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外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理论比较
(一)国外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研究
经济学家很早就关注和研究自然资源,他们认为自然资源是国家繁荣、权力和财富的象征。早期的自然资源形态主要是土地、农田、矿山,现代的经济学家把可再生资源(renewable resources)、不可再生资源(non-renewable resources)以及环境作为研究的主题。对“开发”一词也有不同见解,Schech和Haggis(2000)认为“开发”的定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过程、期望的目标,并与欠发达地区人群的物质进步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相关。关于利益分配理论,西方着重研究取得收入的各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对收入及价值的贡献,揭示社会生产成果或商品价值在各生产要素即劳动、土地(自然资源)和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原理和方式。
1.国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理论
最初的经济学是关于财富的经济学。社会收入分配的有关伦理问题,不仅取决于社会的安定,而且取决于产业对矿山所有者支付的地租(李嘉图,1817)。而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及其分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矿山的地租、要素收入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财产收入(权)上。古典经济学家(斯密,1776;马尔萨斯,1798;萨伊,1803;李嘉图,1817)的分配理论是工业社会早期自由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和国家税收是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穆勒(1848)认为自然资源还具有游憩价值,地租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收益,它受制于一定的自然资源供给。新古典经济学家Sorly提出李嘉图农业地租的理论不能用来分析采矿业,他把矿藏所有者的收益分为三类:固定地租、单位收益和特许经营权。L. C.格雷(1914)通过对煤炭之类的资源地租的研究,发现了挖掘矿藏可加强其内在稀缺性,第一次提出了租金的概念。霍特林在1931年所著的《可耗尽资源的经济学》一文中,第一个提出在矿产资源开采成本不变时,租金随时间变动的方程,也就是在开采成本不变时,租金的增长率等于利息率。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组织”的作用,认为矿山收益分配的比例由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讨论主要集中在(产权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上。
20世纪70年代随着后备技术概念的出现,理论界对矿藏的租金提出了新的依据。租金可以有两种来源:一是来自某一时点的质量的变化,这是静态的李嘉图租金;二是在不同时期中,同样一吨矿石由于利率的上升而产生的租金,这是动态的霍特林租金。Roumasset等建立了可耗竭资源开发、定价和地租的数学模型,侧重从理论上探讨“租金”和“价格”的变化规律。之后,随着对采矿业的社会影响评价的出现,人们开始质疑GDP的账户仅仅记录下了矿石的收入和开采矿石的成本,而对当地居民有利得多的生存性的农业却没有被计入,当地的原住民如何参与矿山开发剩余分配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托维克(Torvik, 2001)和穆尔希德(Murshed, 2004)构建了一个包含规模收益递减和寻租行为的静态模型,讨论了矿产资源开发或资源繁荣对生产效率和福利的影响。他们认为,资本为了获取矿产资源租金而进行浪费性寻租博弈会导致宏观经济增长崩溃,这标志着国际上矿业税费制度正在向着以利润为基础的再分配的税费制度转变。
2.权利金是国外体现矿山国家所有权的主要手段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矿业不实行增值税制度,主要实行权利金制度,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征税的方式,但国外多数矿业大国税费种类较少。
1955年,苏联生产力研究委员会提出矿床可以用货币值进行评价,赫鲁绍夫和阿戈什科夫等(1980)提出了多种矿产资源储量价格的计算公式,即著名的储量批发价格等于探明储量可回收的价值减去资金平均利润与开采储量的成本的总和,结束了一直实行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制度。
美国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三种:权利金、租金和红利。美国的权利金制度规定,采矿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向所有权人(联邦)逐年支付权利金,权利金标准为计征收益的8%~12%。美国除了缴纳税费以外,还对开采的矿产实行竞争性投标,并需缴纳红利。红利是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金的那部分标金,近几年美国的红利收入在5亿~10亿美元。租金是矿业权人为获得矿产的使用权而每年按照面积支付的土地租金,租金在美国的矿产税费中数量较少,一般前五年每年支付2.5美元/英亩,在第6~25年每年支付5美元/英亩。从财政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完整的税、费、租联动机制。
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分别是从价权利金、专门权利金和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从价权利金主要是对一些珍稀的矿产如石油等依据价格征收权利金。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主要适用于北部的一些大矿山。专门权利金主要是以生产数量(重量体积)为征收基础的权利金,主要是对煤、铁矿石等征收的一种权利金。澳大利亚的租金主要是矿业权人按年度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矿地地租,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都需缴纳。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的“资源租金税”,是对资源优良、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床开采所得征收的附加利润税。从近十年的情况看,澳大利亚的矿业税金中,权利金占矿业公司总税金的30%~50%,所得税占20%~50%,间接税占20%~30%。
从近年来的国际案例看,至少有102个国家调整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绝大多数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了权利金制度、资源附加利润税制度、矿业权制度、耗竭补贴制度以及一般的工商税费制度。
