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基本特点与改革建议
一 收入差距的变动特征与现实状况
1.改革以来的收入分配格局演变与目前状况
总体上来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张是改革以来的基本特征。收入差距的急速扩张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较高的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198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但到2002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估计的全国基尼系数为0.454;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2007年全国基尼系数达到0.467, 2012年达到0.474。改革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特征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城乡之间、城乡内部、省份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明显改变。
(1)城乡差距
城乡分割是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重要特征,这也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长期居高不下,并成为全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的重要原因。从城乡差距来看(见图1),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是我国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应当指出的是,即便在改革之初,城乡差距也是相对较高的。在改革初期,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先于城镇,因此这一阶段的农民收入以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速度增长,这导致了这一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暂时性下降。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又在逐步上升,除了个别年份,城乡差距总体上表现出了非常强劲的上升势头。进入21世纪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尽管城乡差距的上升趋势有所缓解,但持续上升的势头依然明显。
图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构成这一时期以来的基本趋势性特征,尽管在某些年份中也有过下降的趋向,但这并没有改变城乡差距逐步扩大的总趋势。应当注意的是,自从2002年城乡差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达到3.11倍以来,城乡差距就一直维持在3倍以上。2003年,城乡差距达到3.23倍,随后的2004年、2005年也基本上维持在这一水平,大体上处在3.2倍左右。到了2008年达到历史上最高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3倍。2011~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虽有缩小,但是仍处在很高的水平上。
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较高的不均等程度上维持了一个暂时的相对稳定。尽管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有所缓和,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仍相当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三倍左右,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数字,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分布非常不均等。此外,这种稳定可能是暂时性的。尽管近年来的政策对于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有了更大程度的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已经形成。目前的政策重点仍在于如何通过税费减免等措施减轻农民负担,补贴等转移支付政策对于稳定农业生产可能具有重要的积极效应,但农民收入的增长更主要的可能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城市化与工业化过程中非农就业机会的增长,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但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机会也将受到严峻的不利影响。二是如何形成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尽管外出打工对于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仍存在诸多限制农民外出从业的制度性障碍;而现有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在较大程度上表现为如何建立一种改善农民经济状况的转移支付,其对于培养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内生能力仍显不够。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讨论的人均收入都是以货币收入为基础的。由于一方面城镇居民享有将农村居民排除在外的多项福利补贴,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生活费用指数要大大低于城镇地区,因此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将从不同的方向影响着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特征,但对于这两类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缺乏系统的动态研究。表1针对2002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行了生活费用指数调整和对城镇居民所享有的隐性补贴进行了调整,结果表明,进行这两类调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以及全国收入差距仍处在较高的水平。
表1 根据不同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02年)
资料来源:李实、罗楚亮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算》, 《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城乡内部差距
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自改革以来,其内部收入差距一直处在不断上升的状态中。图2给出了1978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变化特征。除了个别年份所出现的暂时性波动,城乡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都在快速上升。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2007年的0.37(2005年为0.38),而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也相应地从0.16上升到0.34,上升了两倍以上。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程度一直都高于城镇居民,这是因为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非匀质性。
图2 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演变
2000~2007年,城乡内部收入差距的基本变化态势仍在持续扩大,其中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更加明显,扩大速度也更快;但农村内部收入不均等程度要大大高于城镇内部。从收入五等分组来看,2000~2007年城镇内部的最高与最低收入组之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率在不断上升,由2000年的3.61上升到2007年的5.51;农村内部的最高与最低收入组之间的比率总体趋势也是不断上升的,2003年达到峰值后有所回落;但对于任意年份,农村内部的这一比率都要大大高于城镇内部。
