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构建的“欧洲方式”:欧盟对西巴尔干政策研究(199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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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西巴尔干国家性问题研究

一 国家性问题探讨

1.国家性的含义

国家性的英文拼写为statehood, 《英汉大词典》(陆谷孙主编)的释义为:①国家的地位以及②(美国)州的地位、(印度)邦的地位。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The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第1833页。牛津高阶英语词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第七版)的解释更明确一些:①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状况以及一个国家拥有的权利和力量的状况(the fact of being an independent country and of having the rights and powers of a country);②用以表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州的状况。Albert Sydney Hornby and Sally Wehmeier,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7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事实上,牛津词典大致让我们知道国家性是用来描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状况,如主权、领土、人口、民族、政府等基本情况,不过它仍未深入细致剖析这些要素赖以存在的特点是什么。

那么,正式的国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是怎么解释国家性的呢?1933年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也就是著名的《蒙德维地亚公约》,在关于国家性标准释义上是最被广泛引用的。公约指出,一个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形成必要的国家性:“(1)有长久居住的人口;(2)明确划定的领土;(3)政府;(4)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能力。”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1.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165, No.3802(1936), p.25.尽管从现时的标准看,这些列举出的条件并不完整,但可以从中判断国家性的一些基本事实基础,也就是在固有的领土上存在合理和稳定的政治共同体,来有效控制该领土和国民,并掌控必要的施政权力。

不过这一概念用现代国家的标准来看,仍有不全面的地方。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卡普兰所说,就像国际法和国际机构对国家的定义没有一致的看法一样,它们对国家性确切含义的认识也不统一。Richard Caplan, Europ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New States in Yugoslavia, Cambridge: Cambrideg university Press, 2007, p.50.梵蒂冈拥有约1000名常住人口,居住在0.44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需要依靠意大利警务力量的保护,但却是一个国家。M. H. Mendelson, “Diminutive States in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1, 1972, pp.609-630.历史上非洲的罗得西亚由少数白人统治,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而津巴布韦与罗得西亚的统治模式相同,却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如今的孟加拉国东西两部分曾分别由印度和巴基斯坦占领,1971年印度干预巴基斯坦内战,从而成立了孟加拉人民共和国,1972年,其国家地位得到国际承认。与此相对应,塞浦路斯岛有南北两个共和国,分别由希腊和土耳其人控制,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因为土耳其的干预而于1974年建立共和国,但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未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实体。从这些案例来看,长久以来国家性得以存在的背景和条件非常复杂,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框定。

美国国际法专家詹姆斯·克劳福德认为:“并不存在普遍被接受的和令人满意的关于国家性的法律定义。”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 pp.31, 119.原因很清楚:在多元的国际体系当中,国家性的复杂政治、文化或社会基础不可能得到广泛的国际认同。

由此可以看出,《蒙德维地亚公约》所确定的国家性条件是有局限性的,与此同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性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对此,《蒙德维地亚公约》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国家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比如,领土是国家性的主要条件之一,但明确界定的边界则不是。Annual Digest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London: Longmans, Green & Co., 1935, vol.(1929-30), case no.5(c), p.15.西巴尔干的阿尔巴尼亚尽管缺乏明确的边界,但在1913年就被许多国家所承认;以色列1948年就被联合国承认,但它的边界直至现在仍存在争议。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 p.75.美国为证明以色列在国际事务中的投票具有合法性,就公开宣称,“历史证明,领土的概念并不必然包括准确划分的边界”,只需要有居民居住以及政府在该地有效行使主权就可以了。UN 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383rd meeting,2 December 1948, p.11.更有甚者,一些案例表明,即使政府对所在领土无法实施有效控制也可被承认为独立主权国家。刚果于1960年就获得独立并得到联合国的承认,但当时的刚果政府明显无法有效控制其整个领土。Frederic L. Kirgis, “The Degrees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the United Nations Er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8, 1994, pp.304-10. See also Robert H. Jackson, Quasi states: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对国家性的上述分析表明,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存在不同标准,而且随着不同行为体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西方学者很多时候把国家性作为学术界认可但难以明确解释的术语加以使用,对其理解只能依据读者的学识和对实际问题的认知来分析。如丹麦学者索伦森所著的《国家性的变迁》(Changes in Statehood),书中并没有对国家性加以概念化。Georg Sorensen, Changes in Statehood: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acmillan:Palgrave,2001.而保加利亚女学者格加纳·努切娃在分析西巴尔干国家性时,同样没有对这个词给出明确定义。Gergana Noutcheva, EU Conditionality and Balkan Compliance: Does Sovereignty Matter? 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 of Pittsburg University, 2005.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也十分关注国家性问题,但同样未给国家性做定义,而只是泛泛地把存在国家性问题的国家称为“失败国家”或“治理失败国家”。〔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欧洲学者则明确把西巴尔干存在国家性问题的国家称为“弱国家性国家”或者“弱功能性国家”。Nathalie Tocci, The EU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Promoting Peace in the Backyar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8, pp.78-99.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对西巴尔干国家性定义的话语权掌握在欧盟手中。即欧盟对西巴尔干国家性的认定以及标准设定主宰着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西巴尔干国家的重大内政和外交政策主要内容就是根据欧盟所构建的制度模式来进行改革。因此,这种控制与依附关系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这种状况基本确保了欧盟的国家性标准在此地落地生根,成为对西巴尔干国家性界定的合法“代言人”。这一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欧盟的“哥本哈根标准”中对政治、经济、法律等标准的具体的规定上。

