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政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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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抑商政策的提出与推行

战国时各国,包括商鞅变法前的秦国,都是工商业主要由私人经营,官营手工业是自给性的,官营商业有时虽也有一些,但不能坚持,后来还是退了出来,让给私人。最有名的李悝的“平籴法”,是国家以正常价格参与粮食买卖,调剂粮食供求的改革措施。李悝实行这一政策欲“使民无伤而农益劝”,“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效果也不错。这种有别于“工商食官”的封建性的新的官营商业,对私人商业资本的消极作用是可加以一些必要的限制的。可是后来魏国统治者改变政策,放弃了国家对粮食的管理,让富商大贾占领市场阵地,贵族私门也竞相攫取商利,人民生活困苦,国势趋于贫弱,与齐国成为同一种类型的国家。

一 商鞅变法中的抑商政策

抑制商人资本真正由言论变成行动而取得成功,是在西方的秦国,是带着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的商鞅,是商鞅实行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法家商鞅实行变法,一方面是打击旧贵族,一方面就是抑制商人。抑商的目的是为了重农,重农抑商是相互结合的一套完整的政策。

为什么重农非抑商不可?这是因为当时在兼并战争中,最紧要的是兵和粮,兵和粮又以农民的力役和力耕为来源。然而作为国家富强基础的农民,却处于最困苦的地位。在这里面,商人的剥削是起着坏作用的。东方六国如此,秦国也不例外。为了避免农民因商人剥削加速破产,被逼流亡或沦为商人富家的奴婢,也为了防止因“商贾之士佚且利”、“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民避农轻居,流入城市去当“工商游食之人”,只有抑制商人,才能堵塞市与野争民之路,保证封建政府掌握足够的徭役兵役的承担者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人手。在秦国还有一个不同于东方各国的特点——地旷人稀,劳动力缺乏,弃农经商的风气更加重了劳动力的不足。要稳定农业劳动力,叫农民安于生产,不弃农经商,保证工农商各业人口比例的合理性,就更迫切地需要抑制商人的活动,不让商人过度地剥削农民而逼使农民失去生产的条件,或诱使农民脱离生产。在当时实际情况下,抑商确是一个重要手段。商鞅的抑商政策包括了处理农商(商业)关系和处理官私(私商)关系,这两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而不仅仅从限制私人商业资本的角度出发,虽然对商人的关系这一方面占有突出的地位。

商鞅抑商政策的做法,根据《商君书》和《史记·商君列传》所记,可知其梗概。抑商政策的第一条是直接制止农民弃农经商,从法令上规定不许国内从事商贾技巧的人自发增加。所谓“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个事末利者就是指从事被称为“末事”的技巧(奢侈品手工业生产)之人、游食之众,包括不经官府批准登记(取得市籍)的弃农经商者或贩卖奢侈性手工业商品的商人,但并非指所有的商人。商鞅还规定按照商贾家庭人口数加重其劳役负担,而农民生产好则可免役,竭力造成“农逸而商劳”的声势,促使人们因此不轻易去从事商业。

抑商政策的第二条是“重关市之赋”,商鞅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以限制被允许存在的商贩的过分利得,并防止农民去跑买卖;同时,提高某些商品如酒、肉的税率,使高额利润由私商之手转归国家来掌握。对于酒,还可以促其价格提高,借以限制消费,减少粮食的浪费。

抑商政策的第三条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对于一般山泽产品是征收重税;盐铁则从生产到流通都由国家来加以严密控制,比管仲的做法更进一步。秦国设盐官铁官,进行管理,盐铁是最大的官营商业。抑商并非不要工商业,而是限制私营工商业,去发展官营商业。但是,商鞅也不是无限制地发展官营工商业,他也注意到要限制官工官商人数的不必要的增加,以节约劳力、廪食和开支——“商贾少,则上不费粟”。他懂得整个工商(私商加官商)人数与农业人口的人数,是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的。

抑商政策的第四条是管制粮食贸易,不准商人插手粮食买卖。他下令“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商无得粜”,就可以堵塞商人利用年岁丰歉进行粮食投机的发财门路,使这些商人因无“裕利”而归农。“农无得籴”,就可以使农民勉力地、勤快地搞好耕作,增加生产,解决自己的口粮。农民间的粮食买卖调剂这种贸易形式也是被禁止的。