图3和图4分别给出了城镇内部不同收入组之间的收入比较关系以及不同收入组的收入增长情况。从图3中可以看出,最高与最低20%、10%人群组之间收入比率的总体变动趋势是不断扩张的,也就是说,收入分布的高端与低端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比率的变化也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各年份中这一比率的上升幅度是较为缓慢的;但90年代中期以后,上升的速度在不断加快,特别是2001年以后出现了大幅度的跃升,并在较高的水平上继续攀升。图4也显示,90年代中期以后,低收入组的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低于高收入组;但在此之前两者之间的关系则不那么确定。
图3 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张(等分组)
图4 城镇不同收入组的年度收入增长率比较
(3)地区差距
图5给出了改革以来不同省份之间的人均GDP、不同省份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变化特征,所使用的指标为变异系数。从人均GDP来看,不同省份之间的差异性表现出了一个U形变化过程,90年代以前,不同省份之间的人均GDP变异系数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此后,这一指标逐步上升。也就是说,从人均GDP来看,不同省份之间的差距经历一个逐步缩小而后扩大的过程。这种变化是值得关注的。
图5 不同省份之间差距(变异系数)
首先是1990年以前所表现出的省际人均GDP差距的缩小倾向。这在较大程度上是由于区域发展机制的转换以及区域发展优先次序的改变造成的。改革过程中所强调的沿海沿边沿江优先发展、向腹地延伸的策略与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区域经济格局几乎是反道而行的,这就导致了一定时期中,改革政策下优先发展区域的快速发展,从而导致区域差距的缩小倾向。
其次是1990年以后所表现出的地区差距扩大,但收入差距的扩张程度始终低于改革初期,而变化的趋势也更为平缓。改革政策以及市场机制促成了经济发达地区更为快速地发展,同时,社会经济整体的市场化倾向逐步降低了生产要素的流动障碍,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性将有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收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化改革所促成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构成制约收入差距过度扩张的内生机制。
从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划分来看,地区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异性也非常明显。2007年,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超出幅度为41%、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幅度为23%。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严重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就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说,中部地区也高于西部地区,但仍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3%左右,而西部则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3%;中部与西部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并不明显,大约分别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4%、82%。比较而言,西部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要落后得多。东北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与中西部大体相当。
(4)行业差距
城镇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垄断行业所获得的高收入,成为收入分配领域讨论的重要热点问题。但多数讨论存在两类倾向,一是公众讨论通常基于某些特例,因此对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估计可能因预定的情绪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高估;二是统计年鉴上的现有数据通常是根据行业门类划分的,分类口径相对较粗,据此计算的行业差距存在低估的可能。图6给出了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均等指数,从中不难发现,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不均等性的总体变化趋势在逐年扩大。2003年行业分类有所变化,由此导致的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也更为明显。
图6 行业之间平均工资的变异系数
图7与图8分别给出了按门类划分垄断性行业(水电煤气、交通运输、金融、房地产)与竞争性行业(制造业)之间收入水平的比较以及最高与最低收入行业收入水平的比率。从中可以看出,金融业与制造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处于不断扩大的状态,这一扩大趋势在2000年以来尤其明显,扩大势头更为强劲。最高与最低收入行业之间收入比率的总体变动趋势也是在稳定上升的,上升倾向在2002年以来出现了急剧跳跃。从基于行业门类的计算结果来看,2005年,最高收入行业职工水平相当于最低收入行业职工工资的五倍左右。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讨论的只是职工的工资水平,并没有包括各类福利补贴等其他收入形式,而后者在不同行业之间分布的不均等性程度显然要大大高于前者。
图7 垄断行业与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差异比
图8 最高/最低行业收入倍数
资料来源:根据《2006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张可能是与特殊的市场化方式相关的。如果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待市场化改革进程,则到目前为止,多数的改革措施只促成了竞争性行业供给结构和供给主体行为方式的转变,对非竞争性行业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对非竞争性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也并不在于如何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管制其垄断行为,相反,试图以强化政府干预的方式来消除垄断的消极效应,其结果却促成了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使得相关垄断行业以合理或不合理手段、市场与非市场手段,乃至合法与不合法手段牟取部门利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却是十分缺乏的,一方面,其劳动力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劳动力无法在工资机制的调节下自由的流入,市场机制在其就业岗位的分配中是乏力的;另一方面,对其收益的分配也是缺乏监管的,更进一步的,垄断企业是市场上的价格制定者,因此其高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机制能够方便地转化为成本并通过其市场定价行为消化。总之,由于垄断造成的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公正的高收入已经成为当前收入分配缺失合理性的重要原因。
(5)要素分配格局
