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乐府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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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魏晋音乐体制研究

乐府诗为朝廷礼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作、入乐,连同其创作主体及职责分工等,皆须在魏晋礼乐传统的规定下进行。研究魏晋乐府诗所涉体制问题,为的是把魏晋乐府诗及其所属的音乐特性与具体的礼乐背景联系起来。

许继起《魏晋乐府制度研究》,刘怀荣关于魏晋的歌诗生产与消费的研究,赵敏俐等:《中国古代歌诗研究——从〈诗经〉到元曲的艺术生产史》之第五、六章部分内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曾智安对清商署的研究等,皆属魏晋音乐体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揭示魏晋乐府诗的礼乐文化背景具有重要意义。但上述研究与魏晋时期具体的乐府诗作者及歌辞类别的联系还不是十分紧密,本章拟在此问题上继作探讨。

魏晋乐府诗虽包括十大类型,但从其内容及功用看,实可分作两种。一是仪式乐歌,包括郊庙、燕射、鼓吹、舞曲等类,这类乐歌一般因特定的功用而作,属于政治行为,创作者须经过朝廷的资格认定。另一类属于娱乐歌辞,包括相和、琴曲、杂曲、杂舞曲等,这类歌辞的创作、表演不像前者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因是娱乐之用,与个人爱好颇相关,更易发挥出创作主体的才情、个性。鉴于以上考虑,本章拟探讨如下问题:第一,魏晋乐府诗的入乐机构与性质问题;第二,魏晋乐府诗作者职官职能及政治资格问题;第三,魏晋乐府诗创作主体的职能分工情况。本章拟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细致展示魏晋乐府诗的创作情境、传播机制、作家活动以及礼乐文化内涵,以增进对乐府诗创作动机、流程及其礼乐功能和价值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