抑商政策的第五条是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这是针对“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而提出的。他认为:“食贵,籴食不利”,粮食定价高,“而又加重征”,经营不利,就可以从经济上抑制商人往这方面去伸脚,与用行政手段禁止商人参与贸易起到互相配合的作用。高收购价由国家出,这是对自由农民和地主阶级发展粮食生产的一种鼓励。高进高出,粮食销售价也提高,这样会加重籴粮而食的私营商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负担。比较起来使人们觉得还是开垦土地有利,“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商鞅提高粮价的政策,一方面是重农,一方面是抑商,用意很深。至于为官府办事、吃官家饭的人,则可不受提高粮食销售价的影响,因为秦国对这些人实行廪食制度,粮食是每人每月定量供给实物,不是通过货币结算的。

商鞅的抑商政策,实质上就是以官营商业为主、私营商业为辅的政策。私营商业不能自由发展,而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不但遏止了弃农经商之风,避免中小商人的过多增加,而且堵住了在盐铁粮食等大行业中富商大贾发展的机会。商鞅的这种做法是别具一格的,使秦国的商业具有与东方诸国不同的特点。诚然商鞅的政策中有过分之处,思想上有不足之处(如轻视货币的作用),但总的来说,商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改革,在秦国收到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务农受到奖励,而山泽工商之利则集中于封建国家之手,农业和商业的关系得到调整,非农业人口减少,农业劳动力增加,再加上采取徕民措施(给予田宅,免除赋税徭役),招诱三晋人民来从事农垦,秦国的农业生产就大大发展了,财政收入就大大富裕了,军事实力就大大增强了。足食足兵,“农战”的方针得到很好实现。“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是以征敌伐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秦“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商鞅的变法——包括变法中的抑商政策,确是为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盐铁论·非鞅》。

二 商鞅以后抑商思想的发展

商鞅被旧贵族害死(公元前338年),但新法终不可废。商鞅以后,总结抑商思想不乏其人。除商鞅的后学把商鞅的观点反映在《商君书》中以外,荀子(公元前313—前238年)也主张“省工贾”,“省商贾之数”,而说“工商众则国贫”。但由于荀子继承儒家的轻关市之征、去山泽之禁,让工商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思想,主张藏富于民,和商鞅的专山泽之利,搞官营商业,观点又并非是一致的。

荀子的学生韩非(公元前281—前233),更进一步抨击商人,尽情地揭露了奸贾的丑恶行径。他把商人骂成是蠹虫(五蠹之一),抑商更抑制到异常偏激的程度了。韩非主张财富集中于国家,而反对“足民”,与商鞅的由国家来干预经济的政策则有共同之处。韩非把工商业一律称为末,比商鞅的末字范围(技巧游食)又扩大了。后世“农本工末”的提法,即由韩非而来。

从商鞅到荀子、韩非,尽管都是抑商,但他们对商业的客观社会职能并不轻视。商鞅承认“农辟地,商致物”,承认“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贫,商贫,三官贫,必削”。荀子更是鼓吹发展正当的商品流通,认为“王者之法”之一就是“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商业是必要的社会分工。即使是韩非也说“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外货留之”,肯定了商业通有无的作用,引文分别来自《商君书》中的《弱民》、《去强》,《荀子》中的《王制》、《王霸》,《韩非子·难二》。对外来商人另眼相看。

抑商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商业。其人可抑,其业不可废。商人与商业是既有联系而又不能完全等同的。商鞅思想就是要抑商人而存商业,退私商而进官商。所谓抑商,一是要抑制富商大贾不合法度地任意兼并农民,把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触动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范围之内。这属于调整官私关系的问题。二是要抑制中小商贩和独立手工业者人数的过多增加,把社会上从事工商业的人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影响农业生产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范围之内。这属于调整农商关系的问题。在上述范围之内,商业的正常发展、商人的正当经营,并无害处,可不予禁止。这种含义的抑商政策,对需要发展个体的农民经济,巩固新兴的封建制度,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封建社会的初期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并不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东西。

各种官营商业形式虽然相似,但新的封建性的官营商业,能为封建地主制国家的统一事业提供财政支持,而又限制商业资本过分剥削人民,性质已起了变化,不能认为它与旧时代为奴隶主贵族和封建领主贵族服务的“工官食官”制度下的官营商业是一样落后的东西。

