择带有定点医疗网络的管理式医疗计划。1988~2010年,在雇主健康保险计划覆盖人群中,传统型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计划(即FFS计划)参加人数占比从1988年的超过70%,在20世纪90年代逐年大幅下降,到2000年市场占比已不足10%, 21世纪后继续逐年下降,到2010年市场份额不足1%(见图2-5)。
(2)由于个体医药费用被参保群体分担,部分被保险人会减少预防疾病的努力或者减少控制医疗成本的努力。为了防止上述道德风险现象,私营保险机构通常采取以下三种做法。
其一,采用封顶线、起付线、自付率和门诊自付额等多种形式的成本分担方式,增加投保人对医疗服务消费的成本意识。兰德健康保险试验(RAND HIE)表明,当自付率从0上升到95%时,样本家庭的平均医疗花费下降了50%;住院率也从10.3%下降到7.9%(富兰德等,2004)。其二,采用“无赔款优待”,奖励那些医药费用较低或者不生病的投保人。其三,保险公司通过高免赔额保障计划(high deductible plan)与健康储蓄账户(HSA)、健康偿付账户(HRA)的结合使用,鼓励被保险人在医疗消费中融入节约成本的意识。按照这种组合方式,免赔额以内的部分由健康储蓄账户或健康偿付账户支付,而向HSA或HRA账户中存入的储蓄额免交所得税。
图2-5 在雇主健康保险计划覆盖人群中,传统型健康保险计划FFS参加人数占比
资料来源:The 2010 Kaiser/HRET Employer Health Benefit. www.kff.org。
(四)针对健康保健不足,建立健康管理服务的供需机制
1.建立“守门人”机制,激励全科医生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健康维护组织通常由私营保险机构发起设立,以较低的保费吸引投保人,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在定点医师网络内选择一个全科医生注册,后者又称作“守门人”(gatekeeper)。除了对常见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之外,“守门人”致力于为患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连续的、完整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体检、健康风险评估、免疫接种、疾病筛检、健康生活方式咨询和慢性病管理等,如有必要的话可以跟专科医师合作,一起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Yokosawa, 2011)。
若需要转诊,“守门人”会将病人推荐给相应的专科医生或住院诊治,并开具转诊单。若无“守门人”同意,自行转诊的,费用将全部由健康维护组织的病人自付。为了提高转诊的准确率,管理式医疗组织定期向“守门人”公布相关统计结果,通报有关医生的转诊率、医药费用等信息(胡爱平、王明叶,2010)。
第二,在私营保险机构主办的健康维护组织和“守门人”之间推行按人头付费(capitation)。保险机构为每个注册者事先确定一笔固定的费用,并按照注册者人头数量定期向“守门人”支付款项,无论投保人是否看病。
第三,激励“守门人”努力维护和促进投保人的健康。(1)人头费中包含一笔转诊费,转诊作为其绩效评估的指标之一。转诊患者越多,“守门人”需支出的费用也越多,收入就越低。(2)HMO等管理式医疗组织在费用支付上更偏向于“守门人”。设立奖励制度,依据费用成本、病人满意度等评估指标,对绩效较好的医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励基金单独设立,经费来源于HMO组织的某些专科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等的结余部分(胡爱平、王明叶,2010)。因此,“守门人”有动力对病人治疗以及长期健康维护提供连贯的服务,“守门人”与患者关系的深度要超过专科医生。
2.激励投保人(医疗消费者)重视健康管理,并借此降低投保人的慢性病发病率和医疗开支
直接引导。私营保险机构通常对于重视健康管理的消费者给予保费折扣,通过健康保险产品价格的变化引导投保人接受健康管理机构的服务。通常来讲,私营保险机构根据客户是否参与健康促进或疾病预防等项目而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保费的优惠程度根据其参与健康管理项目所取得的成效而定。例如,参与戒烟或减肥活动的投保人可以享受保费优惠的待遇,取得一定成效后还可享受进一步的优惠待遇。美国2010年通过的医改法案规定私营保险机构对于满足一定健康生活标准的消费者可给予总保费30%的折扣或奖励。对于为员工提供健康管理计划的雇主,私营保险机构也通常给予团体保单保费折扣。另外,私营保险机构为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参加者,通常免费或低价提供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服务,包括早期癌变检查、三高病人的早期监测、婴儿健康计划、职业安全计划、健康促进教育、生活方式干预、24小时健康咨询热线等。
专栏2.3
2007年德国医疗改革法案激励投保人(医疗消费者)重视健康管理
2007年,德国医疗改革法案规定,对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和重视疾病预防的投保人减少其额外支付比例达到总收入的1%,同时还能获得疾病基金会提供的奖金;而对于不按时参加健康检查,不注重疾病预防的医保成员,疾病基金会有权提高其自付比例。这是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对积极预防疾病、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配合治疗的成员采取奖励措施,标志着德国法定健康保险从治疗为主向治疗与预防并重的理念过渡。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大使馆经商处(2006)。
间接引导。以价格杠杆引导消费者加入管理式医疗计划,后者的“守门人”机制更加重视疾病预防和慢性病管理。例如,1988~2005年,在美国雇主参加的各种医疗计划中,HMO计划的起付线仅为传统医疗计划的10%, POS计划仅为传统医疗计划的30%(见表2-1)。
