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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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化家庭:现代农业的组织禀赋

一 家庭的功能演化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最具韧性和影响最为深远的社会团体。家庭是个体生存需求的基本供应组织,同时也是社会实现教育和社会化的基础。一方面,人类在家庭生活中塑造自身的价值观、人格、情绪和生活技能;另一方面,人们也在家庭生活中传承文化、习俗和社会规范。家庭同时还承担着经济、情感、生育和性、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功能。但是,随着现代社会专业化和分工的深化,许多原来主要由家庭承担的功能开始转由社会承担,现代家庭主要承担情感功能,伴随而来的是核心家庭大量出现,以及其他功能类型的大家庭的退出。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家庭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只是将家庭视为一个情感单位,而不是将家庭视为一个经济单位。

事实上,这种现象仅仅在现代社会才开始变得普遍。在现代之前,家庭的主要功能首先是经济功能,其次才是现代人所重视的情感功能。这是因为古代人的生存环境恶劣和生存能力低下,时刻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家庭的主要功能就是生存和经济功能,情感功能被边缘化,主要为生存和经济功能提供补充服务。例如,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古代社会存在婚姻不自由。只有在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社会逐渐建立了强大的市场经济,家庭才从社会经济功能中被解放出来,家庭成员个体的情感需求才得到真正关注。也就是说,古代的家庭本质上是一个企业性组织,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时的小农经营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状态,就像托尼所指出的那样:


有些地区农村人口的景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腰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


在这样的情形下,小农其实并不存在什么“经营”,仅仅是一种支配人类生存的生产本能罢了,因此也不需要特别的组织架构。但是,家庭农场经营则与小农经营不同,其中包含了对利润和资本积累的诉求,这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可能凭借本能在没有任何训练与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就可以成功经营农场。这不仅要求家庭成员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而且要求家庭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能够进行利润和资本积累式的农场运营。

二 家庭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个别家庭可能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成功经营了一个家庭农场,但从全社会范围来看,没有相应的家庭组织结构做保证,是不可能保证大范围家庭农场经营成功的,更谈不上取得对小农经营的相对优势地位,从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因此,家庭农场能否生存与发展,不仅取决于宏观制度环境的优劣,而且取决于家庭能否实现某种合理化的组织结构。在微观层面,承担农业发展的经济组织是企业,有效率的农业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美〕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2009,第5页。

企业组织形式简介

从组织类型来看,企业大致存在三种组织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结构最为简单,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时间最早。不过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个人独资这种组织结构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小。人类毕竟是一种社会动物,大部分行为都属于社会性行为。个人独资只能进行较为简单的经济活动,无法从事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因此,随着企业的发展,合作经营逐渐占据社会经济的主流地位。根据管理方式的差异,合作经营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合伙制与公司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和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并采用冠以公司名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以下三点。

(1)法律人格不同。合伙制企业自身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公司制企业则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2)成立与存续的基础不同。合伙制企业的成立与解散依赖当事人的主观合意,属于人合主义。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拥有对企业存废的绝对处置权,一旦其中任何个体提出退出,那么合伙制企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公司制企业的成立与维系依赖公司章程,属于资合主义。公司一旦成立,其存废不由个体参与人任意决定,股东个体参与或者退出都不影响公司的存废。

(3)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制企业中的出资人仅为所出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从制度角度分析,两者也具有不同的制度含义。合伙制企业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组织与个体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都缺乏明晰的权责界定。组织的存在与运作依赖合伙人之间的人际协商,而这种协商容易受到合伙人情感、价值观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高度的不稳定特征。同时,合伙人之间存在无限连带责任,造成了合伙制企业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和相互“搭便车”现象。同时,在合伙制企业中,由于人合主义使得企业不能有效地对合伙人实行优胜劣汰,一旦合伙人退出,将直接威胁合伙制企业的生存合法性。因此,合伙制企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它既不利于企业抵御风险,也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扩张。相反,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清晰,组织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权责分明,企业的运作虽然也对股东个体存在某种依赖,但这种依赖并非绝对,公司制企业的运作是以公司章程为依据的,运作比较规范。同时,由于公司自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地位是以独立资产为依据的。因此,公司有能力对股东实行优胜劣汰,能够对外保持开放性姿态,能够吐故纳新,适应外部的变化,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成长与长远发展。

因此,虽然合伙制企业的成立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但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合伙制企业一直未能成为社会经济的核心形式。在传统社会中,经济被政治支配,经济无法获得独立地位。现代社会中,经济获得了独立地位,反过来支配政治,成为决定社会格局的核心力量。但是合伙制企业依然无法占据主流地位,真正能够支撑现代社会和经济的还是公司制企业。公司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出现较晚,但后来居上,迅速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合伙制企业虽然从古至今都广泛存在,但由于制度的落后性,与个人独资一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只能作为市场经济的多样化补充形式而存在。


那么,现代家庭农业的组织结构既可能是合伙制结构,也可能是公司制结构,究竟哪种组织结构更有利于家庭的农场化经营?西方社会近代家庭的内部结构又是怎样的一种形态?是否契合现代家庭农场这种经营方式?

