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03年以后
2003年以后,我国的私营企业仍然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见表2-1),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加大了调控劳资关系的力度。之所以如此,除了上述原因,还有另外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一些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相应地,一些私营企业主也越来越财大气粗、胆大妄为,这不但影响了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对经济、社会、政治等的宏观调控。因此,党和政府不得不想方设法引导他们、约束他们、整合他们。二是在沿海地区开始出现“民工荒”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并且越来越严重,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不对此进行调控或干预。
表2-1 2003~2011年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历年户数均包含分支机构数量。
资料来源:马夫、张久荣、赵莉《2011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载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9(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党和政府采取强力措施来调控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始于“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其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重庆视察时,曾帮助云阳县一农妇讨要包工头拖欠她丈夫的2240元工钱。此后不久(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紧接着(2003年12月),建设部等六部委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这个《通知》精神。2004年1月,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一定要在春节前抓紧兑付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此后一年左右里,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全国各地加大了清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政府为农民工讨薪”的热潮。
2006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该《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此后不久,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强调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调控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措施。如第一章所述,这些调控措施可以大致分为硬性调控措施与软性调控措施两种类型。在笔者看来,与硬性调控措施相比,软性调控措施更加具有中国特色,也可能更加容易取得调控的效果。遗憾的是,学界至今很少有人对它们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