要素分配或功能分配格局是研究收入分配特征的另一个重要角度。图9给出了改革以来我国功能分配的基本格局变化。1994年以前的功能收入分配格局指的是相关要素收入占GNP的比重, 1995年以后则是根据各省的GDP项目构成汇总得到。从图9中不难看出,尽管在1978年到90年代前期,劳动者报酬的比重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劳动者报酬在功能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最高值也只有53%,从国际比较来看这是比较低的。但劳动者报酬比重较低,并不完全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因为在改革初期,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也不高。在90年代中期以前,劳动者报酬的上升对应着企业盈余份额的下降,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着重调整的是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不过在90年代中期以后,劳动者报酬比重略有下降,特别是在进入21世纪以来,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特征更为明显。不过这一时期,不仅企业营业盈余表现出相反的调整方向,而且生产税净额的比重在2003年以前也是在上升的。
图9 功能分配格局
经济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趋势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图10根据2006年各省份的GDP总量与劳动者报酬,描述了劳动者报酬比重与GDP(对数)的关系,两者之间表现出了非常强的负相关性。这种功能分配格局意味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的相对收益份额处于下降状态。图11给出了1952年以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份额的变动趋势。应当看到的是,除了1961年以前,工资在GDP中所占份额有过一段时期的上升以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工资总额的相对份额总体上处于下降状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份额急剧下降,而自90年代末期以来,更是一直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
图10 劳动者报酬比重与GDP对数的关系(2006年)
图11 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者报酬的走低趋势在较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问题。尽管我国是一个资本稀缺型国家,但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模式却表现出了比较强烈的资本密集型特征。在改革过程中,基于资本短缺的状况,现实中的某些政策也倾向于通过压低劳动者报酬以提高资本收益,从而达到引资的目的。基于这样的发展思路,劳动的权利与收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既违背了传统的按劳分配观念,也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随着资本相对稀缺状况的改变,而对资本利益过度保护的相关政策未能做出及时调整,使得劳动与资本在收益分配谈判中人为地处于不对等地位,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平等原则。
2.对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状况的基本评价
对于改革以来的居民收入差距变化,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如何认识这种收入扩张的形成原因,特别是市场化改革与收入差距扩大之间的关系。从我国所处的特殊时期来看,经济转型、经济发展以及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张都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在国际经济交往不断增强的条件下,经济全球化也将成为收入差距扩张的重要因素。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转型方式以及体制转换摩擦也将导致收入分配模式的复杂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收入差距扩张是由于市场化改革所造成的。因为,市场化所要求的市场要素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本身将构成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机制;但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这一机制将不存在。
第二,收入差距的这种扩张具有何种效应。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种收入差距扩张所形成的激励机制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消极效应也日渐明显。在缺乏社会再分配机制的状态下,收入差距很容易产生持续性效应,高收入人群在未来有更大的可能性成为高收入者,而当期的低收入者在未来继续沦为低收入者的可能性也会增强;此外,由于低收入人群在医疗、教育等方面对下一代的投资能力将会减弱,这也将进一步降低收入分配的代际流动性。这两方面将加剧收入分配起点机会上的不均等,因此通常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第三,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收入差距趋向于缩小还是进一步扩张,主要将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化改革。这决定着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及其合理性。二是再分配机制。实践上可能会更加强调再分配机制的作用,但在初次分配机制未能理顺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再分配机制调整将无法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 收入决定机制变化与价值评价
1.不同受教育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传统分配体制下所具有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无疑也将导致不同受教育程度者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根据1950~1994年的回顾性数据,Fleisher与Wang的研究表明,“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教育收益是趋于下降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较低的教育收益直到90年代中期才逐渐恢复。改革初期城镇职工工资普调也导致了个人收益率的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说明这个特点,首先看一下城镇居民个人教育收益率的变动情况。一方面,教育收益率表明了劳动力市场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回报的大小;另一方面,教育收益率越高意味着不同文化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图12给出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城镇居民个人教育收益率的变动情况。不难看出,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的上升趋势是非常明显的,从1990年的2.4%上升到1995年的近5%,又进一步上升到2002年的近8%。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存在着显著的递增性,而且其递增幅度是不断上升的,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益率要明显高于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而且其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这表明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人群组与其他文化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了不断拉大的趋势。
图12 教育收益率的长期变动趋势
