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欧盟对西巴尔干国家构建的主要内容
1.国家构建的基本内容
欧盟对西巴尔干的国家构建主要围绕着制度建设展开,重点集中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围绕着宪法改革展开,力求使修改后的宪法符合欧盟“哥本哈根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南斯拉夫解体之后,欧盟推动西巴尔干国家宪法改革的大幕随即拉开。在明显存在国家性问题的国家,欧盟积极推动宪法改革,如2001年8月13日为马其顿制定宪法改革方案——《奥赫里德框架协议》;2002年3月14日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出台宪法改革方案——《贝尔格莱德协定》;2002年3月27日在《代顿协议》的基础上,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推行宪法改革修正案——《莫拉克维卡—萨拉热窝协议》(Mrakovica-Sarajevo Agreement)等。欧盟通过在宪法中设定新的制度框架,保证该国不同民族的利益在制度层面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实行分权化和权力共享等一系列措施,试图消除民族对立和矛盾。而对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等国在制度层面进行宪法改革的力度相对缓和一些,没有出台相应的宪法改革方案,主要是由于这两个国家在宏观制度层面上不存在明显的国家性问题,欧盟主要通过扩大进程来修补它们国家性的不足。而对科索沃这一特殊实体的国家构建则在联合国框架下予以实施。
微观层面则主要围绕具体的机制建设展开,这些机制建设被纳入《稳定和联系协议》框架下,其具体指标要符合欧盟的既有法律成果(Acquis Communautaire)中规定的内容。具体到西巴尔干国家来说,主要分为35个章节,分别是:货物自由流动、工人自由流动、自由提供劳务、资本自由流动、公共采购、公司法、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财政服务、信息社会和媒体、农业和农村开发、食品安全(蔬菜检验检疫)、渔业、运输政策、能源、税收、经济和货币政策、统计、社会政策和就业、企业和产业政策、跨欧洲网络、区域政策、司法和基本人权、公正自由和安全、科学和研究、教育和文化、环境、消费者和健康保护、关税同盟、对外关系、外交与安全和防卫政策、财政控制、财政和预算安排、机构建设、其他问题。欧盟对这35项内容都确立了明确的标准,各国只有达到欧盟认可的标准才能被视为完成相关的改革和制度建设。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提供各种援助,使用各种监测手段来加以推进。
欧盟对西巴尔干的国家构建还集中体现在安全和信心建设上。欧盟主要动用的是军事和安全工具,进行民事和军事危机管理,实现安全重建。具体表现为委派特别代表来协助推动上述目标的实现。其中,欧盟在波黑、马其顿、科索沃都派有特别代表来专门执行和监督国家构建的相关使命。欧盟还派遣为数众多的特别部队和任务使团(mission)来执行某些具体任务。比如欧盟派遣到波黑的就有欧盟驻波黑部队(EUFOR)、欧盟驻波黑警务使团(EUPM)。2004年,欧盟驻波黑部队开展了欧盟建立以来最大的军事行动——“木槿花行动”(EUFOR Althea),主要目的是维稳,通过巡逻、监督当地情况、没收隐藏的武器等方式提供安全环境,协助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逮捕战犯,培养警察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在马其顿,欧盟部分成员国参与了北约实施的“收获行动”(Operation Essential Harvest),主要任务是解除阿尔巴尼亚族武装人员的军备并销毁他们的武器。随后欧盟参与了北约部署的另一个小规模任务使团Amber Fox,主要任务是为国际监察员提供保护并监督实施和平使命。2002年,另一个过渡性行动Allied Harmony取代了Amber Fox。2003年,欧盟领导的“和谐使命”(Concordia Mission)正式取代了Allied Harmony。2003年年底,欧盟的专职使团——欧盟警务使团(EUPOL Proxima)又取代了“和谐使命”,它主要的工作是监督马其顿警察执行社会治安等任务。在阿尔巴尼亚,由意大利领导的、多个欧洲国家参与的“阿尔巴行动”,其主要任务是恢复公共秩序,组织并监督选举活动等。在科索沃,1999年6月科索沃战争结束后,欧盟组建了一个欧盟委员会特遣部队(ECTAFKO),参与科索沃的重建工作。欧盟还成立了欧盟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和欧盟重建办事处来投入科索沃重建工作。2008年2月4日,欧洲理事会提出的针对科索沃的联合行动计划中,启动了一项名为欧盟驻科索沃法治使团(EULEX)行动。该使团的主要目的是协助科索沃司法部门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提高科索沃可持续发展和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能力,并发展和增强独立的多民族司法、警务体系和关税制度,确保这些机构不受政治干预并坚持国际通用的法律标准。
欧盟对西巴尔干的国家构建政策还有一个具体指向,就是推动区域合作,力图把西巴尔干打造成一个稳定与和平的区域。该地区民族矛盾错综复杂,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矛盾会牵涉该区域其他国家,如大塞尔维亚族主义和大阿尔巴尼亚族主义就是影响该区域稳定的主要民族思潮,加强区域内国家间合作是消除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欧盟在对西巴尔干进行国家构建时,区域政策也成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欧盟出台的地区立场(Regional Approach)、稳定和联系进程及《稳定和联系协议》《东南欧稳定公约》等均把区域建设和区域合作列为主要目标之一。欧盟把区域合作视为西巴尔干国家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不同于对中欧国家入盟的要求。在中欧国家入盟进程中,区域合作受到鼓励,但不是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区域合作内容也集中体现在欧盟的既有法律成果当中,主要是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区域经济和贸易自由化与一体化,如货物自由流动、工人自由流动、提供劳务的自由、资本自由流动等。另外区域合作内容还集中体现在跨区域政府间司法合作上,在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合作逮捕前南嫌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等问题上,西巴尔干国家需要展开有效合作。在欧盟的推动下,西巴尔干各种形式的地区合作行动纷纷开展起来。先行入盟的西巴尔干国家斯洛文尼亚,也积极与西巴尔干未入盟国家展开合作交流,将入盟经验介绍给该区域国家。
2.欧盟国家构建的主要政策工具
欧盟在西巴尔干的国家构建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盟扩大政策。不同政策对西巴尔干的关注点不同,而且实施的风格也有差异。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主要致力于维持西巴尔干的和平与稳定,确保西巴尔干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与稳定化。欧盟派遣的各种民事和军事使团,大多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主导和推动。欧盟扩大政策主要推动西巴尔干的欧洲化,促进经济和政治转型,维持社会稳定和善治,为最终加入欧盟创造条件。扩大政策经常使用的机制是条件限制(conditionality)。扩大政策还包括很多推动入盟的具体工具,如稳定和联系进程及《稳定和联系协议》等。很多时候,欧盟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同扩大政策工具结合使用,互补长短。
总之,从南斯拉夫解体至今,西巴尔干经历了和平构建(Peace Building)、制度构建(Institution Building)和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三个主要阶段。和平构建主要由高级代表和欧洲理事会负责,致力于维持西巴尔干的和平,这一问题目前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制度构建则主要掌握在欧盟委员会手中,欧盟确立了一套机制来推动西巴尔干各国制度与“哥本哈根标准”及欧盟既有法律成果的要求趋同。而国家构建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不仅仅需要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参与,而且需要欧委会利用扩大政策来全面推动。它对欧盟政策工具的要求较高也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