2.对国家性的定义

目前,中国学者对国家性这个舶来品少有问津,也没有深入的研究。然而,这一术语是在西巴尔干问题研究中能够获得突破的一个创新性词语,没有它就不足以解释该区域的复杂特点以及影响这些国家转型和入盟的决定变量是什么。就如学界引入理性选择、无政府状态等词语而改变了对一些经济学、政治学现象的根本认识一样,引入国家性也能从根本上改变对西巴尔干这一特殊区域国家的认识,有利于我们开辟新的分析视野。

结合一些法律字典提供的释义和欧盟文献对此概念的界定,加上对西巴尔干问题的长期研究分析,笔者对国家性做出如下理解:一个国家除了要包含该国独立存在必备的特性,即拥有固定的领土、居民、政府以及具有与国际社会打交道的能力外,在新的国际环境下,还要关注政府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功能是否完备。内部功能包括国家统治集团能否形成一个稳定和权威的核心,是否拥有完备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制度和经济领域统一的货币、关税制度,是否有能力整合所有必要的国家资源来制定、实施维持国家运行的重大决策;外部功能主要包括是否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以及是否有能力开展各种国际合作。具备上述能力或功能的国家,可以称之为具有完整的国家性。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是存在国家性问题的。因此国家性这一说法就成为一种研究参照,即国家性问题有哪些,强弱程度如何。

依此概念,笔者把西巴尔干不同国家的国家性做出了区分,主要包括:功能性国家、弱功能性国家、较弱的功能性国家和无功能性国家。功能性国家表示,这个国家有统一的权力核心,统治集团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具备完善的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对外能够有效行使主权并展开国际交往。弱功能性国家是指,由于民族对立或利益纷争等问题,使国家无法形成单一的统治中心,或没者虽存在中心却被架空,统治集团没有权威性,无法整合相关国家资源来控制国家运行,或没有统一和完善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对外无法有效行使主权和开展国际交往。无功能性国家在这里特指科索沃,它内部存在严重的民族问题,从外部维度看,其作为主权国家尚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西巴尔干事实上还存在“较弱的功能性国家”,这里是指塞尔维亚和黑山(已解体)、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刘作奎:《欧盟对科索沃政策评析——欧盟扩大进程中的例外》,《欧洲研究》2008年第2期。因为转型进程的持续,一些较弱的功能性国家如克罗地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逐渐巩固了国家功能,克罗地亚通过成功加入欧盟,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功能性国家的构建,而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通过改革完善了一些较弱的功能,因此被视为是弱功能性国家。较弱的功能性国家比弱功能性国家缺乏更多的国家功能。比如塞黑和波黑,因民族对立程度较高,国家功能被削弱,而克罗地亚、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则不存在严重的民族对立,国家功能相对未被削弱。按照欧盟的标准,功能性国家同样也存在一些治理问题,并不是说它就十全十美了,比如说克罗地亚,虽然已加入欧盟,仍需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司法)坚持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