注:CHIP(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结果来自于李实、赵人伟《市场化改革与收入差距扩大》, 《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ZZPS来自于Zhang, Junsen and Zhao, Yaohui, Albert Park, and Song Xiaoqing, “Economic Returns to Schooling in Urban China, 1988 to 2001”,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3(2005), pp.730-752。
其次,建立在城镇个人收入函数估计结果基础上的不平等指数的分解结果也同样表明,个人受教育水平的差异成为导致个人收入差距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从1988年、1995年和2002年的数据分析结果来看,在个人特征变量能够解释的个人收入差异中,教育变量所解释的份额分别为3.8%、6.7%和15.6%。教育水平的差异不仅在解释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方面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且对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异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另一项研究利用同样的基于收入函数估计结果的不平等指数的分解方法,对全国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解。其结果表明,家庭中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差异解释了全国基尼系数的近20个百分点。正是由于受教育水平或者说人力资本因素在决定个人收入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教育收益率的不断提高,不同文化程度人群组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于1995年和2002年两次住户调查数据表明,城镇居民中大学及大学文化程度以上人群组与初中文化程度人群组的平均收入之比,1995年为1.42 ∶1, 2002年上升为1.89∶1;大学及大学文化程度以上人群组与小学文化程度人群组的平均收入之比,1995年为1.53 ∶1, 2002年上升为2.21 ∶1。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利用泰尔指数对不同受教育程度者之间的工薪收入进行分解分析发现,不同受教育程度者收入的组间差距对于总体差距的解释程度在22%左右,也就是说,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可以解释总体收入差距的1/5以上。
教育在收入决定中的作用不断上升是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不断被打破的重要表现,这意味着,收入决定机制中,人力资本的作用不断被强调。这样一种分配机制的转型对于增强人力资本投资、增进经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尽管不同受教育程度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通常来说,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并在较大程度上期待收入分配格局的这种演变特征。
2.所有制结构调整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所有制结构调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初期,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发展体制外经济来实现的。从经济运行机制上来看,体制内经济更多地受计划调节,而体制外经济则更多地受市场调节;从收入分配特征上来看,体制外经济的分配机制由于更多地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通常表现为较高的收入水平,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收入差距。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的数据来看,1988年国有企业职工的货币收入为1876元,而非国有企业为2200元;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职工货币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32,非国有企业的却高达0.493。
图13描述了1984年以来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变动趋势。国有部门平均工资一直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90年代中期以前,国有部门相对工资水平基本稳定,“其他”部门(非国有、非集体)的相对工资水平总体上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但90年代中期以来,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相对收入变动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趋势性特征。“其他”部门的相对工资水平持续下降,在2005和2006年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国有部门的相对工资水平在经历了一次短暂的波动后,于2000年开始表现出了较强的上升倾向,从2003年开始超过了“其他”部门。对于不同经济类型单位相对工资水平的这种变化特征,不可否认国有企业改革所取得的某些成效导致其盈利能力增强,但也不能忽视在经过经济结构调整后,国有部门的行政垄断性进一步加强,因而这种工资水平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行政垄断的结果。
图13 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相对工资的变化趋势
注:(1)纵轴为各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全国平均水平为1;(2)资料来源于《2006中国统计摘要》《2007中国统计年鉴》。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方式,部分城镇居民处于失业下岗状态。不难想象,失业下岗人员的收入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有失业人口住户的人均收入大体上只相当于没有失业人口住户的63%。根据对家庭人均收入不均等的分解分析,失业因素可以解释1999年城镇总体差距的9.08%。如果把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所引发的下岗失业看作一种经济转型的代价,那么由此所引发的收入差距上升也将是这种代价的表现。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变迁方式,改革的结果应该带来更高的收益,而这种收益的一部分应该用于补偿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一部分人成为企业改制的受害者,造成一种新的社会不公平。这样一种结构在较大程度上源于改革设计和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陷和政府部门的“以效率换公平”的思维方式。
3.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总体评价
尽管符合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秩序通常为社会公众以及政策制定者所共同追求,但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社会公正却是因人而异的,并且相同个人在不同环境下的社会公正诉求内容也可能是有差异的。改革过程中,收入差距、分配机制的变化与人们观念形态的收入分配特征差异导致了人们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不同评价。一些针对收入分配公正性的调查结论表明,社会公众对中国当前收入分配公正性的认同感不容乐观。图14给出的是2002年城镇居民对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具有公平性的看法,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占调查户的80%以上,并且30%以上的住户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很不公平;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很公平的不到1%,认为比较公平的也仅仅略高于10%而已。