表2-1 对于单人参保员工,四种医疗计划每年的平均起付线
数据来源:The 2005 Kaiser/HRET Employer Health Benefit. www.kff.org/insurance/7315.cfm。
(五)管理式医疗消费者化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兴起的“管理式医疗消费者化”是在现有私营健康保险产品基础上的创新(见表2-2)。
表2-2 管理式医疗的演化
资料来源:Fairfield et al.(1997)。
“管理式医疗消费者化”改变了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各私营保险机构开始在自己的网站上将医生与医院的治疗成本、治疗效果等信息透明化,让消费者参与到对医疗服务的选择中来,促使医疗服务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管理式医疗消费者化”依赖于各类医疗质量评估机构的发展,后者为消费者和其他主体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引导管理式医疗组织规范发展。例如,美国医疗质量认证机构主要有四个:一是美国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委员会,其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美国医院资质认证委员会,认证对象主要是医疗服务机构,还对管理式医疗组织的医疗服务网络进行专门的资质认证。从1995年开始,美国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委员会开始对外详细公布其有关的认证结果信息。二是国家质量管理委员会(NCQA),它是一个独立的民间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研制一套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并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指标进行考核。从1994年开始,NCQA开始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公司的资质认证情况。三是美国医疗服务利用审核资质认证委员会,针对管理式医疗组织的服务利用审核机构(Utilization Review Organization)进行资质认证,认证的结果可以公布。四是美国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的民间社团组织,对预付制模式下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认证(胡爱平、王明叶,2010)。资质认证机构之间的竞争促使资质认证体系不断完善。
二 管理式医疗的效率评价
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推动下,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式医疗机制得以形成,管理式医疗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管理式医疗缓解“看病贵”问题
1.一系列研究表明,私营保险机构通过推动管理式医疗计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医疗供给方的过度医疗行为,降低医疗成本,提升医疗服务体系运行效率。
勒夫特(Luft, 1981)使用了1959~1975年的数据做统计分析,得出结论:以HMO计划为代表的美国管理式医疗计划和传统的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医疗计划相比,其成员的人均医疗成本低10%~40%,人均住院天数少25%~45%(亨德森,2008, 164页)。
在控制了选择性偏差的情况下,兰德健康保险试验(RAND HIE)表明,以HMO计划为代表的美国管理式医疗计划和传统的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医疗计划相比,其成员的人均医疗成本低28%(Manning et al., 1984)。
在不控制选择性偏差的情况下,米勒和勒夫特(Miller and Luft, 1994)根据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文献更新了对费用差异的分析,和传统的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医疗计划相比,健康维护组织(HMO)计划成员的住院天数一般低1%~20%(富兰德,2004, 288页)。
富兰德(2004)指出:对于那些昂贵的并且有便宜替代品的医疗服务,健康维护组织成员的使用率平均要低22%。
管理式医疗计划推行20年后,Newhouse和Escarce(1992)等实证研究表明,供给诱导需求等过度医疗现象对美国医药费上涨的影响不显著。
2.管理式医疗抑制了医药费用膨胀: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快速发展,在雇主健康保险计划覆盖人群中,管理式医疗计划(MCO Plan)参加人数占比从1988年的27%增长到1999年的90%(见图2-6)。
图2-6 在雇主健康保险计划覆盖人群中,传统型FFS计划和管理式医疗计划参加人数占比
资料来源:The 2010 Kaiser/HRET Employer Health Benefit. www.kff.org。
20世纪90年代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快速发展扭转了前30年的医药费用膨胀趋势。在1961~1990年,美国医药费用增速超过GDP增速两个百分点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二者的差额快速回落,在1994~2000年,二者基本持平,在其中的部分年份,美国医药费用增速甚至低于GDP增速(见图2-7、图2-8)。