(二)国内学者关于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观点
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政治权利和所有权同属政府。中国对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显得有些薄弱。
1.中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理论
中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理论源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从古典学派继承了劳动价值理论,他否定了李嘉图的劳动本质是一种价值标准的观点,认为劳动是价值。同时他提出自然资源无价的观点: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藏中的铁等自然资源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马克思,1875)。尽管马克思也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良心、土地(自然资源)等没有价值,而有价格,但经济学界对自然资源定价时更偏好劳动价值论。由于受马克思资源无价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垄断经营的影响,矿业权的价值也以无形资产或资本的形态体现,这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中国资源价格研究较晚(达林太、郑易生,2010)。20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提出了资源价格理论,该理论认为矿产资源是无价的。这一观点在当前的中国矿产资源定价实践中有较大的影响力。理论界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研究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矿产资源被无偿使用,这种粗放型的资源利用模式也导致科技进步缓慢,从而加快了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
对于矿产资源的价值,现在学界基本上达成了矿产资源具有价值的共识。矿产资源自身的客体特征,即效用性、稀缺性及所有权垄断性(沈振宇、王秀芹,2011)决定了它具有价值。对于矿产资源的价格,近年来的研究也有所突破,胡昌暖等(1993)认为,“自然资源的价格是资金化的地租”,宗寒(1994)也持这种观点。李金昌(1995)认为,矿产资源价格是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的统一,即人类劳动和自然效用的结合。郑建斌等(2000)从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及其实现的角度,探讨了探矿权、采矿权及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关系。而更多的学者主要从资源勘探和开采过程出发,以经济主体的经济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矿产资源收入与分配关系问题。
2.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税收制度
中国当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分三个部分: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矿山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等。其中增值税是主要税种,由于增值税主要是对矿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一个税种,因此对开采原矿的企业基本是征不上税的。例如笔者在对矿山企业作田野调查时,发现矿山企业一般会把矿石卖给一些流通企业,因此不缴纳增值税。这是企业规避增值税附带的其他税费的一种主要手段,也是目前理论界没有触及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前有关矿业税费制度的讨论中,对资源税的批评最多。目前的资源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采掘业,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按照资源种类决定收入归属。征税范围仅包括7种矿产品和盐,“普遍征收”的主要宗旨体现在绝对地租或资源补偿原则上;“级差调节”的对象是级差地租。资源税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无偿取得的收益,但事实上,现行资源税是按矿山企业销售产品的数量计征,反映的内容却是国家通过出让其矿产资源获取的利益。有学者提出,资源税收入应该称为“金”而不是税。也有学者提出,资源税既不反映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及权益,也不能调节资源丰度差别,应废除资源税。
中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补偿费应属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益体现,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其主要用途为矿产资源勘查,实际上该费成为地方经费的补助来源,因此,其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而且,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极低,是平均矿产销售收入的1.18%,而国外的权利金基本在10%~15%,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基本上体现不了国家作为矿产所有权人的权益。有的学者主张取消补偿费和资源税,代之以权利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向矿产资源的开采者收取权利金,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中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恰恰没有征收权利金(达林太、郑易生,2010)。
从2002年开始,还出现了一批对国外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内现有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机构侧重于对环境保护的研究,而对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研究较少。研究人员以立法、行政及实践部门人员为主,学院、研究机构对此研究略少。理论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由于缺乏实证研究的佐证,理论也就很难为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提出建设性建议。本研究对内蒙古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填补目前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实证研究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