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弭冲突:解决边疆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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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前言

一 选题背景

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历史、民族和地缘原因,边疆民族地区一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地区。利益多元化和敌对势力插手更使得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对其应对处置就更为复杂。我国55个少数民族绝大多数聚居在西部和边疆地区,这些地区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生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不仅影响地区的稳定和发展,还给地区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带来冲击和干扰,其危害性越来越严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边疆的和谐就没有整个国家的和谐。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研究如何对其预警、防范,如何制定能有效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提出有效对策,这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迫切任务。重视并正确处理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妥善协调边疆民族地区各方面利益关系,对于维护边疆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如何提早预警和防范并有效应对、处置边疆民族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仅靠国家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对方法,那么,无论装备多么先进,反应多么快速,人员多么高效,都摆脱不了捉襟见肘,穷于应付的窘境。

因此,建立全面的、系统的、多层次的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预防、控制和化解处置的法律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以国家法律为基本依据,充分调动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认真利用边疆民族地区本土的法律资源,综合运用各种解决纠纷的手段,才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化解冲突状态,使其转向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标本兼治的良方。

二 文献综述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综合反应,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各国(地区)对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不一,西方社会学著作一般将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我国台湾学者则将其称为“群众事件”“聚众活动”“群体事件”等。在“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中国政府对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一般以违法、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为要件,内涵较小,外延较大。

从我们检索到的国外研究成果看,Managing Communication Process: From Planning to Crisis Response, [1]The Press in Times of Crisis[2],Crisis Communication: A Casebook Approach[3]等文献,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以罢工、游行、示威等与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事件,特别是骚乱为重点,对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战术、措施和方法的研究比较深入、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心理、交流等研究有独到之处,但研究者的学术偏好主要在社会学方面,缺乏从法律层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处置的法律机制研究。

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可圈可点。以“群体性事件”为篇名关键词名,对《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从2000年到2010年,共检索出1282篇相关文献:期刊1281篇,博士论文1篇。其中,于建嵘的《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4]《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5]介绍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形势、类型、特征等。胡关禄、林维业的《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6]、朱振甫的《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7]论述了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影响及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预防和处置对策等问题。一些学者有关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对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袁明旭在《转型期边疆多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及成因分析》[8]中对边疆多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特殊性以及诱发边疆多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特点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论文涉及公安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研究的基本方法以经验总结和定性分析为主,使用定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的较少,在定量研究中,主要采取的是与工作有关的简易问卷调查法。

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非常重视,国务院于2009年1月8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也针对各自情况发布了各类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检索分析,我们发现,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学术理论界对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对边疆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尚存在几点不足:一是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研究多,从法学角度研究较少;二是基础性研究多,而政策性研究相对薄弱;三是针对性的应急性研究多,系统性理论性研究相对薄弱。学者们由于缺乏第一手田野调查资料,对新时期群体性事件成因的考察往往浮光掠影,缺乏实证分析。有的学者一味批评现有处置机制,抵制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对构建全面、系统、多层次的群体性事件预防、控制和化解处置机制缺乏高屋建瓴的通盘考虑。实务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停留在具体战术上,处理的依据停留在国家法层面,缺乏综合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将事态由冲突转化为和谐的标本兼治的方案,对云南等地处置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缺乏理论升华。特别是有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因其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宗教信仰的历史性、政策法规的敏感性、所涉学科的多样性,成果更是凤毛麟角。

三 研究意义

“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研究——以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为视角”这一选题以社会法学广袤的视野、深厚的人文关怀、博大的胸襟夯实了研究基础,拓宽了思路,克服了“形式公平”的僵化与贫困;以诉讼法学的严谨和周密,挖掘了研究的深度,避免了不着边际的泛泛而谈。服务实践的研究目的、宽厚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实战的技术路线,彰显了本课题的意义。

本课题以边疆民族地区为切入点,有效建立了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研究新范式。边疆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及政治、经济地位具有其特殊性,在已有的研究中大都只关注全国性宏观的群体性事件调控,忽视了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所独具的更大危害性,只将其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对于建立与边疆民族地区特殊性相适应的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的研究目前还呈空白状态。本课题组分析了构建解决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路径选择,分析了我国现有防范、控制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探讨了解决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与现有制度的冲突与对策,努力挖掘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性,寻找引发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同时,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为对其进行特别处置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课题组以田野调查为重要手段,成功探索了研究群体性事件法律机制的新路径。在研究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历史资料与学术文献的基础上,借助云南地处边疆民族地区的优势,本课题组先后到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红河州、怒江州、保山市、普洱市等十余个州市,两次到和谐边疆民族地区的典范——迪庆州,深入西盟等边疆县的民族村寨,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相关数据。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本课题组不畏艰辛,两次赴新疆调研:一次到群体性事件高发区喀什,一次是在2011年喀什、和田发生恐怖活动之后。2010年7月,西昌卫星发射基地发生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围堵基地的群体性事件,课题组不惧危险,进入群体性事件的中心地区调研,寻求最真实的资料。自2009年底开题后,本课题组又远赴内蒙古、青海、甘肃、贵州、广西、四川、重庆、山东、山西、湖南、湖北、浙江、上海、北京、西藏等十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深入到基层村寨,和各族基层群众促膝而谈,向事件处置第一线的国家工作人员、政法干警求教,寻找引发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本课题组还利用2010年两岸经贸与法律学术交流会的机会,向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学者请教台湾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法律机制并参加了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2009年、2010年、2011年年会,并在2010年年会中做主题发言,向与会的民族法学专家请教。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总结相关机关处置措施的利弊得失,探索预防事件发生和平衡利益、化解矛盾的法律机制,以加强本研究成果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本课题组不但以客观的学者身份研究问题,而且积极投入到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纠纷的实践中。2011年1~8月,课题组成员以法学专家身份参加了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进京重复访案件评查工作,直接参与了大量群体性纠纷的处置与化解工作,使课题组以主位的矛盾化解者和机制建立者的不同视角进行研究成为可能。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构建全面的、系统的、多层次的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机制。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需要一套统一的保护体系,课题组从事前的法律防范机制,事中的法律化解、控制机制和事后的法律处置机制这三个阶段全面探索法律机制的构建,重点研究符合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需求的防范、化解、控制和处置的法律机制,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妥善化解边疆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从根源上消弭社会冲突,达到解决个案兼惠及社会的辐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