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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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体系中的定位

西方各国(尤其是英国)为我国的现代化农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启示,在现实中,尽管西方许多国家的农业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但小农经营在这些国家依然被保存了下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家庭农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制农场也大量涌现,由于其自身的效率和资金优势,公司制在现代农业格局中日益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司制农场更是空前扩张。从整体来看,现实中的农业呈现小农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和公司经营共存的状态,这也是现代农业当前存在的格局,那么,家庭农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什么?家庭农场的定位又是什么?我们认为,我国的家庭农场必须继续坚持发展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克服小农经营的落后形态。

一 现代农业中的小农形态与家庭农场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只有通过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才能在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基本生活品需求。从长期来看,如果农业不能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经营,仍然停留在细碎化生产状态,即使处于一个现代市场与科技环境中,农业细碎化造成的巨大交易成本,农业仍然无法在根本上与现代市场和现代科技相结合,这不仅造成了产出有限,而且还会影响现代社会的建设。

以法国为例,法国国内自然地理条件优越,有“欧洲的中国”之称,在历史上又是少数几个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之一。但由于小农形态的长期存在,法国农业在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方面远低于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农业发展依然滞后,农产品产出不足,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鼓励“土地合并”的政策,通过法律、组织和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集中,整合了经营不善或规模过小的农场,法国农业由此迅速实现了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转向,不仅解决了自身的农产品供应问题,而且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部分学者认为小农的存在仍然具有合理性,其代表人物是恰亚诺夫和西奥多·舒尔茨。恰亚诺夫认为,小农经营与资本主义经营不同,自耕农的收益为农业产出总值与生产资料成本之差,而雇佣农场的净利润为农业产出总值扣除生产资料成本和雇佣工人工资之后的剩余。因此,自耕农经营方式能够比雇佣农场方式接受更低的收益水平,从而拥有更强的生命力。因此,不应当彻底消灭小农经营,而应当寻求农业的合作化经营。舒尔茨认为,农民具有完全的经济理性,能够对经济刺激做出充分的反应,同样能够在现代市场化农业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机会,不应人为遏制其发展壮大。

二 现代农业中的公司制与家庭农业

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合理化、去人格化以及把经济获得的目标抽象为利润”〔荷〕弗雷德里克·L.努斯鲍姆:《现代欧洲经济制度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第184页。的基本特征。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人格化组织,毫无疑问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几乎就是一部公司成长史,当前,各行各业大多以公司组织形式构成了现代产业的中坚力量。公司制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中占据支配地位,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工作场所与住家的分离使家庭成员能够更自由地组织自己的生活”,〔荷〕迈克尔·米特罗尔、雷音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赵世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1,第79页。由此导致传统中常见的“家庭企业日益让位于在工厂中组织劳动的大规模工业”。〔荷〕迈克尔·米特罗尔、雷音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赵世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1,第71页。

农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虽然也需要进行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但公司这种高度规模化、非人格化经营主体却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家庭这种适度规模、人格化的经营主体在农业中始终发挥着中坚作用。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农业生产与农村两者之间存在捆绑关系,农业生产经营者家庭个体的择业选择自由度始终有限。农业经营,特别是在农业生产阶段,是受到严格的区域约束的,必须在农村进行。而在农村,除了个别地区之外,大部分地区仍然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有一方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另外一方要么外出务工,要么与另一方共同参与农业生产。单纯依靠小规模的农业种植显然无法解决家庭生活和收入问题,一方单独外出打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家庭收入,但无法满足人类的情感和生活需要。毕竟人类存在的目的不仅是解决温饱问题,而且还包括对于人生幸福的追求。假如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离,即使能够抚养子女,维系家庭,但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未免过于残酷,对下一代的教育成长也很不利。因此,这种方式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绝不应当是农业人群的常态。家庭共同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仍然是必然选择,并要寻求提高家庭收入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同时满足家庭的经济与情感两方面的需求。

农民由于家庭原因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农业和农村自身也对家庭这种经营主体有特别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在经济上存在垄断问题。农业生产受制于有限的土地供给,这意味着农业垄断包含资源垄断的成分。一旦农业的公司化经营形成垄断,就很难像一般工业中依靠技术或资本而形成的垄断那样,通过技术提升与资金注入打破原有的垄断壁垒,从而保持市场的良性竞争格局。在农业领域,企业对土地的垄断将对农业市场的良性竞争格局造成永久性伤害,这在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因此,对公司化农场,我们不得不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适度规模化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过度规模化却是农业市场的威胁,会给农业造成致命伤害。

(2)农产品生长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农业对作物的生命生长时间和空间都有严格的要求,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固然可以提高产出效率,但这种效率的提高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双向约束,不能无节制地提高。假如无节制地扩大农业规模与促进专业化,借此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通过缩短农产品生长周期来增加产量,容易造成农产品生命的基因突变,这种突变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害、危害程度有多高,迄今仍然无法严格评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对于农业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予以一定的约束是必要的选择。

(3)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现代农业已经摆脱了过去单一地满足人类基本生存的生产功能,开始向经济功能、社会治理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等多样化格局转变。除了经济功能之外,农业其他功能的实现都需要以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为基本前提。在城市中,由于多种类型产业的并存与竞争,城市社区可以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产业组织结构与社区组织结构各自可以形成两套独立的系统。尽管我们并不排除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农业与农村之间的捆绑特性,农业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之间存在交叉覆盖关系,公司的非人格化组织原则显然与农村社区的组织原则存在根本性冲突。为了保证农村社区生活的独立性,需要对公司经营进行限制,同时鼓励家庭经营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

因此,以家庭农场为中坚力量的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只不过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在具体实现路径与最终形态上存在细节的差异而已。在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尽管具有超大规模化和非人格化生产经营农业的条件,公司农场也具有资金和效率的优势,但这些国家仍然对大规模的公司农场予以约束和限制,而对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予以鼓励和支持。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自然地理环境中平原占农地的绝大部分,地广人稀也是发展大公司农场的理想之地。但是自1907年起,美国先后有9个州通过了《反公司农场法案》(Anti-Corporate Farming Laws),对公司农场进行各种限制,借此保护家庭农场的发展,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100 Years of Anti-Corporate Farming Laws”, http://www.cfra.org/newsletter/2007/08/100-years-anti-corporate-farming-laws.与此同时,欧美许多国家或地区对家庭农场经营予以各种支持,除了一般的财税支持之外,还通过各种计划项目对家庭农场的各种具体问题予以帮助。例如,澳大利亚Victoria省有专门的针对家庭农场的免税法案,见http://www.sro.vic.gov.au/sro/sronav.nsf/LinkView/4DFED290E7A562B3CA2575B4001E1E1418E490D796850F8ECA2575C1008187C7;美国新泽西州有Transferring the Family Farm项目,帮助家庭农场解决代际继承等各种问题。家庭农场甚至被确认为“一项难以置信的复杂而又艰难的产业”,并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侯建新:《从英国历史看传统农业的变革目标——兼论家庭农场主成为中国农民企业家主体》,《农村经济与社会》1989年第4期。因此,有学者指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家庭农场仍然是描述农业部门主导形式的一个恰当的词语。这样说不仅是因为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中占了很大比例,而且在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结合、家庭和经济目标的重叠,以及家庭农场还要以遗产形式传承给下一代。〔荷〕L.道欧:《荷兰农业的勃兴》,厉为民译,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