不过,新条件下的官营商业终究是为封建地主制国家服务的,商品质量不好而售价高等缺点也不可避免,“秦卖盐铁贵,故下民受其困也”,对此人们是啧有烦言的,两害相权而取其轻,只是与奸商的坑人相比,与让私商发财扩大贫富差别相比,要稍微好一些而已。

三 秦王政的商业政策

商鞅的抑商政策在秦国影响深远。秦王政(即后来的秦始皇,公元前246—前221年统一六国前)就是商鞅思想的崇拜者和继承者。富商大贾出身的吕不韦,曾经窃取到秦国的实权,企图改变秦国行之有效的抑商政策。他贬低商鞅,回护商人,不以农为本,也不以工商为末。褒奖大牧主乌氏倮,令与封君相比;礼待挖丹砂致富的巴郡寡妇清,为之筑“女怀清台”;这些都是吕不韦当相父时拨弄年幼的秦王政干的事。吕不韦自己不仅是一个大的食封贵族地主,而且拥有童仆万名,垄断了洛阳重要工商业,还自己铸造货币独立行用,实是大商人与政治相结合的典型。秦王嬴政亲政后,罢斥了吕不韦,打破商人想与地主争统治权的迷梦,结束了这段小小的历史插曲,重农抑商(“上农除末”)的政策,在秦国重新得到大力的全面的推行。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秦律所载,在秦王政的时代,秦国的官营商业是有所发展、占主导地位的。政府专门规定了“关市律”和“金布律”;对官手工业和商业的现金收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粮食、衣着、畜类到陶、木、铁器,官家都在经营;在掌握大量粮食、织物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对吃官饭人的廪食廪衣制度(衣着则按人定量供给,通过货币作价)。私营商业在粮食、衣着、盐铁等主要商品上看来是被排挤了。《汉书·食货志》如淳注曰。

在秦国,贩运外地的珍奇之物和军需用品而到来的私商是受到优待的,甚至给免了关税,因为这些东西是统治者迫切需要的。同时这些商人主要是从“国外”来的,他们人数的增多并不会造成国内农业劳动力的减少;而且其中有些人还赞同秦的统一事业。对外来的贩运商实行优惠政策,正是新条件下争取别国商人对秦国支持的一种有效策略。

在零售环节上,私商在受国家的控制监督、遵守各项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仍能存在,但不让他们人数过多,以致妨害农业,并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仍很低下。史载,秦王朝曾把有市籍的贾人实行“谪戍”,中小商人是与有罪的官吏、逃亡者、赘婿等身份低贱的人等而视之的。

当然,秦王政对他认为是危险分子的富商大贾更是决不宽容。他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令魏国、韩国、赵国、齐国的冶铁主和其他“夸奢,上气力,好商贾”的“难制御”的人物,强迫迁往外地,没收了其大部分家财。这可说是对六国侵蚀地主经济、破坏农业生产的商业资本的一次总清算。

战国时期,在割据的封建诸侯国家变为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地主国家的斗争过程中,官营商业正是保证秦国最后获胜的经济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秦国虽然采取抑商政策,但大力发展了官营商业和适当地允许私营商业的存在,对它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能估计过低。六国工商业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虽强于秦国,但政治上多头、经济上分散,相互较量,反而是敌不过政治上统一、经济上集中的后来居上、国富兵强的秦国的。

秦国之所以能由落后赶上先进,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国家干预经济,控制了工商山泽之利,对工商业的政策有自己的特色;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农业采取了不同于对工商业的有所放宽的合理政策。秦国大力扶植个体小农经济,给予各种奖励和优惠(抑制兼并是后世兼并大盛时的事)。重农,发展农业,才是秦国经济上富、军事上强的真正的物质基础;工商业政策都服从发展农业这个目标。后来,秦王朝之所以覆亡,除了由于在政治上封建专制、大搞独裁、严刑繁诛、吏治刻深,弄得人人自危外,在经济上是因为赋敛过重、徭役过繁,把农民挖得太苦,而使之重新农奴化的缘故。工商业方面的国家干预、官府经营,并不是造成农民起义、王朝垮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