现代家庭覆盖的是一个变动不居的现实,承载着两种不同却又相互关联的生活形式:一种形式是囊括同一血统或者同一祖先的人;另一种形式是囊括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并且分享生产和消费同等利害的人。〔法〕安·比尔基埃:《家庭史》,袁树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40页。这两种形式的背后表征着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类型,前者对应合伙制类型,后者则对应公司制类型。

如果将家庭视为一个血缘共同体,家庭成员的界定以血统或者同一祖先为标准,那么非血缘关系者是不能成为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家庭的形成受家人主义支配。首先,家庭的存在是因为这些拥有同一祖先的人的存在,如果这些人不存在或者产生分离,家庭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其次,对于家庭来说,家庭不能自由选择与筛选家庭成员,血统是自然的赐予,家庭没有理由将同一血统的族人排除在家庭之外,更没有理由将非同一血统的外人纳入家庭之中,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只能是不得已的偶然。反之,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一旦拥有了家庭的血统联系,就意味着家庭成员失去了自由选择家庭的权利。显然,这种形式的家庭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家庭仅仅是同一血统人群之间的人身合伙,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拥有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家庭的内在组织类型属于合伙制。这种家庭形式对应着家人主义的价值观,家人主义价值观的家庭组织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诸子均分继承。基于家人主义价值体系,每一个具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在本质上身份是同等的。对于父母而言,子女具有相同的血统联系。因此,在家庭财产继承上诸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而女儿之所以一般不能获得与儿子相同的继承权,主要是因为家庭血统依照父系计量的结果。

(2)先成家后立业。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具有第一性,因此,扩张血脉和繁衍后代是家庭的首要任务。家庭有义务帮助每位家庭成员结成婚姻以繁衍后代,完成血缘扩张的义务。因此,如果年青一代的家庭成员没有自立生存能力,只要其生理条件许可,家庭(父母)仍然有义务为其组建家庭,支付婚姻费用。

(3)异姓不养。家庭是一个血缘团体,因此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是没有机会成为家庭成员的。只有在极端不得已的情况下,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才可能被吸收进入家庭,成为家庭的下一代成员。

(4)家庭成员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父母对子女具有无限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无限的孝顺义务,二者之间不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决定命令。即使其中一方没有为另一方付出太多,或者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会给本人或者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也在所不惜。

这样的家庭组织形式在现实中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虽然适用于面临生存威胁之时的家庭共渡难关,但不适用于家庭事业的进一步扩大。首先,先成家后立业的行为特征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消费负担,难以进行家庭产业积累;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导致了家庭产业在经营过程中无力规避风险,特别是家庭成员所带来的人为风险;最后,诸子能够均分继承和异姓不养意味着家庭产业即使能够发展壮大,也很难克服代际传承危机,家庭产业不仅会因为诸子均分继承而使规模不断缩小,而且可能由于异姓不养制度造成无法筛选合适的继承人,而现实中的继承人未必有能力经营家庭产业,结果是家庭产业很难得到持续发展,总是陷入贫困与富裕之间的低水平循环。

如果以分享生活利害作为家庭成员的标准,就意味着家庭的存在是以家业为载体的。这样的家庭在本质上是一个事业共同体,家庭成员只不过是事业的参与者。因此,这样的家庭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原因在于家庭有其独立的载体,而不是一种人身依附性的存在。同样,家庭成员的界定标准不再是自然的血统,而是对于家业的贡献。只要能够对家业做出某种贡献,无论是否拥有同一血统,都可以成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不能为家庭做出贡献,即使拥有同一血统,也不能成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由此而衍生的结果是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具有有限责任,这种家庭组织形式对应公司制企业,与其相对应的价值观则是家业主义。

家业主义的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相似,在家庭的内部治理上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家庭成员不限于血缘相关人员,非血缘人员也可以成为家庭的一部分。

(2)独子限制性继承。考虑到诸子继承不仅造成家庭产业规模的下降,而且面临家庭产业在社会中趋于分解而导致竞争力下降的危险,家庭产业通常不予分割,而是保持必要的规模。

(3)先立业后成家。基于家业主义价值观,家庭没有义务负责每个家庭成员的私人事务。家庭成员私人的婚姻需要自我负担。由此导致家庭成员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组织家庭,在这种机制激励下,家庭成员只有先立业,积累足够的财富之后才能组建新的家庭。

(4)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成员彼此之间是有限责任关系。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明晰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家庭既然不可能负担家庭成员的全部生活开支,那么家庭同样也无权要求家庭成员为家庭无偿奉献。因此,这种家庭形态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在上一代与下一代之间,通常以契约构建家庭联系,上一代对下一代的抚养责任有限,同样,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义务也是有限的,二者之间以对等交换为基础。