图14 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评价(2002年)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
唐钧等人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 84%的人都认为一个社会应当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时也有76%的人群针对身边的状况认为收入差距太高了。这次调查还询问了“哪三种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和“哪三种人最应该获得高收入的问题”,在给出的九类候选人群中,前一个问题回答比率最高的三类人群为“当官的人”“有文化有学历的人”“有资产的人”,而后一个问题回答比率最高的三类人群为“有文化有学历的人” “有技术专长的人”“吃苦耐劳的人”。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现实中获得高收入的人群与多数公众的认可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反映出,现实的收入决定机制与人们所认可的收入形成基础之间不相一致,这种差异显然将导致居民对收入差距的社会公正性的质疑乃至否定。
三 当前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
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财产分布处于比较严重的不均等状态、贫困或脆弱人群生活困境未能获得有效改善等构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状况的基本特征和问题所在。由于这一系列变化都发生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这一总体背景下,因此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收入差距的扩大与市场化过程联系起来。收入分配的这些变化特征甚至成为在“反思”名义下质疑乃至否定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依据。简单地将收入差距扩大与市场化改革联系起来,实际上忽略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结构上的两个特殊现象:一是收入分配是在一种不完善乃至扭曲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因此收入差距的变化既有市场化本身的因素,也是被扭曲的市场化机制作用的结果;二是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体制和收入再分配机制的缺位使得居民收入分配及收入差距的演化处于一种近乎失控的状态,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没有得到合理并有效的调节。因此,对我国收入分配状况的调节必须要完成两大课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社会再分配机制的建立。
1.收入分配特征与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联
导致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与市场化改革的关联来说,这些影响因素中既有市场化改革的一般后果,也有因市场化改革受到利益集团扭曲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与市场化改革的路径选择相关。
相对于原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资本、能力、禀赋和机遇等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回报,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是市场化改革对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造成的一种后果,也是人们期待的和能够接受的。更为重要的是,与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对应的是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激励机制的强化。因而,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相比,绝大多数人更能够接受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结果。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教育收益率的不断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文化程度人群组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被人们认为是有利于效率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而且,市场化改革也使得传统体制下在平均主义名义下掩盖的一些不平等现象更加显性化,这也是构成居民名义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或扭曲也会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主要表现为市场化程度不足与市场化过度同时存在。一方面,行业垄断、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等与市场原则相违背的制度约束仍然存在。前面已经指出,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很难从市场化改革中获得合理的解释,因为市场化所力图实现的生产要素在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是有助于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的,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以及行业准入限制导致垄断行业中存在高额的垄断租金。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存在并长期表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城乡分割、城乡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分不开的。这些都属于市场化程度不足的问题,或者是市场化进程受到限制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另一方面,体制转轨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过度市场化现象,这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对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市场化,而且是不对称的市场化,即市场化只限于需求方面,而供给方面仍是垄断经营,加上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导致这些公共服务的价格快速上涨,成为居民费用支出的沉重负担。这将毫无疑义地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质量,也增大了低收入者陷入贫困、贫困人口陷入持久贫困、脱贫人口再次返贫的风险。过度市场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政府行为的市场化,这表现为在“市场化”的名义下缺乏对劳动者权利的有效保护。在市场化过程中,对资本利益的过度保护和对劳动收益的忽视,资本与劳动在收益的分配中未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得资本收益压低劳动报酬,出现国有企业职工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被恶意欠薪等现象。现实中所存在的这种对劳动收益的漠视及对强势资本利益的维护可能也更甚于诸多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机制扭曲的另一个表现是寻租腐败,导致部分特权居民收入的高增长。