图2-7 美国GDP增速VS.医药费用增速
资料来源:Centers for Medicare&Medicaid Services,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s Summary and GDP: Calendar Years 1960-2010. www.cms.gov。
图2-8 美国医药费用增速与GDP增速差额
资料来源:同图2-7。
管理式医疗对于医疗新技术的发展或扩散具有一定的减缓作用,有证据表明,美国管理式医疗覆盖率较高的州采用医疗新技术较慢,从而有助于抑制医药费用膨胀。管理式医疗的发展还带来“溢出效应”(spillovers),比如,严格型HMO计划的覆盖率提高有利于宽松型PPO计划与医疗服务者谈判时争取更为有利的限制性条款,又如,部分医生习惯于对患者一视同仁。另外,管理式医疗计划市场份额的提高有利于增强私营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方的谈判力(Ginsburg, 2008)
(二)管理式医疗有效解决了“保健不足”问题,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缓解“看病难”问题
著名的兰德健康保险试验(RAND HIE)表明,管理式医疗计划与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四种传统医疗计划相比,预防性就诊次数的比例提高了20%~100%,入院率和住院天数则大幅降低,改变了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局面。又如,美国夏威夷医疗保险服务公司在1990~2000年实施的“健康通行证计划”,取得了较好效果。其一,降低了投保人身体的健康危险因素。实施“健康通行证计划”后,身体有6个以上健康危险因素的投保人占全部投保人的比例从21%减少到了14%,身体有3~5个健康危险因素的投保人占全部投保人的比例从56%减少到了52%。其二,减少了投保人患病后的住院时间,在住院病人中,“健康通行证计划”参加者平均住院时间比不参加者少2天(黄建始、陈君石,2007)。
三 管理式医疗难以通过政府保险机构推动
无论是在具有市场主义传统的美国,还是在具有社团主义传统的德国,由于遵循“小政府”原则——“凡是公民能自决的,政府都要退出;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都要退出”,当私营保险机构能够推行管理式医疗时,政府自然不愿意介入医疗保障运营。
英国在医疗保障领域最终放弃了政府主导,原因是意欲借助管理式医疗抑制医药费用膨胀,但是管理式医疗难以通过政府保险机构推动。
一般来说,政府保险机构推动管理式医疗面临四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激励不兼容。推动管理式医疗,需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其中,医疗单据报销审核工作任务繁重琐碎并且专业性强;对诊疗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需要精确跟踪患者诊疗过程以及现场核查;诊疗目录谈判,既需要多方长期耐心细致地征求患者意见,又需要耐心与医疗服务供给方谈判。在政府部门熬资历或论资排辈的公务员薪酬体系以及难以裁员或增员的定岗定编用人机制下,干多干少一个样,很难找到愿意认真承担这些繁重工作的人员。
二是难以对政府保险机构的运营管理效果进行考核,难以形成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医药费用膨胀往往是多种因素所致,政府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将医药费用膨胀归咎于人口老龄化、国民收入提高、医疗技术的进步、不健康生活人群比例提高等外在因素,而非自己对医疗机构监控不力,上级部门难以对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是对消费者需求变动的反应不灵敏。政府保险机构很难将大量患者的意见纳入决策体系中,政府保险机构确定的诊疗目录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患者的医疗需求,但是,患者的医疗需求往往直接涉及其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涉及物质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的个性化选择,比如,一种新型疗法可以减轻病人的注射疼痛,另一种新型疗法可以让患者在家里辅助治疗以减少去医院的次数。对于这些新型疗法的性价比,除了涉及个人主观判断之外,还涉及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即患者难以言传的知识。政府部门习惯于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对诊疗目录进行简单的统一的增减,上述工作方式难以及时了解各类患者分散化的医疗需求信息,也难以及时更新诊疗目录。
在信息分散化等条件下,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或国有经济,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需要的信息成本一定比竞争市场机制所需要的多,从而这些机制不是信息有效率的(田国强,2003)。
四是政府决策多目标,导致医疗定价机制僵化扭曲。比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应当随通胀水平提高而调整,但政府还对物价总水平的稳定担负政治责任,为了对通货膨胀实施控制,往往不愿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从而扭曲医疗服务价格。例子之一是1996~2005年,我国医务人员的劳务价格10年不变(周其仁,2008),其间仅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就从1995年的396.9上涨到2005年的464.0,上涨了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