当然,这种家业主义的结果是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在情感上比家人主义更为冷漠,但在经营绩效上要比家人主义好得多。同时,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有限责任意味着:首先,家庭有权利对家庭成员实行优胜劣汰,防止家庭成员“搭便车”行为与公地悲剧的产生,从而有利于家庭自身的优化;其次,先立业后成家的特征降低了家庭的资产消耗负担,有利于家庭的产业积累;最后,家庭财产的独子有限继承有利于克服家庭产业的代际更替问题,能够保持家庭规模和经营权利的顺利交接。显然,这种组织架构就像公司制在家庭中的翻版。换言之,家业主义的家庭组织形式更加符合家庭产业经营的要求,更适合家庭农场经营。

三 家庭农场的家庭组织基础

家庭在西方有两个词语:Family和Household,这两个词语在人类学中区别明显,前者主要指的是核心家人,后者更偏重户。但在西方,基于西方家庭的家业主义价值观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这两个概念是不予区分的。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西方很早便形成了家业主义式的家庭。在一个家庭中,家业是家庭的核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依靠家业进行配置。家庭成员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之外,还有非血缘关系的人员。这种混合型的家庭最初是如何形成的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后来确实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传统。在许多家庭中,只要大家能够在一起工作并且能够在一起生活,其中的典型标志是共餐,就可以被视为一家人。因此,西方家庭中除了夫妻和自己的父母、子女(包括亲生的和收养的子女)之外,还可以包括远房亲戚、奴仆、短工、学徒等成员。

事实上这并非传言,后来甚至达到了更为极端的程度。例如,西方逐渐出现了Live-cycle Servant这种独特的子女抚育模式。西欧许多家庭在孩子还年幼的时候就将他们带到其他家庭中,给他人当学徒或者奴仆,这些家庭不仅包括贫困的农民家庭,也包括部分富裕阶层的家庭。这些给他人当学徒或者奴仆的孩子在法理上是被新家庭视为家庭成员的,在此期间,他们与原来的家庭部分脱离了家庭关系并成为新家庭的成员之一。

另外,在家业主义价值观的支配下,西欧家庭普遍推行晚婚晚育和独子继承制度。事实上,西方许多家庭之所以将子女送出去做奴仆是“出于将他们排除在继承遗产之外的考虑”。当然,与独子继承相适应的是家庭中的老人退休与赡养制度。一般来说,随着家庭中老人年龄的增大,他们将慢慢丧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老人将失去家庭权威。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必须退休,以免妨碍家业的继续发展。由此引发的老人赡养问题是与老人遗产继承相关联的,只有那些继承遗产的人们才有义务赡养老人,而没有继承权或者不愿意继承遗产的人是没有赡养责任的。一般情况下,遗产由老人的独子继承,当然也由儿子负责老人的赡养问题。但如果儿子不愿意继承遗产,那么就不用负责赡养老人,哪怕他是独子。在传统社会农业几乎完全依靠家庭经营的背景下,西方家业主义价值观无论对于家庭自身还是社会发展来说都意义重大。

首先,家业主义使家业免遭诸子分割继承,因而可能实现资本积累。同时也保证了土地的规模经营,防止了土地的“细碎化”。马克斯·韦伯指出:


在长子继承制度下,土地保有权是在一代传给下一代的时候以书面契约保证其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所以在持有人的终生是不可能有任何变动的。英国的大部分土地一直以这种方式集中在少数家族手里……结果是大领地所有制通行于英格兰……〔德〕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93~94页。


伯克那也指出:


在不可分的继承方式下,大中地产的数额既不可能随时间增加,地产本身的规模也不会缩小。Berkner L. K. , “Inheritance, Land Tenure and Peasant Family Structure”, In Family and Inheritance, Edited by Goody J.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fy Press, 1978.


斯通对1500~1700年英格兰的大家族地产进行了历史追踪,发现西欧在200多年间,绝大多数地产被完整保留着。例如,在肯特郡的179家贵族中,至少有3/4在1700年后依然保留着祖上的地产和社会地位。顾晓鸣:《略论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中的新贵族》,《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1期,第89~91页。

其次,家业主义有利于社会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如果支持家庭生活的土地减少到5英亩或者更少,就不得不把既不能视为奴仆又不能在当地成婚的多余儿女推出去,让他们尽可能好地走上自己的生活道路。黄春高:《精粹世界史——西欧封建社会》,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第185页。

他们在财富方面的不利处境迫使他们想摆脱这种处境,想与他们年长的兄弟平起平坐的愿望激励着他们,使他们充满了干劲和活力,甚至还会普遍提高人们努力的程度,使人们更加勤劳。〔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第480页。

长子继承土地的习惯迫使次子、幼子们都去从事有意义的社会工作。Hale M. , Th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Chicago, 1971, p.142.