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存在更多的寻租腐败的机会,但这一问题需要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政治民主与监督来实现,而不应当以牺牲经济自由为代价;还应当看到,即便不存在市场经济,在缺乏政治民主监督的情况下,寻租与腐败仍不可避免,只不过可能以更为隐蔽的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关于市场化改革路径选择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通常为人们所忽视,而这对于理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收入差距变化可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时期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就业机会的下降导致的,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就业机会出现了如此大的变化?这可能与市场化改革的路径选择有关。渐进式改革思路意味着民间投资的增长、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将为从国有企业分流出的职工提供新的就业岗位,但我国在90年代的改革实践似乎表明,国有企业就业体制的深入改革似乎并没有建立在非国有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大量的职工被推向市场的同时并没有得到新的就业岗位,而在“市场化”的名义下政府已经逐步退出投资主体的角色。因此体制转轨中“国退”与“民进”摩擦导致投资不足、就业机会的下降可能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归结为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可能更多地要注意现实的市场化程度或市场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选择有效的途径来消除这种差距。我们认为,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并不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否定,对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是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状况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城乡分割的制度与政策
我国的城乡分割制度可能也是颇具特色的,户籍制度将城乡人为地分割成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的城乡分割政策在市场化进程中并没有完全消除,相反,时至今日城乡分割仍是全方位的。户籍不仅限制了农民的很多就业机会,也将农民排斥在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如农村居民长期缺乏医疗保障、失业保险、低收入保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不足等。农民向非农就业领域转移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制度性障碍,不仅表现在城市化的滞后发展和城乡分割的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与歧视,还表现在对农民工子女就学、就业机会的限制和剥夺。这不仅导致了城乡差距长期居高不下,也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实施了不利于农村居民的税赋制度——农业税及其他规费,这一税赋制度对收入分配实际上存在着“逆向”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以低收入的农村居民为征税对象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这些税费还表现出较强的累退性,这也拉大了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不可否认农村税费的减免乃至最终取消对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意义,但距离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约束、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有利于农村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实现城乡协调和谐发展的目标可能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3.脆弱人群与社会保障体制的欠缺
对居民个人来说,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增强是我国经济转轨的一个现实后果。居民在原来体制下所享有的天然就业权、充分的养老保障以及国家对医疗教育等公共物品的补贴都被逐步取消,这就意味着居民必须自己面对、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但由于就业机会的限制,居民收入的稳定性也在下降,这就意味着居民对相关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减弱。与此同时,体制转轨的摩擦也使得失业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大量的城乡居民缺乏有效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障。这就使得脆弱人群可能无法应对相应的风险冲击,从而长期陷入低收入乃至贫困的状态。这可能是导致城市贫困、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
4.收入分配的混乱与监管的乏力
我国目前之所以难以建立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其中的现实原因在于收入分配本身的混乱,并由此导致对收入分配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收入分配的混乱不仅表现在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样化上(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包括实物收入及各种形式的补贴),更重要的是收入分配规则不明确、收入分配缺乏公开透明,导致收入分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任意性,缺乏公认的准则。这种收入分配方式的混乱使得政府难以通过税收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从具体表现来看,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总体上,收入差距的水平、扩张速度、形成机制超出社会公众的预期,并导致收入分配违背社会公认的基本规范;
(2)收入透明度低,对腐败、垄断等非法、不合理的收入缺乏有效监管;
(3)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机制,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的认同感降低、收入改善机会降低;
(4)在收入分配的政策取向上,存在着对收入差距扩张与市场化改革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以及对政府调控解决收入差距作用的过分迷恋,导致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容易受到逆市场化改革的分配观念的干扰。
四 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若干思路建议
收入差距问题已经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对收入差距问题讨论的重点也有所转移,从强调收入差距对于效率提升、促进经济增长的激励效应转向强调收入差距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全面小康;从强调打破平均主义转向强调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基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的现实,在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1)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对收入分配的看法与评价也有了新的突破,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2)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强调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在功能分配格局上,指出应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4)对于低收入人群,要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5)在收入来源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6)通过“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等途径“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改善民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已经成为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点。这些努力主要包括: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逐步消除城乡劳动力流动障碍;以“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境况,实现社会和谐;通过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等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设;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已经启动对垄断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工资制度改革。这些政策对于改善民生,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扩张的势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努力。
对于进一步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首先,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形成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收入分配秩序。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在收入分配的制度性改革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暂时性的政策调整能在短期内见效,但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改革将更为关键。从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来看,完善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至少与增强政府的调节能力同等重要。直接的干预措施固然见效明显,但同时也可能造成价格机制的扭曲、市场功能的扭曲,干预措施同样不能背离市场原则。
其次,公平与效率不具有对立性,机会公平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基础。公平不是均等,而是合理,合理必将促进效率提高,而均等未必合理。机会公平,最关键的在于保障生产要素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其中包括均等的就业机会与投资机会,以促进竞争、打破垄断,完善市场化改革保障就业机会公平。即便行业是垄断性经营的,自由竞争的就业机会仍将有助于行业收入差距的缩小、收入形成机制合理性的增强。
再次,完善市场机制是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尽管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但这在较大程度上是特定政策措施的产物,也是对原有高度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合理偏离。某些逆市场化以及货币化形式下的伪市场化恰恰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最后,收入差距调节的中介工具建设应当成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点。目前收入差距调节成效甚微,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缺乏合适的调节手段或中介工具。完善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以及制度化的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中介工具。以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均等化、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保障弱势人群的机会均等。
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进一步扩张。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一方面应当继续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应当大力实施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以下基本思路可能有助于我国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
1.消除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被严重分割,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难以充分流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更具开放性、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是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差距的有效途径。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将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充分就业时间和单位劳动的工资率。在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应从政策上维护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益,逐步改变过度压低劳动力成本吸引投资、促进发展的政策取向。
消除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不仅包括取消户籍管制、取消限制农民工进城等直接阻碍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也包括消除公共服务的歧视性政策,如城市的公共教育体系应当同时覆盖到农民工的学龄子女、城市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应将农民工拒之门外以及应当建立起有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住房租赁市场等。
2.基于弱势人群能力建设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弱势人群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名词,这一人群不仅包括城乡中的贫困人口,也包括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人群,如失地农民、城市中的农民工、下岗失业家庭。这些人群收入水平之所以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的权力和能力被剥夺造成的。因此,对这类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点在于扶助其能力建设,包括增加其就业机会,提供必要的教育补贴、医疗保障及其他社会保护措施。
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欠薪、失地农民利益被侵犯、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受到损害等现象表明,弱势人群缺乏适当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难以对公共政策形成有效的影响,导致某些公共政策的实施忽视乃至剥夺了这类人群的权益。这不仅导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损害弱势人群收入水平的提高,更严重的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即弱势人群因缺乏正常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冲突的上升,损害社会和谐。因此,弱势人群的能力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带有社会政治性的全局问题。针对弱势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也不应当局限于货币收入补偿,更重要的是形成维护其权益的社会机制。
3.基于基本生存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来说,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点应在于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如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如现金与粮食救济)和基本医疗保障。
4.基于收入流动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的收入差距表现出了持续扩张的特征,这大体上相当于一代人的时间。现在可能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这种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性是否会传递到下一代?高收入阶层的后代是否天生就是高收入者,低收入人群的后代是否天生就是低收入者?尽管人们无法避免由于人力资本的继承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的代际传递,但基于财产和收入的直接代际转移造成的分配不均则应当予以调节。我国存在非常强烈的财产代际传承的传统观念,即使是现在,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遗产税等调节代际财产收入转移的政策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这不仅将导致收入分布差距处于无休止的扩张状态,而且会长期损害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同时也将破坏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机会均等属性。应当通过遗产税等手段调节财产收入的代际转移,保障社会公民具有相同的竞争起点。
5.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共支出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应当从经济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更多关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共救济体制、基础设施等方面,以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并为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在于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增加对农村地区、落后地区的公共建设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由于财政收入差异而造成的公共服务差异,因为这种公共服务差异最终将会导致农村居民、落后地区居民获取收入能力的持久性下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当更多地瞄准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与社会保护,而不应当以机构建设为对象。
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应当建立起更加公平的税收制度:增强收入税的累进性,高收入人群应该按照更高的税率纳税,而较低收入人群以低税率交税,贫困人群不仅不要交税,还应该得到转移支付收入;通过物产税调节财富的过分悬殊。
6.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支出比例,将更多的财力用于社会保障和再分配政策
在政府的支出结构上,应当将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财力适当向社会保障与收入再分配倾斜,增加对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投入。在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中,财政支出要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尽可能多地安排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和针对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的转移性支出,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统筹全国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
7.加快政府体制转型步伐,消除权力和腐败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与政府体制转型密切相关。权力集中而又缺乏民主监督,极易导致寻租腐败。改革以来,尽管权力和腐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能并不见得非常大,但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则可能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应当加快政府转型步伐,减少权力与经济利益合谋的机会。政府应充分研究所实施的公共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共政策应当尽可能地惠及低收入人群。
一个与政府转型相关的问题在于尽快打破行业垄断。垄断行业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垄断行业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和其员工的高收入水平上,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操纵垄断价格不正当地攫取消费者剩余,普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对收入差距所造成的影响无异于权力寻租与腐败。一些垄断行业名为企业,实为政府机构,被人们称为“第二政府”。打破我国目前的行业垄断不可能仅仅依靠反垄断法就实现,而是必须解决垄断企业与政府权力的关联,打破垄断行业的进入壁垒等制度性障碍。
8.加强对收入分配变动状况的监测和研究,加强对相关政策收入分配效应的事前分析
一方面,尽管收入分配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从政策决策过程来看,目前仍缺乏权威、专门的部门对收入分配变动状况进行系统而持续的监测和研究,缺乏关于收入分配状态的预警系统,也缺乏用于收入分配政策决策的指标体系。例如,人们可以根据GDP的增长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指标来决定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以调控宏观经济的基本走向,但关于收入分配目前尚缺乏类似的指标体系和决策机制,其根源可能在于缺乏专司此责的部门或机构。同时也应当逐渐建立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的政策体系,并将所得税制改革和社会保障政策作为收入分配政策的常规手段。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状况通常都表现为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政策作用于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结果,而通常的政策措施又必定会具有一定程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在收入分配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各种拟订中的政策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进行事前评估,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